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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wain (甲子園的狂熱)》之銘言: :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太濫權了,因為著作權法第49條 : :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 :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 : 同法52條 :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 :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所以在上述兩法內,記者可以宣稱他依法為報導合理引用→創作握有排他性版權 : : 但使用者即使公佈創作者姓名合理引用轉錄新聞→違反著作權? : : 那合理引用就簡直變成記者的專屬權力嘛! : 法條並沒有規定限於記者,只要是為時事報導者均可 : 所以現行的八卦版規其實早就違反著作權法了(今天修法只是針對isp部分) : 轉錄新聞,不能加上個人的評論,其實是十足的觸法行為 : 所以現在八卦版現行的新聞分類,可以廢除了 : 要改成〔報導〕 : 也就是鄉民每個人都是時事報導者 : 然後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引用其所接觸的新聞,這樣才不違反著作權法 : 當然這樣的話,要加入鄉民個人的見解 : 至於引用的部分,可以上色或用分隔線來區分 : 其他鄉民比較容易知道到底那一部分是引用的(當然也要加上來源) : 然後那一部分是自己報導評論的 : 很怕被版主以沒八卦刪文,所以補個八卦 : 那就是… : 本來八卦的版規是違反著作權法了 翻了一下著作權法的「逃生門條款」 第 61 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5 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照法條文義與規範目的解釋, 如果板上新聞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話, 只要是符合關於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 其實著作權人(報社)對此是不能主張權利的。 況且,轉到板上討論的文章皆非商業用途, 新聞著作本身就是給公眾討論的, 整個看起來,應該能通過「合理使用」原則的考驗,並非違法侵害著作權。 不過,為求保險起見,最好附上詳細的來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35
sherlockscu:本件意見與相同 握個手 XD 04/21 20:07
asiasssh:除了「旋轉門」外還有個「逃生門」阿 受教了 04/21 20:07
AntaresX:感謝詳細解答!! 大推!!!! 04/21 20:07
kwain:評論和新聞是不同的 04/21 20:07
midas82539:我不知道他修法的具體條文..目前是沒違法啦 04/21 20:08
midas82539:不過我不知道逃生門在修法後還在不在就是了 04/21 20:09
AntaresX:結合上一篇看 新聞 和 論述 在這裡似乎都能免責 04/21 20:09
sherlockscu:討論兩字應改成報導會比較精確 討論容易讓人想到評論 04/21 20:09
※ 編輯: ky284074 來自: 140.112.152.35 (04/21 20:09)
kwain:當然可以合理引用,問題是目前版規三,那個叫轉錄行為 04/21 20:10
※ 編輯: ky284074 來自: 140.112.152.35 (04/21 20:12)
SeiyaFan:自由:不得轉載 中時:勿任意轉載 聯合:必須取得使用授權 04/21 20:11
lee751015:PTT也有很多人說自己的文章是有版權的 禁止轉載了 04/21 20:12
sherlockscu:我說過了 第九條第一項四款... 04/21 20:12
thundertall:那音樂部分怎麼處理? 04/21 20:12
kwain:9-1-4是單純事實表達,但現在沒有這種新聞了 04/21 20:13
sherlockscu:基本上 個人文章當然享有著作權... 只是新聞由於資訊 04/21 20:13
AntaresX:SeiyaFan說的是真的耶 以後真的都不能轉貼新聞了 04/21 20:13
sherlockscu:傳播的角度 所以可以合理使用 04/21 20:14
AntaresX:尤其是敏感的新聞 遇到立場相左的鄉民拿去檢舉 下場... 04/21 20:14
kwain:另外61條可用的話,那反而轉錄政治新聞是合法,影藝反而違法 04/21 20:14
ky284074:新聞本身就混雜「事實陳述」與記者的評價、「論述」 04/21 20:14
ky284074:61條的文字特別寫出「論述」, 跟 9條有別 04/21 20:15
AntaresX: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唉.. 04/21 20:15
ky284074:至於各大新聞網站,有沒有註明不許轉載,其實我也沒注意 04/21 20:17
ky284074:到 XDDDDDD 04/21 20:17
sherlockscu:我對六十一條的想法 在上面我那篇有提到 不妨參考一下 04/21 20:17
kwain:目前版規三根本叫COPY,若允許加個人意見,才叫合理使用 04/21 20:17
AntaresX:其實都有註明 @@ 平常都沒注意到 現在不得不注意了... 04/21 20:18
sherlockscu:畢竟我們的爭點在報導是"事實"或"論述" 04/21 20:18
AntaresX:但是現在的新聞都是混合 加上版規禁止斷章取義或加評論.. 04/21 20:19
kwain:同樓上,現在的新聞非單純事實及單純論述,都不在逃生門條款 04/21 20:20
sherlockscu:所以我認為它的確是"為傳達事實所做成之語言著作" 04/21 20:21
whogotme:http://udn.com/UDN/copyright.htm 只能貼連結了這樣... 04/21 20:22
midas82539:修法後大概只能這樣了......... 04/21 20:22
AntaresX:所以國內記者流行寫廢話心得文 動機並不單存 XD 04/21 20:23
ky284074:聯合、自由、中時都有「概括禁止轉載」,不過實在不引人 04/21 20:24
ky284074:注意XDDDDD 04/21 20:25
midas82539:其實有解套的方法啦...引用"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04/21 20:25
AntaresX:"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只有號外吧 XD 04/21 20:26
midas82539:再把記者的廢話心得文不予引用,則無著作問題 04/21 20:26
sherlockscu:其實很多新聞我覺得都還可以解為單純傳達事實... 04/21 20:26
sherlockscu:除非像木瓜霞那種風格... XD 04/21 20:27
midas82539:只是這樣版規就要改為"僅能引用傳達事實之新聞節錄" 04/21 20:28
midas82539:頂多加註作者來源與網址,這樣就可以規避版權問題 04/21 20:29
AntaresX:看來目前的確只能這樣 希望版主有看到 能夠公告一下 04/21 20:30
midas82539:等新法公告後再說吧...畢竟還沒看到新法怎麼玩的 04/21 20:31
bg00004:沒有人想請大法官釋憲的嗎? 04/21 20:36
AntaresX:可是這法條有違反憲法嗎? 04/21 20:37
ROXANNA:那也要有勇敢的鄉民以身試法才行!! 04/21 20:37
bg00004:反正就是官啊~商的~~~不意外~!! 04/2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