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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休會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只有通過85案的法律案,其中民間 司改會推動了4個司法相關的法律修正,包含各位鄉民一起關注修法的支 付命令修法。 藉著這個機會,小弟在此稍微簡介這四個法案,讓大家知道司法改革究 竟在改革什麼、台灣的司法又改善了哪些部分。 一、民事訴訟法第514、521條修正案 提案:林國正等25人 條文內容: 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提 起確認之訴,法院得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4、12條修正案 提案:林國正等22人 條文內容 修法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得於新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以「債權人於督促 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 證物」等事由提起再審,惟債務人就已經清償之債務範圍,不適用之。 說明: 以上兩案,是支付命令的修法。因為支付命令近年來遭到詐騙集團濫用, 受害民眾遍及全台。但司法院認為支付命令能減少訴訟,還說受害民眾是 自己枉顧自己的權益,不願意提出解決方案。 新法明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強制執行,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未 來人民在不知情或疏忽未先提出異議之後,至少在財產被查封之時,還有 救濟翻盤的機會。 同時,修法前已確定但未清償的支付命令,可以在新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 以「債權人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 判之證物」等事由,提起再審免除債務。由於支付命令舊法施行已近半世 紀,新制上路後,許多配套措施仍待完善,過去大量的問題案件也仍等待 再審來平反。司改會還會繼續努力協助個案,讓立法的美意能真正落實。 修法前: 支付命令寄到,20天內忘記、不知道因此沒有去提異議,法院就認證揹 上債務,而且難以再審救濟。 修法後: 支付命令寄到,如果沒有異議,開始執行的時候,還是可以提起訴訟, 如果支付命令的依據有問題,就可以取消支付命令的效力。 過去的受害者,在兩年內可以用「證物有問題」等理由提起再審,使 支付命令失效。 三、法院組織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吳宜臻等18人 條文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除法令另有限制外,法院不得拒絕或限制交付,並 延長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保存期限。 說明: 前年,司法院片面獨斷修改「法庭錄音辦法」,嚴格限制須「所有」開庭 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才能聲請法庭錄音。這個修改限制人民取得 法庭錄音錄影的權利,引發強烈反彈,更有超過1000位律師連署,要求廢 除這種逃避陽光透明的辦法。面對輿論抨擊,司法院不為所動,不讓人民 可以取得開庭的錄音。 這次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明定只要是當事人及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的人, 都可以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除法令另有限制,法院不能拒絕或限制 交付。而且,以法律的高位階,取代司法院低位階的行政命令,限制司法 院濫權。 當時的律師連署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4072 修法前: 當事人要調閱法庭錄音,必須要「所有」開庭在場者的「書面同意」才能 調閱修法後: 只要當事人、可以閱卷的人,都可以聲請錄音、錄影內容。 四、法律扶助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尤美女等29人 條文內容: 擴大法律扶助事項,法扶得擔任非訟事件、行政程序等之代理、辯護、輔 佐人。降低申請法扶門檻。修訂董事人數,增加弱勢團體代表名額。明定 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確保法扶運作之獨立性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台灣的一個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 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實現訴訟的平等權」為宗旨,由政府所捐助 設立的私法人組織,提供許多弱勢者免費的法律諮詢、訴訟服務。 