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e7459 (TsingHua)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婚姻平權、伴侶權草案一讀通過
時間Fri Oct 25 14:34:06 2013
我是一位基督徒
雖然我並不完全 也會犯罪也會跌倒
但我從來不避諱稱自己是基督徒
並且以身為基督徒為傲
忍了很久 覺得這件事情我不應該多加評論 更多尋求神
可是思考了很久 也禱告過
必須說
我個人並不支持教會聯署的反對"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事實更是我曾多次在台下聽講道
我自己個人認為 有過度曲解該法案的用詞
有很多朋友 包括家人都希望我反對 不過無論基於理性 基於我的信仰
我都認為反對理由有些薄弱
我的想法如下
討論歡迎 不過請先看過修改內容 而不是單純轉述
http://ly.g0v.tw/bills/1150L15359
先來簡單解釋究竟真正這個修正案在做什麼
此修案分成主要分成幾部分
1.把原先夫妻用詞改為配偶
讓非性戀得以收養小孩 得以結婚 得以用法律上關於家庭的規定
2.把原本男女訂婚 結婚年齡調為相同 實質的追求兩性平等
首先關於把男女年齡調成一樣 我想這大家多沒意見
聯合國反歧視公約中明確提到
「規定男女不同的最低結婚年齡,係不正確地假設婦女的心智發展速度與男性不同,或認
為婦女結婚時的身心發展無關緊要,該等規定應予廢除。」
這種女性心智成熟比較快 以至於可以提早結婚 是無科學根據的
反倒更可能是一種早期女性早婚所遺留下來的規定
第二:
這法案是破壞家庭倫理 亂倫云云
但從頭到尾看完 並不清楚究竟破壞在哪
亦沒有法律允許可得3P 多P之事
當中亦沒有 至少我沒看到提到通姦罪的廢除 可以亂搞
婚姻可單方解約等
不過老實說 我甚至支持通姦罪廢除跟婚姻應該要能單方解約
這聽起來驚世駭俗 但有稍微碰過親屬繼承法 就知道 這一點都不奇怪
大家別把法律想的過於厲害了
人和人的感情這種東西 是不可能透過法律強制的
換言之 如果你老婆不想跟你睡 不可能拿結婚證書要法院強制執行
或者要求對方一定得愛你
單方解約才是真正的解套
很多受到迫害 甚至家暴的弱勢方
反倒因為婚姻綁死 而不能輕易脫離對方
如果一方都不愛另一方了 法律又何苦把兩人綁在一起?
婚姻是個神聖的制度 但這個神聖性從來就不可能透過法律來維持
而是兩個人的心靈契合
法律介入只會讓兩個貌合神離的人過得很痛苦
如果對方有通姦 沒有缺失的另一方就可以透過此
拿到更多財產趕緊離開這個通姦的垃圾
又何須透過刑法來解決個人事務? 這本身就很詭異
[刑法通姦罪廢除 不代表通可以亂來 有通姦的依然是缺失方 離婚上會使得另方有優勢]
到底哪裡不好了呢?
能單方解約才是真正保障弱勢方權益不是嗎?
第三:
男女 夫妻改成配偶 允許多元性別=亂來
破壞神造一男一女的美好旨意
即使我不理解 但我必須說基於聖經 我無法反駁
必且基於信仰我支持一夫一妻 認為婚姻就是男女結婚的神聖制度
但我依然不反對這個草案
Why?
因為這是基於我的信仰 我所相信的價值觀 我所相信的真理
我不認為我的神 是強制人的神
否則上帝完全有能力直接顯現 要全世界人歸向他 否則直接來末日審判
但上帝有這樣做嗎?
沒有 反倒派祂的獨生愛子給世人
並為人的罪受苦受難 釘死在十字架上 三日後從死裡復活
神是愛人的神 從亞當夏娃開始人就給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我並不認為在新約後的時代 神會想透過法律來強制人
否則訂出非基督徒即處無期徒刑 是否更好?
我認為基督徒該做的是為他們禱告
用說服 用聖經真理 用神的愛感化
而不是用法律壓迫非異性戀者 你不能組成家庭 不能收養小孩
最令人生氣的是
"桃園地院也確實曾於96 年度養聲字第 81 號"
[有興趣請去Google]
法官單純以同性戀會致使小孩遭受嘲笑
在這對同性戀有完全的照顧能力的狀況下 拒絕了該收養案
所以我們相信的是
因為反對同性戀 所以這些小孩就該去孤兒院 就該流離失所嗎?
