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yq:蠻好奇有哪些相關法律條文的 想唸一下 學怎保護自己的權益 06/08 04:07
推 spymachine:本來就不能翻...它只能叫警察來...還有..警察也不能亂 06/08 04:15
→ spymachine:翻 要有搜索票才行 它不過是個警衛 無權行使公權力 06/08 04:15
→ lingray:碰到這種情況 頂多報警處理 不需要這麼兇吧 06/08 04:18
推 tonyian:通常這種一定是知道老婆不會拿..就像我知道我媽絕不可能拿 06/08 04:18
→ LAZY:大賣場定的 "偷竊者罰N倍" 這也是不合法的!!~ 06/08 04:40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有一則新聞是一位老婦人去大賣場,通過該賣場因
警鈴大作被搜身,老婦受到驚嚇而往生?
在那次的新聞中,行政院消保會就點名幾件事情:
一、依憲法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人民的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均受憲法的保障。連警察搜索、臨檢,都必須有法律
規範,業者不是執法人員,無權對消費者搜身,除非消費者同意,
不然消費者可以拒絕之。若業者若強硬搜身,消費者可電請警察到
場,並控告業者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罪)與妨害名譽。
執法人員搜身的法源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且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
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且除非是緊急
狀況或現行犯,都不得逕行搜索。
此外同法還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刑
法第 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00元以下罰金。
二、至於大賣場或是一般商店對於小偷所訂定罰十倍或是百倍之要求,
下面是花蓮分局的答覆:
商家對於小偷私罰百倍金額,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業務組答覆:
依刑法第 346第 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
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是為「恐嚇取財」之規定。
由上揭規定可得知,一般商家或量販店賣場訂出偷竊須處罰其所竊品
十倍甚至百停金額,否則將移送法辦的行為,係以將顧客送法辦為由,
恫嚇顧客,主觀上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成立恐嚇取財罪。
http://www.hlpb.gov.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183&pageID=3473
問題16
希望這些資訊對於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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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ocous:推簽名檔 06/08 07:55
推 ben316316f:307條只罰300元?那我要去搜索女生XD 06/08 07:56
推 EvilPrada:媽布死去哪了? 最近很少見 06/08 07:57
推 senior:吼聲站住就違反304強制罪了 連搜都免 06/08 07:59
推 lats:大家應該把有用的條文copy一張放皮包裡,遇到這種事就拿出來 06/08 08:07
推 Myt33:推五樓 有鄉民可以整理一張出來嗎XD 06/08 08:08
推 fankay:二的哪個實務還有爭議吧~ 06/08 08:38
推 Eddie321:這PO不M不行= =+ 06/08 09:00
推 face4rent:這篇要M一下,很實用 06/08 09:34
推 gawk:推實用!! 06/08 09:57
推 adm123:原來貼「罰錢告示」是恐嚇取財,台灣大部份的店家都不知吧 06/08 10:23
推 aul0410:這討論串有一篇很kuso的怎麼刪掉了.. 06/08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