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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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守信?浪費?周錫瑋百萬裝潢縣長室
時間Sat Dec 17 15:27:19 2005
※ 引述《altr (壞女孩菜菜-趕稿中有事E)》之銘言: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別濠洨了,最好你三十萬的案子沒分割也沒上網就直接核銷掉啦
: : 十萬以上的東西不刊登上政府採購網上公告,就是違法
: 同學,有種東西叫「勞務採購」
: 勞務採購沒到一百萬是不必公開上網的
: 至於財物採購
: 把物品清單列出來
: 每一單項不超過10萬就可以不上網
: 為了規避 通常不會跟同一家廠商買超過10萬以免被查帳
: 當然若非同一性質的物品就不構成分批採購
: 而且商家都很聰明
: 他們會自己去找人拆帳的
: 不過個人覺得把每一單項壓十萬下是折磨自己的行為
: 統包只要出一張嘴罵一家廠商就好...
拜託
誰規定勞務採購不到100萬不必公開上網?
政府採購法
第18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第20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 經常性採購。
二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 研究發展事項。
第22條第1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三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八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一○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一一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
一二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
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
務。
一三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
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一四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
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一五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
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
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一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23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第1項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二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
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
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
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另外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
(88)工企字第8804490號函
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都是新台幣100萬元
而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
100萬以下但是10萬元以上除非有符合第2條第1項之情形
一律公告招標
只要是上網公告就一定是公開招標
周縣長辦公室一案
如果承辦人上簽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主管批可的話
根本就不需要作9.9萬的單據
再說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6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之採購。
要將可以同1標案切割成數標
承辦人膽子要夠大
所以10萬元以上不見得一定要公開招標
再說
當天出示的那一張紙也不是單據
光憑那一張紙其實也解釋不了什麼
反正現在周縣長說要自掏腰包
他要花100萬還是1000萬就隨他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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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96.213
推 cbaabc:我恨政府採購法讓我工作做不完 12/17 15:31
推 jogsweet:那是因為爆發了他才說要自掏腰包吧...小馬原本不是說是縣 12/17 16:08
→ jogsweet:政府辦公室出的錢???前後矛盾的團隊.... 12/17 16:08
推 autoexecbat:1F的你恨,但是我覺得至少讓那些想貪污的人多了, 12/17 16:14
→ autoexecbat:一層麻煩! XDDDDDDD 12/17 16:14
→ Androgyne:原po您真內行 12/17 22:37
→ Androgyne:掏腰包是表示贈與給縣政府還是要附合後主張不當得利? 12/17 22:37
推 altr:我指的是49條的情況,以及周錫瑋那是財物採購 12/18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