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ommy1108: 推 06/19 23:48
推 sonnet77: 推~ 06/19 23:51
<(_ _)> 感謝支持
推 than09138: 推 不過太專業了 這裡鄉民不太懂XD 06/19 23:53
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提問,小弟會第一時間解答~
推 quarterb1211: 先推高調一個 06/20 00:02
推 cheerup316: 幫高調..真的很感謝民間司改會.... 06/20 00:03
推 haohaobobo: 話說為何不只放寬支付命令提起再審的要件 06/20 00:07
→ haohaobobo: 這樣司法院和被詐騙的受害者都能接受 不是嗎 06/20 00:08
推 commbest: 這影響到每個人!推 06/20 00:08
→ haohaobobo: 只要動再審的要件 不就皆大歡喜了 06/20 00:09
因為再審不只影響支付命令,還有許多訴訟會影響。
這次取消與判決相同的效力,未來就有更多管道救濟,不只有再審了。
推 haohaobobo: 就針對支付命令有特別的再審程序 也可以啊 06/20 00:15
→ haohaobobo: 也不會影響到其他訴訟啊 06/20 00:15
推動修法的律師回應如下:
為何支付命令修法不是新增支付命令的再審條款,而是要廢除既判力?
這個問題,我的想法其實是這樣的:
1、舊法的支付命令該怎麼修,大體上是兩個方向。
方向一、支付命令的核發程序不變,但修法後的效力改變;
方向二、支付命令的效力不變,但核發程序改變。
2、以上兩個方向,都沒有錯,也都有外國立法例支持。但為何司改會會選擇
方向一而不是方向二,最大的理由在於,方向一其實是變動幅度最小的修法,
除了核發程序照舊外,強制執行法也可以在不需要任何修正下,直接配合修法
後的支付命令。講白了,就是微整型。
那為何不選方向二,最主要的理由是,整個支付命令核發程序會變得非常冗長。
舉有些反對本次修法者的方案為例,他們認為支付命令應比照德國法,修正成
兩階段,也就是債權人先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不異議的話,債
權人只是取得一個再跟法院聲請核發執行命令的權利。而債權人在聲請到執行
命令後,該執行命令也不是當然有既判力的效果,要等到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
的財產,但債務人不異議後,才會產生既判力。
這個制度不是不好,但您看完不會覺得,很繁雜嗎?
以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如果照修法方案一,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不異議
就可以去查封財產。但照上開方案,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異議,債權
人不是馬上可以查封財產,而是要再去聲請執行命令後才行。
您若是債權人,您肯定會覺得,既然要修,就修成方案一就好了啊,方案二好
麻煩,又是什麼支付命令,然後還有什麼執行命令,豈不是要我的命?
換個角度,您若是法院事務官、書記官,您會怎樣想?
當然是方案一比較好啊!如果改成方案二,光非訟業務直接變成2倍,因為以
前只要作一個支付命令非訟卷、現在變成還要再作一個執行命令非訟卷。
請問法院的卷宗倉庫空間沒問題嗎?
再來,一個支付命令送達就常常出錯了,修法後若再多一個執行命令,等於再
多一個送達程序,請問法院的郵資預算ok嗎?還有,本來舊核發程序只要等一
次送達回證就好,若修成兩階段,要等兩次回證,而且書記官還要多花時間確
認,這兩個回證是不是合法送達。
要知道,如果送達違法,不論是支付命令或執行命令,都會有被之後撤銷的問
題,只要一個法律程序多一個送達程序,就是徒增法不安定性。
所以,方案一才是兩者間,最確保法院人力資源的方案。
最後,附帶一提,您若是考生,您會想要修哪個方案,我保證大家都支持方案
一,因為修法後的支付命令跟修法前幾乎一樣,只是效力變弱,考生只要把新
法影印下來,看一下新的條號項次就沒問題了。如果今天修成方案二,我想各
位考生需要的不是印新法條,而是買本新法典,因為整個督促程序完全面目全
非,不但程序增加,條號一堆外,還有新的法律名詞要等著您背。
所以,當我看到有些在學考生因為某些原因,主張支付命令應該要修成兩階段
時,我的想法是,您為何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難道國考也開始流行英九流?
