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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鄉民跟小弟反映,這篇文章似乎過於專業,很多人看不懂。 小弟在此跟大家致歉,有些內容確實過於生硬。因此小弟刪除部分內容, 把說明改的更淺白一點,請大家見諒。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6月16日休會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只有通過85案的法律案,其中民間 : 司改會推動了4個司法相關的法律修正,包含各位鄉民一起關注修法的支 : 付命令修法。 : 藉著這個機會,小弟在此稍微簡介這四個法案,讓大家知道司法改革究 : 竟在改革什麼、台灣的司法又改善了哪些部分。 : 一、民事訴訟法第514、521條修正案 : 提案:林國正等25人 : 條文內容: : 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提 : 起確認之訴,法院得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4、12條修正案 : 提案:林國正等22人 : 條文內容 : 修法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得於新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以「債權人於督促 : 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 : 證物」等事由提起再審,惟債務人就已經清償之債務範圍,不適用之。 說明: 以上兩案,是支付命令的修法。 支付命令是討債用的手段,只要債權人拿著欠款的證據到法院聲請,法 院核發支付命令寄到欠債者家中後,只要欠債者沒注意、20天內沒有提 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擁有和判決確定一樣的效力。 因為這個效力,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走嚴苛的再審方式救濟。但因為條 件過於嚴苛,最後造成許多人揹上不存在的債務,卻難以翻身。比如說, 就算知道當時的本票是偽造的,法院卻要求要找到偽造者,才能讓支付 命令失效。 這次的修法,將支付命令確定後產生「和判決一樣效力」的既判力拿掉, 僅剩執行力。 雖然司法院一再重申這樣會導致法律訴訟變多,但這個漏洞實在過於嚴 重,因此在各位鄉民的關心(感謝板主置底!)以及朝野立委的努力 之下,終於在這次會期修法成功。 未來如果大家不小心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帳戶被執行了,還能打「 債務不存在」的確認官司,不會和現在這些受害者一樣無力救濟。 而對於這些受害者,如之前的高雄土雞城老闆,只要提出當時申請的證 據是偽造的、或是對自己更有利的債務,在新法生效後兩年內,都可以 提出再審自我救濟。 未來,司改會的律師團也會持續對過去的受害者提供協助。 : 三、法院組織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吳宜臻等18人 : 條文內容 :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 :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除法令另有限制外,法院不得拒絕或限制交付,並 : 延長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保存期限。 說明: 前年,司法院自己修改了「法庭錄音辦法」,如果法官在開庭的時候態度 不佳、辱罵當事人,或是要求當事人罰站,當事人想要聲請開庭的錄音、 錄影以投訴法官,需要經過「所有開庭在場者」的「書面同意」,才能聲 請。司法院對此做出的解釋,是為了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但結果, 卻是法官、檢察官可以逃避監督,辯護律師也無法取得完整資料進行辯護。 這次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規定只要當事人、可以閱卷的人(如辯護律師) ,都可以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非法令另外有限制,法院不得拒絕。 由於這次修法是修正「法律」,而司法院自己訂定的是「行政命令」,法 律位階比行政命令高,可以藉此限制司法院濫權: 四、法律扶助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尤美女等29人 : 條文內容: : 擴大法律扶助事項,法扶得擔任非訟事件、行政程序等之代理、辯護、輔 : 佐人。降低申請法扶門檻。修訂董事人數,增加弱勢團體代表名額。明定 : 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確保法扶運作之獨立性。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1998年的時候,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 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及一群熱血律師所推動成立的基金會。 「法律扶助法」在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2004年1月7 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終於成立。 大家都知道,如果要上法院打官司,都要花上一筆很高額的金錢。但如果 是弱勢者,如低收入戶等等,他們付不起這樣的錢,導致難以打贏官司。 法律扶助基金會會提供這些弱勢者免費的法律諮詢、訴訟服務,讓這些人 也能在法律上擁有平等的人權與訴訟權。 可是,隨著時代的進展,社會上出現了許多不一樣的弱勢。比如說,外籍 新娘要打離婚官司,但是要證明她是中低收入戶,外籍新娘需要先取得娘 家兄弟姊妹的資產證明等等,十分麻煩,導致法律扶助基金會無法給予協 助。 除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實務上有 民眾是「同財共居、卻無扶養事實」,也無法符合申請資格。 這次修法,將外籍漁工、家庭幫傭及看護,以及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 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的國人配偶納入法律扶助對象。 