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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國稅局:商家收取應開發票 否則將依逃漏稅處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15/17/1czrw.html 周六就可以領到消費券了,大家也都在盤算該怎麼花,而商家也從19日起,即可向金融機 構兌領,國稅局表示,在收受消費券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處1至10倍罰 鍰,提醒業者勿以身試法。 高雄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表示,由於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時,金融機 構只要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名義相同後,即會將等額款項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而這些請領消費券款項的營業人的相關資料,台灣銀行最後也會彙總給財政部財稅資料中 心,稽徵單位也將比對營業人的銷售資料,如果發現比對結果與自行申報銷售數量有明顯 不符時,將列為查核對象進行查核。 陳金鑑也提醒營業人,收受消費券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短、漏開發票者 ,除追繳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 10倍罰鍰。 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由於條例中並未規定只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才可收受消費券,因此,如屬未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或農、漁民等所收取的消費券,是不能直接向金融 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的消費券。 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包括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之公司、合夥、獨資、財團 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則只要在消費券背面據實載 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可以「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 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經金融機構確認消費 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即 會將等額新台幣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今天看到路上的檳榔攤高卦:歡迎使用消費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52.87
HelmerYang:週六就能領了????? 01/15 00:54
sobiNOva:再消費< 01/15 00:55
Jesusboo:匯款購物的能不能改寄消費券給賣家 手續費和郵資差沒多少 01/15 00:56
Jesusboo:寄的時候順便請郵局人員檢查金額和開立證明 01/15 00:57
Jesusboo:這樣口以嗎? 網路買書很多都是要轉帳的奶 01/15 00:58
s21730alice:樓上~這樣要報值吧 01/15 01:00
AntaresX:有開有繳稅 比較不會偷換錢 01/15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