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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著作權法第九條 I.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II.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一般鄉民轉載的文章幾乎皆屬上述第一項第四款所稱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 也就是較為客觀的人、事、物、地點、時間等等 基本上這類文章可自由利用 另外根據著作權法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處合理範圍應參考同法第六十五條 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III.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IV.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此條第二項提供四個判斷基準 基本上大致符合就不會有問題 像一般轉貼新聞在八卦板,不會有人認為有商業目的 而且也並未將該篇新聞文章當作自己著作,只是單純傳布該訊息 (會附上記者名 出處等等 < 基本上這一定要附= = >) 而且貼在PTT上此利用結果難以證明會影響媒體對它的利用價值 有疑義者,為社論或專題文章 因為其並非上述著作權法第九條所提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而是帶有明顯主觀意見之文章 雖然理論上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六十一條本文規定 但 其但書聲明"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各位可以到各大新聞網看看 把瀏覽器捲軸拉到最下 大概都會註明不得轉載 故應該沒有轉貼的空間存在 >> 我的結論是:鄉民轉貼一般新聞,有加作者及出處等,應許此種行為。       但若沒有作者出處,或者轉載社論、專論等,則可能有違法之虞。 -- ███ ◥◥◥ 沉默代表著 我們最平淡的幸福 ◣ -- 魔羯 CAPRRNUS ψQSWEET V9 ███ Capricornus <魔羯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98.208
PauMi:.............謝謝大大 低調推 04/21 19:59
xxMALUxx:感謝大大無私分享 04/21 20:00
thundertall:記者:給錢吧,誰叫你們轉貼我的豪洨文 04/21 20:00
kwain:現在哪篇報導沒有記者加一、二句評論?這條幾乎沒有作用 04/21 20:02
SotaFujimori:意圖營利的部分要被抽掉了 見#19xQQ7ge 04/21 20:03
kwain:不要誤導鄉民,現在要找到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沒有了 04/21 20:03
sougly:板友在爆料 => 記者抄 => 轉貼到八卦板 著作權還是板友 04/21 20:03
AntaresX:那以後八卦版沒有新聞了 @@ 04/21 20:04
SeiyaFan:庭上,依本大律師精闢見解,拷貝貼是"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04/21 20:05
樓上所言甚是 之前擺錯標示重點了
digimaster:PTT轉新聞都有顯示來源 記者引用鄉民八卦說消息來源 04/21 20:05
SotaFujimori:影響媒體營利與否的審視交回法官手上 04/21 20:05
jeta890119:現在的新聞哪有「單純為傳達事實」?都嘛是劇本創作 04/21 20:05
sherlockscu:剛看了 意圖營利要被抽了 可是還是要造成不利益才行 04/21 20:06
SotaFujimori:構成要件放寬之後 難保不會走向濫訴跟以刑逼民 04/21 20:08
SotaFujimori:美其名是ISP業者好管理 但事實上契約就夠力了... 04/21 20:09
※ 編輯: sherlockscu 來自: 60.250.98.208 (04/21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