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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https://is.gd/6OZLbo 第 11 條 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 一、 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 二、 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 三、 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四、 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 五、 依性能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 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 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至前項規定辦理徵求意見及審查。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緣由、審查過程及結果作成審查節略。 ===================================================================== 綜觀這兩個多月的討論, 大致是三、四、五項有爭議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38.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0567184.A.A6B.html
kevinjl: 其實政府不要補助 換電站 就沒事了 03/09 12:02
oversky0: 就各家廠商靠自己的實力去和有場地的人談。 03/09 12:15
oversky0: 符合第五項的「標準」,不應該會產生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03/09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