法律扶助法立法運作已逾10年,隨著社會的進步與變遷,法律扶助基金會 原訂的功能開始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的期待。司法院過度的監控,讓法扶逐 步喪失獨立性,「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功能也快速弱化。 為解決此問題,新法大幅降低申請法扶門檻,增加扶助事項至擔任非訟事 件(比如「假扣押」、「支付命令」)、行政程序代理、辯護、輔佐人; 也修訂董事人數以增加弱勢團體代表名額。新法也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範圍,保障法扶運作之獨立性。立法院同時附帶決議,要求董事遴選委員 會之過程透明。這次的修法,將帶給法扶更多的自主空間,期待能改善目 前法扶效能不彰的弊病。 修法前: 法扶受到司法院的影響,有許多案例(如支付命令等)無法提供扶助,難 以保障一些弱勢者。 修法後: 1. 降低申請法扶門檻,讓更多人可以被協助 2. 董事增加弱勢團體代表名額,減少受到司法院控制 3. 董事遴選委員會過程要透明 這些修法,都是司改會的許多執行秘書努力協助受害者、研究法案、並且 努力在立法院推動修法的成果。如果各位鄉民認同司改會推動的理念,歡 迎各位鄉民加入小額定期捐款行列,給司改會努力的執行秘書們一個穩定 的支持。 小額定期捐款 http://bit.ly/1JZXGll 未來,小弟也會繼續研究司改會的資料,整理資料後來八卦版報告,推 出如「歡樂法醫」這些文章,告訴各位鄉民,台灣司法問題出在哪裡。 歡樂法醫冤獄多: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52913.A.2A4.html 另外,由於徐自強案即將在9月宣判,這陣子將會密集開庭。 6月22日星期一晚上7點,司改會將會在旁邊的松江公園舉辦起跑活動,歡 迎各位鄉民前來聲援、關心,也歡迎大家參與6月24日的法庭旁聽,一起來 看看台灣的司法,是否跟大家想像的一樣。 地點:松江公園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0巷3號 松江南京捷運站旁 http://hsu2015.jrf.org.tw 民間司改會會繼續在司法改革的第一線奮鬥,也歡迎各位鄉民一起來關心! 相關連結: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61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17.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728623.A.9E6.html
yommy1108: 推 06/19 23:48
sonnet77: 推~ 06/19 23:51
<(_ _)> 感謝支持
than09138: 推 不過太專業了 這裡鄉民不太懂XD 06/19 23:53
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提問,小弟會第一時間解答~
quarterb1211: 先推高調一個 06/20 00:02
cheerup316: 幫高調..真的很感謝民間司改會.... 06/20 00:03
haohaobobo: 話說為何不只放寬支付命令提起再審的要件 06/20 00:07
haohaobobo: 這樣司法院和被詐騙的受害者都能接受 不是嗎 06/20 00:08
commbest: 這影響到每個人!推 06/20 00:08
haohaobobo: 只要動再審的要件 不就皆大歡喜了 06/20 00:09
因為再審不只影響支付命令,還有許多訴訟會影響。 這次取消與判決相同的效力,未來就有更多管道救濟,不只有再審了。
haohaobobo: 就針對支付命令有特別的再審程序 也可以啊 06/20 00:15
haohaobobo: 也不會影響到其他訴訟啊 06/20 00:15
推動修法的律師回應如下: 為何支付命令修法不是新增支付命令的再審條款,而是要廢除既判力? 這個問題,我的想法其實是這樣的: 1、舊法的支付命令該怎麼修,大體上是兩個方向。 方向一、支付命令的核發程序不變,但修法後的效力改變; 方向二、支付命令的效力不變,但核發程序改變。 2、以上兩個方向,都沒有錯,也都有外國立法例支持。但為何司改會會選擇 方向一而不是方向二,最大的理由在於,方向一其實是變動幅度最小的修法, 除了核發程序照舊外,強制執行法也可以在不需要任何修正下,直接配合修法 後的支付命令。講白了,就是微整型。 那為何不選方向二,最主要的理由是,整個支付命令核發程序會變得非常冗長。 舉有些反對本次修法者的方案為例,他們認為支付命令應比照德國法,修正成 兩階段,也就是債權人先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不異議的話,債 權人只是取得一個再跟法院聲請核發執行命令的權利。而債權人在聲請到執行 命令後,該執行命令也不是當然有既判力的效果,要等到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 的財產,但債務人不異議後,才會產生既判力。 這個制度不是不好,但您看完不會覺得,很繁雜嗎? 以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如果照修法方案一,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不異議 就可以去查封財產。