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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記得法令有一項條文 (我忘記是醫師法還是其他的) 內容的大意是說 如果傷患在現場的狀況,判斷後要急救 不急救一定會死亡 那急救後 無論最後的結果是不是傷患死亡 急救傷患的當事人 不需要為傷患死亡負責... 我忘記確切的內容 不過記得有一個規定和上述的內容很像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知道我說啥= = 可以說明一下嗎 不然為什麼還會有告成功的@@ 我只找到這條...不過好像不是...但是很像 刑法總則第廿四條之規定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 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免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其刑。 : 情況本就是如此,在上CPR時,護理老師就講過個實例 : CPR過程中,不是有教摸脈搏嗎? : 因為有人摸脈搏時方向朝內,結果就變成從外側看,像是在掐死死者 : 於是這個好心人,就被目擊者的證詞給害死,被檢方起訴 : 雖然下場不知道如何。(老師沒說) : 所以老師在上CPR時這裡就特別叮嚀我們摸脈搏要朝某個方向,讓大家看的到 : 否則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 此外,前一位說的沒錯 : CPR一個不小心,位置壓錯,是會壓斷肋骨,斷掉的肋骨插進內臟造成更大損傷, : 所以才禁止對活人練習。 : 因此沒有一定把握,不去做CPR是對的,不是沒救活,就是把傷患搞死。 : 很現實,但救人前本就該衡量自身能力。 -- 沒有 靈魂 的人 就沒有 活著 價值 沒有 心 的靈魂 就沒有 存在 必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