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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ubit (庫比)》之銘言: : 記者這樣跟蹤人家 : 應該算是違法了吧 : 為什麼不報警之類的 在台灣,不違法 在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似乎離人權還很遠 真正的人權不是在那裡推動廢死保護加害人 應該要推動跟蹤懲罰法保護被害人才對 估狗了一下,別的人權國家都有這個法(或相似、可套用) 只有台灣沒有(算八卦嗎?) > ============================================================================ 德國 固執跟蹤懲罰法(Das Gesetz zur Strafbarkeit beharrlicher Nachstellungen) 為了保護飽受跟蹤、騷擾和威脅之害、生活不得安寧的民眾,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 障,德國於2007年2月22日通過《固執跟蹤懲罰法》。該法一般又以反跟蹤法(Anti- Stalking-Gesetz)稱之。其中"stalking"是借用自英文字,意指悄悄跟蹤、伏擊獵 物。在社會層面上,則是指持續跟蹤、潛近、騷擾、威脅等行為,使被害人時時處 於恐怖陰影下,生活嚴重受到干擾。有的人因而被迫搬家、離職,也有人不敢再輕 易出入公共場合,甚至連在個人私密空間裡也失去了安全感。然而以往警方或司法 機關對被害人的處境卻多愛莫能助,因為在發生實際傷害之前,公權力無法介入。 有鑑於此,德國聯邦參議院及聯邦政府先後於2005年5月及8月提出不同版本的反跟 蹤法草案。經綜合討論之後,終於2007年2月22日正式通過所謂的《固執跟蹤懲罰法 》。該法於2007年3月30日公布,次日即生效。立法者藉由新法向跟蹤騷擾者明確宣 示:惡意跟蹤不是個人私事,而是一件可受懲罰的不義行為。作出這些行為的人, 不論是分手配偶、瘋狂影迷或狗仔,只要侵犯基本人權、嚴重干擾被害人生活作息 、威脅到人員身體生命安全時,皆得透過刑法手段加以制裁。 《固執跟蹤懲罰法》內容以增訂刑法法典第238條為主。其次為修正刑事訴訟條例 第112a條,將情節嚴重的危險跟蹤行為,納入拘留累犯的構成理由之中。執法單位 得據以對特別危險分子施行防範性之「去尖銳化」措施,以阻止危害身體生命之犯 行的發生。 固執跟蹤懲罰法全文內容: 一、刑法法典修正 第238條 (跟蹤) (1)擅自跟蹤他人,頑固地 1. 侵探其置身場所, 2. 意圖利用電信工具、其他通訊方式或第三人以接近他人, 3. 濫用他人個人資料訂購貨品或服務,或利用第三人與之接觸, 4. 威脅傷害他人或其親近人員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或 5. 作出其他類似行為,因而嚴重影響其生活作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2)如因加害人之罪,而帶來被害人本人、家人或親近人員之生命危險或嚴重健康 損害,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因加害人之罪,而導致被害人本人、家人或親近人員之死亡,處一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1)項所述行為須告訴乃論,除非刑事追訴機關認為,基於公眾利益之故,公 權力有必要介入者,例外。 二、刑事訴訟條例修正 三、生效日期 參考資料:http://www.bmj.bund.de/stalking 日本 騷擾行為等之規範等法(平成12年5月24日法律第81號) 日本近年惡質之糾纏行為、無聲電話、異常郵件等令人厭惡或心生恐懼等所謂騷擾 行為,儼然成為某些人的可怕夢魘,尤其騷擾行為進而演變成殘暴的凶殺案亦非罕 事,其造成之傷害日趨嚴重,已是無法漠視之社會問題。1999年埼玉縣桶川市發生 女大學生遭騷擾者殺害事件,要求立法規範騷擾行為之聲浪高漲。2000年日本國會 以史無前例之速度制定本法,希冀就騷擾行為防範措施提供法源依據,俾防患重大 犯罪於未然,亦明定為騷擾行為之受害人給予援助,防止對個人生命、自由及名譽 造成危害,有助於建構確保國民安全暨平穩之生活環境。惟本法之適用對象,僅限 於男女因萌生情愫引發愛恨情仇而採取之騷擾行為,至於對公眾人物崇拜或愛慕而 有騷擾行為則不受本法之約束。