事實更是 用法律來不允許非異性戀結婚 是沒有意義的
禁止了 請問又如何
同性戀就會忽然都變成異性戀?
不
因為得不到家庭制度的保障 只好私下來 只好到角落
換言之 這樣的禁止 毫無半點實益外
還造成一大堆社會問題
第四:同性戀是不好的 同性戀常亂搞 同性戀很多是後天的
若單純從聖經而言 同性戀是罪
更確切說聖經是認為同性性行為是是罪
不過這點可以之後討論 跟這邊沒有太大關係
從任何實證科學研究
都可以發現嘗試矯正同性戀 是沒有真正百分百成功案例的
實際上造成了很多人自殺或性格扭曲 案例多到舉不完
有興趣Google:「國際走出埃及組織」Exodus International
更重要的是同性戀就是不好的常是被塑造出來的刻板印象
轟趴 亂搞 確實都有
很多反同團體 包括教會都有很多可怕的同性戀故事
但真正就比率而言
異性戀可一點都沒有比較好
仔細想想
宗瑞哥這種案子難道有比抓到同性戀轟趴亂搞來的少嗎?
反倒是一昧的把同性戀逼到角落 逼到社會邊緣 才是真正造成上述問題的來源
我們該反對的是真正的"違法行為"
而不是這個人的性向吧?
第五 同性戀會教壞小孩 同性戀只有一種性別教不好 同性戀會讓小孩被嘲笑
根據學者 Devjani Mishra 在其著作 The Road to Concord:Resolving the Conflict of
Law Over Adoption by Gays and Lesbians 提到,以父母親的性傾向嘲笑未成年子女,
發生的機率遠低於一般人的預期
而且照這個邏輯
單親家庭也會被笑 單親家庭也只有一個性別
所以單親家庭我們也該反對 因為小孩會被笑 因為小孩只學的到一個性別的模範?
更擴大一點
所以只要爸媽有一方長期出差
我們就該趕快把小孩抓出來 因為違反子女最佳利益這個上位原則?
這都是非常荒謬的立論
根據美國實證研究
學者Marc E. Elovitz:女同志所扶養的男孩,完全擁有和異性戀家庭成長男
人相同的男子氣概,可見性傾向並不會影響子女對性別的學習 。
學者Cynthia R. Mabry
也提出抗辯:實際上的研究明確表示,小孩在成長過程中學習男女角色的不同,不絕對只
能向父母學習,舉凡:祖父母、舅舅阿姨、非家庭成員都是可學習的對象
還可以告訴你
根據學者Steve Suseoff研究:性傾向和性慾強不強、會否猥褻子女毫無關係,實際上根據
統計資料,異性戀雙親猥褻子女的比率,遠遠高於同性伴侶家庭的比率
數據跟研究太多了 貼不完 貼完大家也懶得看
甚至很多研究都還指出 同性戀家庭因為害怕子女也受到嘲笑 知道同性戀的苦
通常都不會希望自己小孩也是同性戀
實際追蹤亦顯示同性戀家庭養出同性戀小孩的比例微乎其微
總之小孩養的好不好這件事情 用性傾向來看本身就很詭異
明明親屬繼承關於子女最佳利益有一堆標準 怎麼忽然間這些標準都無視了呢?
與其讓小孩去流離失所 也不要讓同性戀收養 這種邏輯完全無法理解
總結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
台灣地區傳統核心家庭比率從1988年之59.1%逐年下降至
2004年就跌破一半來到46.7%
單親、重組、異國婚姻、雙生涯、隔代教養、同居、同性戀等
所謂多元家庭逐漸成為主流
我並不支持同性戀 這不是反串
而是基於信仰我必須不支持
你可以說我這樣做理盲 老實說我無法否認
信仰本就是憑者信才能感受的到的
但我不認為這意味者我有權利
或任何人有權利強迫另個人接受某種想法與價值觀
那都將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
人們從長達上百年 乃至延續至今的各樣宗教戰爭 宗教壓迫 屠殺就該學會這功課
"這絕對不可能"是聖經主導的想法
不然聖經也多處提到要搗毀偶像 要抗拒異教
就代表基督徒該去圍攻台灣大小廟宇 縱火將其燒毀?