但照上開方案,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異議,債權 人不是馬上可以查封財產,而是要再去聲請執行命令後才行。 您若是債權人,您肯定會覺得,既然要修,就修成方案一就好了啊,方案二好 麻煩,又是什麼支付命令,然後還有什麼執行命令,豈不是要我的命? 換個角度,您若是法院事務官、書記官,您會怎樣想? 當然是方案一比較好啊!如果改成方案二,光非訟業務直接變成2倍,因為以 前只要作一個支付命令非訟卷、現在變成還要再作一個執行命令非訟卷。 請問法院的卷宗倉庫空間沒問題嗎? 再來,一個支付命令送達就常常出錯了,修法後若再多一個執行命令,等於再 多一個送達程序,請問法院的郵資預算ok嗎?還有,本來舊核發程序只要等一 次送達回證就好,若修成兩階段,要等兩次回證,而且書記官還要多花時間確 認,這兩個回證是不是合法送達。 要知道,如果送達違法,不論是支付命令或執行命令,都會有被之後撤銷的問 題,只要一個法律程序多一個送達程序,就是徒增法不安定性。 所以,方案一才是兩者間,最確保法院人力資源的方案。 最後,附帶一提,您若是考生,您會想要修哪個方案,我保證大家都支持方案 一,因為修法後的支付命令跟修法前幾乎一樣,只是效力變弱,考生只要把新 法影印下來,看一下新的條號項次就沒問題了。如果今天修成方案二,我想各 位考生需要的不是印新法條,而是買本新法典,因為整個督促程序完全面目全 非,不但程序增加,條號一堆外,還有新的法律名詞要等著您背。 所以,當我看到有些在學考生因為某些原因,主張支付命令應該要修成兩階段 時,我的想法是,您為何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難道國考也開始流行英九流? 所以,很多法官跳出來反對修法,甚至主張修成方案二,我其實都覺得,唉… 如果各位法官真的有在為自己的書記官想,就不會認為方案二是正確的。 至於為何不是方案三,就是維持原狀,支付命令仍有既判力,但新增專屬支付 命令的再審條款? 這個問題,需要更多層面的思考。 第一、舊法支付命令該不該有既判力? 我想,只要學民事訴訟法,就會知道既判力這個東西,其實它存在的立論基礎 在『程序保障』。而舊法的支付命令欠缺程序保障這件事,應該是大部分法律 人的共識。既然支付命令沒有程序保障,當然也不該賦予既判力。 第二、既判力這個東西,要怎樣才能消除? 直接講結論,原則上,既判力這個東西,只有「再審」跟「第三人異議之訴」 才能消滅。所以,只要支付命令有既判力,支付命令的救濟途徑就是再審。 第三、為何不創設專屬支付命令的再審條款? 直接講結論,新創再審事由這件事,講的簡單,做的困難。要知道,從我國有 民事訴訟法以來,再審條款永遠就是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的13款,也從來 沒有人主張要增訂第14款。 其理由在於,我們都認為既判力是不可撼動的存在,這也是為何我們都說一件 事情已經三審定讞就是塵埃落定。 既然,既判力不能輕易被破壞,再審的條件當然要相對嚴格,甚至減少才對。 今天如果要為支付命令創設專屬再審條款,我相信,光是哪些事由可以再審、 哪些不能再審,吵個五年都吵不完。 再來,邏輯上,一樣都是廢除既判力,為何針對支付命令的再審,跟針對確定 判決的再審,再審條件可以不一樣?難道是因為一個是既判力1.0,另外一個 是既判力2.0? 其實,這種論述還是在突顯一個點,支付命令跟確定判決,本質上根本就不同 。本質上不同的東西,縱然強行以法律改變它,仍然無法改變他的截然不同點。 這就好比,我們規定,以後全台灣的男廁只有小便斗,不能有大便坑,因為大 便坑太占空間,不論是大便還是小便都只能用小便斗。後來我們發現,小便斗 不行,大便就是不能用小便斗,所以我們才又有規定,要大便就要改去大便坑。 但事實上,如果我們一開始就認清楚大便小便的本質截然不同,我們何需要如 此麻煩? 而所謂的增加支付命令再審條款,其實也就只是把小便斗的底槽加大罷了,債 務人仍然沒辦法救濟,就好比大便仍然不能用加大版小便斗的荒謬。
linfish: 看來都好的 推 06/20 00:25
Giuliani: 人民最關心的 食安 酒駕 工業污染 呢 06/20 00:30
不好意思,司改會是比較專注於司法相關立法的團體喔.... 如果遇到訴訟、或是被鑽法律漏洞的人侵害,就是司改會的守備範圍了。 ※ 編輯: billy3321 (36.236.117.200), 06/20/2015 00:32:53
jetalpha: 推 06/20 00:35
sandy0717c: 推 06/20 00:48
sckuo: 推司改會的用心! 06/20 01:10
hswhy: 謝謝 06/20 01:37
kxt970721: 推! 06/20 01:43
killerken: 推 06/20 01:59
evan1011: 推!謝謝司改會如此用心! 06/20 04:21
isalin: 謝謝你們!!! 06/20 08:20
HNO3: 謝謝司改會! 06/20 15:53
※ 編輯: billy3321 (118.171.178.249), 06/20/2015 15:56:53
look: 疑問:支付命令本來就不一定要證據,請問證據偽造之再審要 06/21 11:00
look: 怎麼提,結果會是全部可以提?? 06/21 11:00
look: 已清償之債務不受影響、供擔保停止執行,也就是說來不及供 06/21 11:18
look: 擔保的人訴訟就白打了。 06/21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