其綱要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禁止糾纏等令人不安之行為 第四條 警告 第五條 命令禁止等 第六條 暫時之命令 第七條 警察本部長等之援助 第八條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相關業者等之支援 第九條 繳交報告等 第十條 公安委員會等執行禁止命令等 第十一條 授權於公安委員會 第十二條 授權於警察本部長 第十三條 罰則 第十四條 罰金 第十五條 違反命令之罰金 第十六條 適用之注意事項 附則 資料來源: 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2/H12HO081.html 英國   英國1997年6月16日通過《防止騷擾法》,該法明訂對某人超過2個以上的騷擾 狀況,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6個月的拘役,而法庭亦可發出限制令,若違法則最 高可處5年之拘役,此外1998年通過《惡意溝通法》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 及1984年通過的《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皆對下流、侮辱及威脅的電話 或信件恐嚇行為視為犯罪行為。如受害人因受外來騷擾而“驚恐焦慮或情緒低落”則 可提出此項訴訟。但該法也劃定了幾項例外,例如記者採訪就是其中一項。 防止騷擾法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 英格蘭與威爾斯 1. 禁止騷擾 2. 騷擾罪行 3. 民事賠償 4. 置人於暴力恐懼之中 5. 限制令 6. 限制 7. 對此社群之解釋 蘇格蘭 8. 騷擾 9. 違反不騷擾之命令 10. 限制 11. 不騷擾命令隨之刑事罪行 一般規定 12. 國家安全 13. 北愛爾蘭義務規定 14. 延展 15. 開始 16. 簡稱 資料來源 http://www.opsi.gov.uk/acts 美國   美國政府將反跟蹤法律保留予各州政府自行立法,當然發生於地方或社區之跟 蹤行為,非屬國家政府層級時,影響層面較小,但若透過網際網路產生之跟蹤行為 ,則屬於州法層級,影響層面將更為廣泛,況且許多跟蹤者居住在外州或國外,則 此犯罪行為將會提昇到聯邦或國際的層次。但聯邦並未對網路犯罪行為作統一之規 範,僅有1996年通過的The Interstate Stalking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Act (亦即美國法典第18篇2261A所規定),凡意圖跨州傷害或騷擾另一人,即達到聯邦 罪行之構成要件,算是對網路社群有些許的限制。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在1990年通過《反跟蹤法》,成為美國第一個通過該法令之州, 經過3年後,各州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亦陸續將跟蹤行為視為違法,更以不同 的名稱規範之(如犯罪性騷擾或犯罪性威脅);聯邦政府於1994年通過駕駛人隱私 保護法(The Driver’s Privacy Protection Act),該法禁止各州在未經州政府 車輛管理局同意,公開駕駛人資料。2006會計年度國防授權法亦將跟蹤行為列入軍 法統一法典中加以規範,並從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現行聯邦政府反網上跟蹤法(US Federal Anti-Cyber-Stalking Law),在美國法 典第47篇223章有明確之規範。美國加州於1999年首先通過反網上跟蹤法 (Cyberstalking Law),而其他州亦有反跟蹤法之規範,如佛羅里達州於2003年 10月通過禁止網上跟蹤法,德州亦於2001年通過有關以電子通訊之跟蹤法Stalking by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ct,其他州亦相繼通過騷擾法、禁止網上跟蹤法 及反跟蹤法等法令,以禁止濫用電腦通訊及電子郵件及其他法律有關網路跟蹤行為 。