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quation:你可以在原文用 "E(大寫)" 修改文章 :) 218.166.146.99 09/01
※ 引述《peirol (天道劍邪)》之銘言:
: ※ 引述《Zxl ()》之銘言:
: : 其實整件事情要注意的不是保證金制度,也不是有沒有人知道有莊醫師。
: : 而是莊醫師的名譽到底有沒有受損,覺得有,ok,可以告。
: : 而這件事到底是誰做的,那就要告誰。
: 覺得有受損可以告啊 民主國家的確有興訟的自由
: 但是大部分的人 如果沒有新聞媒體的大肆報導
: 怎麼會知道莊醫師這個人
: 我想即使是當地的人 也不一定清楚吧
: 所以祇是有這樣一個小故事而已
: 並不能無限上綱說就是身心受辱
如果有人在「街上」,連名帶姓地指出某某某,我欲與你老母發生性行為。
這是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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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版友指正,這叫侮辱,不叫毀謗。
如果你在家裡,「私下」偷偷罵:Zxl:你這個只會打嘴炮的傢伙。
這是嘴炮。
判斷的方式在於「是否公開」。
今天莊醫師是否名譽有受損,取決於是是否公開,而且廣為第三人所知、
這個過程不用抽樣,也不用調查。
刑法的判斷比民法嚴格得多了,但是是否有造成損失,這部份民事與刑事是分開的。
民主國家並不代表就是樂於興訟,而且要對自己講過的話負責。
如果此事非真,也沒有造他他人的不幸福,何苦要告?
而且就算是被告了,也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
無論是否有真的一灘血事件,此事本來就是「非實質惡意」。
認個錯就好了,事情都造成了,名譽的損失應給予補償,真的是敗訴也無妨。
用不著將各執一辭,努力想將對方污名化,或是非得要打官司打到贏為止。
也因此法官才說,這是一場兩邊都是好人的官司。
但又話說回來了,好人犯法要看犯的是什麼法,大家真的沒有必要將莊家人說成是
TZ公敵,也用不著將此事視為Anti-TZ的好機會,想要殺到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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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xl 來自: 61.59.124.170 (09/01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