「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申請人為「原住民」、「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如卡債族)等,也納入扶助對象。 另外,這次的修法也將「智能障礙」放寬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 疾病及頑性癲癇症」納入扶助對象。估計數十萬中低收入、特殊境遇家庭 及神經系統結構、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將受惠。 修正案也拓增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源,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列 入基金會經費,讓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協助更多的弱勢者。 : 這些修法,都是司改會的許多執行秘書努力協助受害者、研究法案、並且 : 努力在立法院推動修法的成果。如果各位鄉民認同司改會推動的理念,歡 : 迎各位鄉民加入小額定期捐款行列,給司改會努力的執行秘書們一個穩定 : 的支持。 : 小額定期捐款 : http://bit.ly/1JZXGll : 未來,小弟也會繼續研究司改會的資料,整理資料後來八卦版報告,推 : 出如「歡樂法醫」這些文章,告訴各位鄉民,台灣司法問題出在哪裡。 : 歡樂法醫冤獄多: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52913.A.2A4.html : 另外,由於徐自強案即將在9月宣判,這陣子將會密集開庭。 : 6月22日星期一晚上7點,司改會將會在旁邊的松江公園舉辦起跑活動,歡 : 迎各位鄉民前來聲援、關心,也歡迎大家參與6月24日的法庭旁聽,一起來 : 看看台灣的司法,是否跟大家想像的一樣。 : 地點:松江公園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0巷3號 松江南京捷運站旁 : http://hsu2015.jrf.org.tw : 民間司改會會繼續在司法改革的第一線奮鬥,也歡迎各位鄉民一起來關心! : 相關連結: :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618.html 感謝各位鄉民的指點。未來如果覺得小弟文章寫的太難,還請大家多多提點、 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78.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786444.A.2C9.html
cactus: 又在抹黑了,請司改會提出你們改革了多少恐龍律師的成績好 06/20 16:18
請問小弟哪裡在抹黑呢?是否可以請您指出? ※ 編輯: billy3321 (1.172.94.198), 06/20/2015 18:07:44
cactus: 司法院訂的辦法結果叫做檢察官逃避監督? 06/20 20:14
cactus: 你怎麼辦不乾脆說自訴的律師辯護人也逃避監督? 06/20 20:15
cactus: 你在司改會工作沒人有意見,但是請不要用這種貶抑他人抬 06/20 20:16
cactus: 高自己的方式謝謝 06/20 20:16
cactus: 最重要的是,司改會在改革律師這一塊甚或拿出來檢驗幾乎沒 06/20 20:17
cactus: 有著墨,在大多數的比例上 律師的問題遠高於法院或檢察官 06/20 20:18
cactus: 更不用說司改會老是喜歡用 檢警 檢調這種說法來 作不精確 06/20 20:21
cactus: 的指責 非常不負責任 06/20 20:21
cactus: 你的文章借名爆掛實為為司改會宣傳,內容不夠客觀中立 這 06/20 20:24
cactus: 更令人遺憾 真正的司法改革 請不要漏掉律師這一塊(特別是 06/20 20:26
cactus: 最嚴重的一塊) 06/20 20:26
ht874211: 依司法院所訂的辦法,只要開庭的法官、檢察官不同意,當 06/21 10:35
ht874211: 事人就無法取得錄音,這不就是再幫法官或檢察官逃避監督 06/21 10:36
ht874211: ? 06/21 10:36
cactus: 當然是不是,法院跟檢察署是否不同單位,當事人是向法院聲 06/21 10:42
cactus: 請光碟,不是向檢察署。所以檢察官搞不好根本不知道有這 06/21 10:43
cactus: 件事,說是幫檢察官逃避監督也太誇大 06/21 10:44
cactus: 你預設了一個檢察官不同意的情形,然後說那是逃避監督,這 06/21 10:45
cactus: 樣的邏輯太過跳躍 06/21 10:45
cactus: 別忘了原文裡面說的情形,什麼罰站之類的都是說法官,結果 06/21 10:47
cactus: 變成檢察官逃避監督的結論,自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06/21 10:47
cactus: 更不用說司改會過去把案件裡的光碟拿做辯護目的以外使用召 06/21 10:49
cactus: 開記者會的不當行為 也不是一兩次而已 06/21 10:49
cactus: 總之,原po就是用扣帽子的方式來表達,意思就是你不給我 06/21 10:51
cactus: 等於你逃避監督。這種論述方式已非邏輯辯證。 06/21 10:52
因為在公開法庭上,法官或檢察官(我們有遇到檢察官當庭把當事人罵哭的) 都有可能有不當言行。拒給光碟確實讓這些有不當言行的法官或檢察官難以 受到檢視。 這指的是,當民眾說某某法官或檢察官在庭上罵人時,向司改會投訴,我們 沒辦法確認實情。而民眾如果向官方單位投訴,也無從確認是否有包庇,因 為他有的只有記憶,而無法向第三人再現當時的狀況。 逃避監督,不是個別這些有不當言行的法官或檢察官主觀上有打算逃避,而 是這個制度讓這些法官或檢察官的不當言行,難以由非官方的第三人,在事 後確認、檢討。 其實甚至有些法官或檢察官,是希望讓民眾取得光碟,因為他們真的沒做錯 什麼。但是只要在場陳述之人(非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不同意,就不能取得 光碟,跟被申訴法官或檢察官的主觀無關。 最後,cactus提到把光碟拿來作與訴訟無關的目的,這邊預設的就是光碟只 能用來作為訴訟之用,但不能作為監督司法之用。這裡另外一個問題是,目 前沒有民間可以依法取得光碟來監督司法的規定。 ※ 編輯: billy3321 (118.99.130.13), 06/22/2015 14: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