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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desue (松羅森林)》之銘言: : 聯合新聞網 : 騎士熄火牽車闖紅燈被開單 法院不採警政署函釋判撤銷 : 丁姓男子騎車遇到紅燈,熄火下車牽車從斑馬線穿越馬路迴轉,接著再發動引擎 : 騎車,全程被警員目擊,將他攔下並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這種行為就是「闖紅燈」, : 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申訴,交裁處仍依警政署函釋開罰,他不服提告。新北地 : 院卻認為警政署的解釋並不可採,判決丁勝訴,撤銷罰單。 : 依據「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 : 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視同行人,並無違規;但若機車駕駛人 : 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 : 道,橫越道路至對向,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該行為屬於違規。 : 新北地院指出,函文內容依法不生拘束法院司法審查效力,而警政署函釋雖指 : 同為「牽引機車」,何以一個「視同行人」而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 : 違規?函文中並沒有提出合理說明,因此所述見解,自非可採。 : 基層員警認為,深夜在路上看到酒後牽車的民眾,不少同事會依據警政署這個函釋, : 認定屬於「駕駛行為」,要求酒測;但也因此發生不少爭議,如果法院也不支持,日 : 後執法可能要再保守一點。 : 判決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丁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往中和 : 方向,騎到中山路口時,因遇到紅燈,他熄火下車,用牽車的方式從人行道穿越馬路 : 迴轉;丁接著再發動引擎,準備要往新莊方向行駛,全程被轄區海山警分局海山派出 : 所警員目擊,將他攔截,認定丁是「以牽行之方式停等紅燈時闖越紅燈」。 : 警員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向新 : 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同樣依據函釋,認定他「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 交岔路口闖紅燈」,製作裁決書,記違規點數3點,丁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丁主張機車熄火,站立車旁以牽引徒步行走的方式,等同行人性質,機車處於無動 : 力狀態,且以人力方式牽引徒步行走,速度甚至比行人更為緩慢,應不致對任何行 : 人產生或造成威脅,更不會引發危險之交通事故;員警將他攔停,堅稱他的行為就 : 是闖紅燈,態度不耐,沒有給他聲明及辯解機會,直接開立罰單。 : 丁指出,如果以「人力」牽車都算是機車駕駛人,會導致各種荒謬結果如機車拋錨 : 在路邊,只有持機車駕照者,才能以人力推移「駕駛」,否則視同無照駕駛;牽車上 : 人行道停車,視同騎上人行道? : 因此,「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實屬不諳道路交通 : 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體系規範意旨,望文自行生義解釋,謬無可採;函 : 釋不僅違反憲法笫23條法律保留原則,更違反憲法第7 條規定平等原則。 : 交裁處出庭辯稱,依據警政署函釋,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第53條第1 項立法意旨來看,闖紅燈除著眼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自不容許 : 駕駛人任意以遊走於法律許可邊緣方法規避本應遵守規則,否則不啻鼓勵其他用路 : 人一同仿效,使用行人穿越道達成規避紅燈?如此交通秩序維護將無從達成。 : 法院認為,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所謂「駕 : 駛」係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復由其字義以觀,應兼指「駕馭」、「行 : 駛」,是「駕駛汽車(包括機車)」自應指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由原動機提供 : 動力之「汽車(包括機車)」而使其移動。 : 因此,如果「汽車(包括機車)」之移動並非來自原動機提供之動力,自不構成「駕 : 駛汽車(包括機車)」之行為,則於此移動之過程,並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3條第1項;丁姓男子在移動機車時,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之動力,亦不 : 構成「駕車闖紅燈」違規事實,判決撤銷罰單,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法官的意思是以後等紅燈的時候,想要右轉的話,有看到人行道我只要下車牽到人行道9 不算紅燈右轉了嗎? 本魯學店理組肥宅4否能請駐版律師解釋一下這邏輯合不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133.1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4947975.A.5B8.html
atpx: 牽機車視同駕駛本來就有問題, 除非要針對各種狀況解釋什麼時 12/16 16:18
coollfd: 資進黨開的法院,你敢嘴 12/16 16:18
atpx: 麼時候算駕駛什麼時候不算, 那就扯不完 12/16 16:19
Puye: 雖然奇怪 但我覺得合理耶 紅燈右轉 主要避免右轉車跟直行車 12/16 16:19
atpx: 上面法院就是在講這一段 12/16 16:19
Puye: 的擦撞事故 如果他用牽到人行道後才又騎 也能避免12/16 16:19
atpx: 不然以後警察想罰就說你是在駕駛, 不想罰就說你是行人 12/16 16:20
啊...所以右轉這條可以廢了吧? 當我牽引的時候哪個笨蛋會自陳違規呢? ※ 編輯: Luwan (125.224.133.168), 12/16/2018 16:22:00
atpx: 而且跟人一樣走路當作是駕駛, 這點本來就真的很有問題12/16 16:21
mikemax: 牽到人行道=腳踏車,從汽車變慢車12/16 16:22
sanshin: 笑死 人行道出來一樣會跟直行車匯流好嗎12/16 16:22
mikemax: 還是可以開單,因為人行道不能行駛慢車 12/16 16:23
我用牽引的,不算駕駛行為了吧? ※ 編輯: Luwan (125.224.133.168), 12/16/2018 16:27:40
yeustream: 熄火&牽車就ok呀12/16 16:33
yeustream: 規定本為保障安全,既已消除安全疑慮為何要罰12/16 16:35
yeustream: 紅燈右轉為何要廢?這條至少還是逼你熄火牽車呀12/16 16:36
quester08: 熄火牽車ok,但不能騎上人行道12/16 16:36
yeustream: 想清楚法規目的,你可以不必發這篇廢文12/16 16:36
意思是在沒有安全疑慮狀況下我只要熄火牽車,都不算違規,是嗎?
treeeasy: 判得好12/16 16:37
KENGOD0204: 他應該用錯條,還可以用其他的 12/16 16:38
Reborn0817: 以動力來源區分,合理幼不易混淆 12/16 16:38
※ 編輯: Luwan (125.224.133.168), 12/16/2018 16:46:47
jimmy885: 不過既然都熄火了,當然應該視同行人 12/16 16:52
jimmy885: 要想想法規目的到底是為了罰還是防止事故 12/16 16:53
※ 編輯: Luwan (101.13.181.144), 12/16/2018 16:55:40
guast: 重點在熄火,不在牽不牽,熄火的機車就是無動力的大型器物 12/16 16:56
guast: 難道希望法院認定你會牽著熄火機車去撞人然後判你有罪嗎? 12/16 16:57
twolight: 熄火視同行人啦 12/16 17:08
yfguk6685: 看來知道後果 12/16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