我願意用我的生命 證明基督信仰是真的 我也有許多的親身經歷 見證
我不否認我對於聖經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 特別究竟為什麼同性戀是一種罪
但我想就如過去也有以聖經宣稱太陽是繞地球轉的 地球是平不是圓的
人都有太多對聖經不了解之處
如果身為一個基督徒就代表要透過法律反對多元性別結婚
那是否也該反對離婚制度?
這也同樣是聖經明文禁止的不是嗎?
聖經多次提到奴隸該遵循主人
所以代表聖經支持奴隸制度立法?
最後 我向各位保證 基督教 絕對不是一個壓迫人的信仰
不否認歷史上有很多人藉者基督之名行了可怕的事情
但就如很多人用法律行可怕的事情
還有一個9.2%的透過民主制度高高坐在總統府
並不能代表民主制度是該反對的
很多基督徒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 一種缺陷
我知道醫療科學上都否認這件事情
不過請容許我先假設這是真的
透過法律禁止一個人生病
因為癌症是不好的 所以法律禁止你得癌症
不是很奇怪嗎?
難道不是該透過更多醫療 更多關心 更多禱告與尋求幫助對方嗎?
同性戀的性行為是罪 這是聖經中有多次明確提及 我無法反駁
但聖經同樣也說我們所有人都是罪人
正是因為我們有罪 才需要基督寶血洗淨
而不是靠律法洗淨 那又和聖經中的法利賽人有何不同?
我只是個人想法 不能代表誰 我也需要更多的尋求 更多的禱告
但無論我怎麼想 怎麼看
都不認為我所深信的基督教信仰
就是要門徒去反對這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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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ke7459 來自: 140.119.137.54 (10/25 15:15)
推 adm123:新教宗開放滿多的 10/25 15:14
→ adm123:不論基督或天主,要成為現代社會的宗教,本應多開放及接受 10/25 15:15
推 lucifer666:反對是因為同性家長的小孩被霸鄰的機會應該比較高? 10/25 15:16
推 snocia:天主教想改革,不守舊;新教則一堆讚揚復古,激進守舊 10/25 15:18
推 Allensph:新教很多原教旨主義者 10/25 15:23
推 chungmin:推 10/25 15:28
推 a1122334424:最怕基本教義派 其他都還好 10/25 15:28
※ 編輯: luke7459 來自: 140.119.137.54 (10/25 15:31)
噓 lazyming:雖然很認同你 可是你一定會被某些教會指為異端邪說 10/25 15:29
推 snow0915s:好文推! 10/25 15:30
推 mixedcat:總算看到一個理性的基督徒 真正的尊重 而非嘴巴講尊重 10/25 15:32
推 ms0540017:推 10/25 15:33
噓 fox999:你不知道這法案破壞在哪不代表不存在 10/25 15:36
推 inbongos5566:推 他們只是自己恐同 然後搬出上帝的名號自以為很神 10/25 15:36
→ inbongos5566:聖而已 10/25 15:36
推 rimuy:推 10/25 15:37
推 cvj:推 10/25 15:37
教會沒有這麼恐怖...
我在我自己的教會一直有提過 也有很多討論
但沒有到會被指為異端邪說...
至於F大我沒辦法說你錯 因為我有盲點
但能否煩請您指出我的盲點 告訴我問題所在呢?
※ 編輯: luke7459 來自: 140.119.137.54 (10/25 15:38)
→ fox999:我贊成另設制度保障同性伴侶間有關財產上身分行為的保障 10/25 15:40
推 mken9950:推好文!! 10/25 15:40
→ fox999:但其他有關純身分上 我國的立法本來就是諸於傳統的男女婚姻 10/25 15:40
→ fox999:改制後對法安定性的破壞有誰真的衡量過? 10/25 15:41
→ fox999:付出的社會成本跟改制後的利害 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10/25 15:41
推 tool5566: 10/25 15:42
→ luke7459:法安定性的破壞?可否舉一實例?我念這麼久法律沒有想到過 10/25 15:42
→ uka123ily:權利保障VS法安定性? 10/25 15:43
→ uka123ily:又請問所謂的社會成本是? 10/25 15:43
推 casperrrr:f大你可以參考其他合法化的國家說明有無你提出的狀況. 10/25 15:44
→ uka123ily:權利保障是很高位階的立法目標,拿法安定性擋也太無言了 10/25 15:46
推 satan04:推理性 10/25 15:51
→ fox999:原來立法例的改採 對法安定性沒衝擊 10/25 15:51
推 mited:只說有衝擊 但又舉不出例子與理論 這樣大家都嘛會講 10/25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