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記得法令有一項條文
(我忘記是醫師法還是其他的)
內容的大意是說
如果傷患在現場的狀況,判斷後要急救
不急救一定會死亡
那急救後
無論最後的結果是不是傷患死亡
急救傷患的當事人
不需要為傷患死亡負責...
我忘記確切的內容
不過記得有一個規定和上述的內容很像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知道我說啥= =
可以說明一下嗎
不然為什麼還會有告成功的@@
我只找到這條...不過好像不是...但是很像
刑法總則第廿四條之規定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
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免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其刑。
: 情況本就是如此,在上CPR時,護理老師就講過個實例
: CPR過程中,不是有教摸脈搏嗎?
: 因為有人摸脈搏時方向朝內,結果就變成從外側看,像是在掐死死者
: 於是這個好心人,就被目擊者的證詞給害死,被檢方起訴
: 雖然下場不知道如何。(老師沒說)
: 所以老師在上CPR時這裡就特別叮嚀我們摸脈搏要朝某個方向,讓大家看的到
: 否則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 此外,前一位說的沒錯
: CPR一個不小心,位置壓錯,是會壓斷肋骨,斷掉的肋骨插進內臟造成更大損傷,
: 所以才禁止對活人練習。
: 因此沒有一定把握,不去做CPR是對的,不是沒救活,就是把傷患搞死。
: 很現實,但救人前本就該衡量自身能力。
--
沒有 靈魂 的人 就沒有 活著 價值
沒有 心 的靈魂 就沒有 存在 必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