作者colchi (柯奇)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時間Tue Jun 23 22:09:38 2015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而且我們的保障
: 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責任
: ;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 再來,美國某些州只有醫護人員或受過CPR訓練的民眾可以免責(可以理解)。某些州則是
: 相反,醫護人員在路上急救,犯錯了還是有責任,因為法律期待這些受過訓練的人不能犯
: 錯。
: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尤其醫界)。
原文恕刪,貓主席大的分享讓我長了見識,
也迫不及待將這條法令分享給我FB的好友同事們。
我也同時查了相關的文章,
「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是有條件的: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
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
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
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
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是否過當」由負責起訴的檢察官裁決、或是法官判定呢?
如果是後者,還是得走法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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