所以,很多法官跳出來反對修法,甚至主張修成方案二,我其實都覺得,唉…
如果各位法官真的有在為自己的書記官想,就不會認為方案二是正確的。
至於為何不是方案三,就是維持原狀,支付命令仍有既判力,但新增專屬支付
命令的再審條款?
這個問題,需要更多層面的思考。
第一、舊法支付命令該不該有既判力?
我想,只要學民事訴訟法,就會知道既判力這個東西,其實它存在的立論基礎
在『程序保障』。而舊法的支付命令欠缺程序保障這件事,應該是大部分法律
人的共識。既然支付命令沒有程序保障,當然也不該賦予既判力。
第二、既判力這個東西,要怎樣才能消除?
直接講結論,原則上,既判力這個東西,只有「再審」跟「第三人異議之訴」
才能消滅。所以,只要支付命令有既判力,支付命令的救濟途徑就是再審。
第三、為何不創設專屬支付命令的再審條款?
直接講結論,新創再審事由這件事,講的簡單,做的困難。要知道,從我國有
民事訴訟法以來,再審條款永遠就是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的13款,也從來
沒有人主張要增訂第14款。
其理由在於,我們都認為既判力是不可撼動的存在,這也是為何我們都說一件
事情已經三審定讞就是塵埃落定。
既然,既判力不能輕易被破壞,再審的條件當然要相對嚴格,甚至減少才對。
今天如果要為支付命令創設專屬再審條款,我相信,光是哪些事由可以再審、
哪些不能再審,吵個五年都吵不完。
再來,邏輯上,一樣都是廢除既判力,為何針對支付命令的再審,跟針對確定
判決的再審,再審條件可以不一樣?難道是因為一個是既判力1.0,另外一個
是既判力2.0?
其實,這種論述還是在突顯一個點,支付命令跟確定判決,本質上根本就不同
。本質上不同的東西,縱然強行以法律改變它,仍然無法改變他的截然不同點。
這就好比,我們規定,以後全台灣的男廁只有小便斗,不能有大便坑,因為大
便坑太占空間,不論是大便還是小便都只能用小便斗。後來我們發現,小便斗
不行,大便就是不能用小便斗,所以我們才又有規定,要大便就要改去大便坑。
但事實上,如果我們一開始就認清楚大便小便的本質截然不同,我們何需要如
此麻煩?
而所謂的增加支付命令再審條款,其實也就只是把小便斗的底槽加大罷了,債
務人仍然沒辦法救濟,就好比大便仍然不能用加大版小便斗的荒謬。
推 linfish: 看來都好的 推 06/20 00:25
推 Giuliani: 人民最關心的 食安 酒駕 工業污染 呢 06/20 00:30
不好意思,司改會是比較專注於司法相關立法的團體喔....
如果遇到訴訟、或是被鑽法律漏洞的人侵害,就是司改會的守備範圍了。
※ 編輯: billy3321 (36.236.117.200), 06/20/2015 00:32:53
推 jetalpha: 推 06/20 00:35
推 sandy0717c: 推 06/20 00:48
推 sckuo: 推司改會的用心! 06/20 01:10
推 hswhy: 謝謝 06/20 01:37
推 kxt970721: 推! 06/20 01:43
推 killerken: 推 06/20 01:59
推 evan1011: 推!謝謝司改會如此用心! 06/20 04:21
推 isalin: 謝謝你們!!! 06/20 08:20
推 HNO3: 謝謝司改會! 06/20 15:53
※ 編輯: billy3321 (118.171.178.249), 06/20/2015 15:56:53
→ look: 疑問:支付命令本來就不一定要證據,請問證據偽造之再審要 06/21 11:00
→ look: 怎麼提,結果會是全部可以提?? 06/21 11:00
→ look: 已清償之債務不受影響、供擔保停止執行,也就是說來不及供 06/21 11:18
→ look: 擔保的人訴訟就白打了。 06/21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