儘管「網上跟蹤」一詞,曾在美國現行聯邦法律中出現過,如2000年所通過禁止 對婦女施暴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其中規定網上跟蹤為部分聯邦州 際間跟蹤法規,但網上跟蹤的法律仍停留在州的層級,缺乏聯邦層級的法律。 美國法典第18篇及第47篇中之相關規定 美國法典第18篇 2265 完全信任條款 2261A 州際間跟蹤 2261 州際間家庭暴力 2262 違反州際間保護令 922 聯邦家庭暴力禁止槍械 875 州際間之通訊 第47篇 223 州際間電話騷擾 資料來源:USCode http://www.ncvc.org/src -- 君子舔蛋蛋 小人嚐雞雞 今晚,你要選擇當君子還是當小人。兜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32.52
SkyChaos:我選擇夾在他們中間 05/29 08:16
harlemk416:....他們會推給新聞自由 05/29 08:17
Nilthoron:推一個 05/29 08:17
buytheway:人權立國是個笑話 05/29 08:18
sugozu:飆車族:我反對樓上的話 05/29 08:20
JackeyChen:立這個法會被說迫害新聞自由 05/29 08:20
JackeyChen:媒體:我國新聞自由完全不受重視 (宇宙無敵大誤) 05/29 08:21
w3160828:媒體:我們是第四權"力"... 05/29 08:23
NTUer:王澤鑑老師說過 沒有不得限制的權利 05/29 08:24
NTUer:台灣會這樣 還是要怪老百姓選立委的眼光 05/29 08:24
ninetales:昨天那個構成妨害自由了,兩台車故意包夾一台車讓他出事 05/29 08:25
akumagouki:台灣是霉體誤國,應該不可能過 XD 05/29 08:26
F272:台灣的媒體似乎沒有單位可強制規範 05/29 08:27
NTUer:NCC:我門是負責吃大便的 而且我奪權方式還違憲 你又能怎樣 05/29 08:29
Pet:NCC:我就知道大家都忘了我...XD 05/29 08:29
incubus:想不要被拍趕快去拿美國籍 05/29 08:29
KINGTIGERX:看完這些 覺得成龍之前那翻鳥話也沒那麼鳥了 05/29 08:30
Nilthoron:NCC:我就是拿錢不做事的違憲單位 怎樣咬我啊 05/29 08:30
wolver:就某方面來說 成龍還蠻中肯的 05/29 08:38
JackeyChen:電子媒體:NCC 平面媒體:新聞局 應該是這樣 05/29 08:39
fisikiki:台灣有 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 勸阻無效後可罰三千 罰則很輕 05/29 08:40
JackeyChen:還有一個組織 http://tinyurl.com/6r6hvd 自律用的 05/29 08:41
ksaon:http://0rz.tw/824cl 當年黛妃的死 狗仔最後被以過失殺人 05/29 08:48
ksaon:起訴 等到哪一天出事了 看看台灣的司法夠不夠膽用謀殺起訴 05/29 08:49
gs1:最後主張新聞自由判無罪 科科 05/29 08:52
KINGTIGERX:想也知道不可能~.~ 05/29 08:53
leibe:有請liebestod大大來講解一下此法 05/29 08:54
Nilthoron:台灣記者囂張跋扈 出來靠腰新聞自由就會有政客出來護航 05/29 08:54
MyDarling:把這種人力資源調去追縱洨安安啦,不過我猜女支者沒guts 05/29 08:58
WinniBear:台灣媒體:人民有知的權利,範圍:無限。 05/29 09:54
id:好文推一下,不過那些癈物利委根本就不想理 05/29 10:07
cityeffect:"自由"應建立在不影響他人之下而存在 05/29 10:14
nocture:媒亂治國 05/29 10:31
present:推 05/29 11:15
MarioPuzo:我很懷疑有幾個人願意相信人權立國這種屁話 05/29 11:16
gogoegg:台灣的確是人權立國啊! 壞人的人權至上 科科 05/29 11:22
VVax: 05/29 13:12
kusomanfcu:既得利益者 有何犧牲可言? 05/29 16:49
Yie:呆灣是獸權立國呀。 05/29 23:26
xiaoyu:台灣是保障罪犯主義啊 05/30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