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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蔡易餘太「宅」 蔡啟芳曾要兒子多上酒家 http://www.nownews.com/n/2010/03/07/758186 --------------------------------------------------------------------- 圖:馬讓我沒女友 http://www.nownews.com/p/2010/03/07/749790 準備投入年底台北市議員選戰的前民進黨立委蔡啟芳的兒子蔡易餘,在海報文宣中,大罵 馬英九總統與台北市長郝龍斌政績爛,害宅男們交不到女朋友。事實上,過去就曾傳出因 為老爸蔡啟芳「太有特色」,讓蔡易餘交不到女友,而蔡啟芳則為了希望兒子不會太「宅 」,還曾要他多上酒家呢! 蔡易餘選在國民黨中央正前方懸掛巨幅海報,上頭寫著「油價健保漲價,貓攬停擺,捷運 爆爛,還大罵馬英九真的『郝』爛。」還說,「害我交不到女友」。不少人看了忍不住笑 了出來,因為政績不好,與交不交的到女友有什麼關係? 蔡易餘說,坐個捷運還有可能卡在裡面,那要帶女朋友去貓空玩,坐一下纜車還會卡在半 空中,這樣很容易就感情破碎,馬英九的政績讓天下宅男都沒有出去玩的空間,他自己是 宅男律師,參政就是要幫宅男發聲。 看來,蔡易餘得了老爸的真傳,蔡啟芳過去在立院發言勁爆,兒子講起話來還真有點像老 爸。不過,長得胖胖圓圓的蔡易餘,可是與瘦瘦的蔡啟芳「差很大」。蔡易餘在接受電視 訪問時說,因為他宅在南部家裡,有爸爸、媽媽、阿嬤在照顧,所以都吃比較好。」 其實,蔡啟芳有3個兒子,老大不愛講話,被他形容是自閉症,老三因為愛搞怪,所以被 送到美國去了 ,最常讓蔡啟芳掛在嘴邊的,就是身為次子的蔡易餘。 在老爸眼裡,蔡易餘可是了不得的高材生,因為他不但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甚至在年僅23 歲就考上律師。而蔡啟芳教導兒子的方式也很特別,例如:為了怕太宅,能夠多社會化, 所以要蔡易餘多上酒家,多跟朋友借錢。 2006年,當時教育部長杜正勝的兒子被爆上酒店,蔡啟芳說,他年輕時也是如此,也會鼓 勵孩子出去看看,不要當井底之蛙,他認為,小孩子本來就會比較好奇,到那種場所,大 家花天酒地,沒什麼大不了。 當時蔡啟芳指出,「沒有亂來沒關係,當什麼兵都一樣,當兵就不是人嗎,有什麼關係? 」他還說,「在外頭喝酒划拳妨礙到誰嗎?這能怪杜部長嗎?媒體這麼會炒作,就是因為 社會缺少獨立思考空間。」 此外,蔡易餘在高中時曾經幫同學作弊,但蔡啟芳卻說這是熱心助人。蔡啟芳的另類思想 還不止於此,對於立委喝花酒談事情的文化,蔡啟芳曾說,喝酒喬事情要有鶯鶯燕燕陪伴 ,才喝得下去;他曾與前立委陳文茜槓上,當時陳文茜說乳房是社交工具時,他說了句「 我也想和陳文茜的乳房交際一下。」 蔡啟芳也曾把「三民主義」講成「三眠主義」,他說,因為和大陸妹「睡三眠」就能統一 中國了;他在TVBS前主播陳勝鴻緋聞鬧得滿天飛時,曾跳出來指一夫一妻制違反人性,力 挺陳勝鴻,插花插得很無厘頭。他還曾說「大多數老師都是王八蛋」,是得罪了全國教師 。他也曾說,「TVBS關不了,就叫我『裱』啟芳。」不過,他現在還是姓「蔡」。 儘管父子兩人都很無厘頭,但父子兩人的情深卻是令人感動的,像是蔡啟芳常和兒子研究 法案,一直談到深夜,以及蔡啟芳喜歡嚼檳榔,造成一口壞牙,孝順的蔡易餘四處打聽尋 找醫生,還掏腰包付清植5顆牙的費用,讓蔡啟芳重新擁有一口健康的牙齒,也能不方笑 開懷了。 搜尋到的舊文 好多都戳中我的笑點XDDDD 這對父子真是太微妙啦~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ppt.cc/9~RT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然後..........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http://ppt.cc/8Pvd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還有好想問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   告 黃佩若 :       朱家嫻 :       劉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書記官 詹雪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13.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63083.A.5E2.html ※ 編輯: siwonismyall (42.71.13.242), 04/30/2015 11:06:20
thirteenflor: 老立院三寶之一:蔡啟芳~~~~~~~~~~~勿忘之 04/30 11:06
dostey: 23歲考上律師,23歲上酒家,23歲..... 04/30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