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hitehumor: 我跟你相同心情 請你告訴我怎麼協助你!!! 05/03 14:43
→ dorydoze: 在想是不是已經簽和解書了 05/03 14:46
推 GNFLAG: 法律從來就不是保護被害人 05/03 14:46
→ dorydoze: 昨天看了某韓國電影"韓公主"裏面把受害者與家屬的壓力描 05/03 14:46
推 d90493: 推 05/03 14:46
推 olaqe: 死人沒人權啦 不要死好好活著才能自白 這道理都不懂... 05/03 14:47
推 mhfo3035: 權勢性交那個根本不可能成立好嗎...... 05/03 14:47
→ dorydoze: 寫得很清楚 05/03 14:47
→ probsk: 老師那來的權勢 國中生都會打老師了 05/03 14:47
每個個案主觀認定不同,你把個案當通案了
順帶補充,如果老師說你不跟我性交就把你當掉,這是「強制性交罪」
因為是用一個惡害告知對方屈從
奠基於學生信賴感、服從感,運用職務機會與權勢才是利用職務權勢與機會性交罪
噓 ShinXXXXX: 清楚個屁 都是個人觀點 先告的成再說 05/03 14:48
以後你女兒被強姦,因為沒帶行房紀錄器被說合意性交法官判加害人無罪
你在跟我說告的成再說
推 mhfo3035: 而且把熔爐拉進來比喻完全不相同啊...... 05/03 14:48
推 gay7788: 所以說一堆人在右肩不知道右三小。強姦就強姦 05/03 14:49
→ mhfo3035: 補習班老師能有什麼權勢啦......學校大考分數都他打的? 05/03 14:50
→ InfinitySA: 空談 05/03 14:50
→ mhfo3035: 強姦勒 權勢性交跟強制性交兩碼子 05/03 14:50
推 totoro35: 推詳細說明 05/03 14:51

推 deepinsoul: 1 05/03 14:52
推 GLung: 神文看到快哭了 05/03 14:54
推 fafanno: 推 05/03 14:54
→ tgyhum: 他會死不是因為性交 是因為生病 05/03 14:55
你可以繼續這樣想,希望以後你女兒有同樣遭遇你還可以這樣想兩件事情是無關的
推 GLung: 還在跳針告得成的是不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啊? 05/03 14:56
推 awaiting: 推 司法沒有真相 只有證據 但言論是自由的! 05/03 14:56
→ tgyhum: 因為憂鬱症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想法的 05/03 14:56
推 dirfox: 推 05/03 14:57
推 king181239: 話說如果被打臉了 原po怎麼自處 05/03 14:57
推 Tatsuya72: 謝謝你,幫我們把心裡的想法寫出來。 05/03 14:57
推 deann: 神文給推 05/03 14:58
→ probsk: 利用權勢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 這整段到底有哪一點符合啊? 05/03 14:58
你看清楚,是不需要喪失自由意志也可以成立
推 aoc7175: 推 05/03 14:59
推 lalasnow: 05/03 15:00
推 mhfo3035: 根本就沒有符合權勢性交的點啊 我不懂神文在哪? 05/03 15:00
推 Albert666: 推 05/03 15:00
推 chipretender: 原po文裡早說明了 一堆人是看不懂還是選擇性忽略? 05/03 15:01
推 yatola: 推 05/03 15:01
噓 kmtlikeslave: 麥亂共啊,利用職權性交的實務認定呂秋遠講很清楚了 05/03 15:02
→ chipretender: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 05/03 15:02
→ chipretender: 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05/03 15:02
→ chipretender: 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05/03 15:02
推 flyinmagic: 推 05/03 15:02
推 d90493: 這應該獨立一篇比較多人看到 05/03 15:03
噓 s965400123: 腦補王 05/03 15:05
推 type515: 推 05/03 15:05
→ chipretender: 注意是利用權勢或"機會" 05/03 15:05
推 SteelALC: 推~好文不應沉沒 05/03 15:06
噓 ShinXXXXX: 還再扯女兒 你怎不說教你小孩不要跟老師回家 下去吧 05/03 15:07
噓 kk0716: 沒見過這麼會跳針的 前面說228 後面變227 你也真會跳 05/03 15:07
推 siyaoran: 就是強暴犯 05/03 15:08
→ oliver81405: 強暴就是強暴 垃圾工讀生別帶風向 05/03 15:08
→ kk0716: 一句"最高法院說的,不要再說沒有違背林女意願了"帶過 05/03 15:08
推 storyo11413: 你可能是好心啦 不過這標準太偏個人打造 選你所相信 05/03 15:09
→ kk0716: 根本笑死人 拿228裡面"基於權勢沒有違背意願但是隱忍屈從" 05/03 15:09
→ dorydoze: 如果是強爆~~我真希望有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 05/03 15:10
→ probsk: 林女是需要監督、扶助、照顧的人? 她上的是啟智班嗎? 05/03 15:10
噓 ShinXXXXX: 就看完故事再那邊正義感爆棚 05/03 15:10
→ dorydoze: *強暴 05/03 15:10
推 windofcold: 推 05/03 15:10
噓 siaotaka: 推 05/03 15:10
→ babyMclaren: 靠這篇超長 05/03 15:10
→ kk0716: 來說明林女完全不一樣的狀況 最後再以227條總結 根本牛頭 05/03 15:10
筆誤 已改
→ siaotaka: 按錯…CD中 囧 05/03 15:11
推 moonwoman: 我認同你 也認同你的情緒和觀點 05/03 15:11
→ kk0716: 不對馬嘴227 228 跟 誘姦 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也能扯 你說書? 05/03 15:11
推 chickenchick: 淚推~不要再給林父母施壓提告之事,他們需要支持 05/03 15:12
推 kronioel: 你可以相信 我也相信陳星有幹 但是某些人現在就說性侵 05/03 15:12
推 susuqi: 哇噻 一路從女版戰到八卦 猛 05/03 15:12
推 sanders: 寫得很好啊 噓的人是怎樣?有些是法律面有些是言論自由面 05/03 15:12
→ kronioel: 犯也太沒道理了 我只知道目前陳星是個遊走法律邊緣的男 05/03 15:12
推 greedypeople: 推 05/03 15:12
→ kronioel: 版母豬/公豬 05/03 15:12
→ kk0716: 理盲+濫情的鄉愿愚民最佳代表作 不錯不錯 XD 05/03 15:12
→ probsk: 現在能做的就是修法而已 不然你要拿這條告他根本不可能 05/03 15:13
推 zebra7: 說的太好太好了 一堆智障法匠 令人噁心 05/03 15:13
噓 gamebird: 這篇法律觀點完全錯誤 你去看43台上487號判例 05/03 15:13
推 susuqi: 修法喔 科科 05/03 15:14
→ gamebird: 補習班(才藝)老師對學生沒有監督關係 跟學校不同 05/03 15:14
我已經在第一段回應你了,法律要看實質精神而非形式
推 bmtiaitwm: 陳星出來面對拉 05/03 15:15
推 notsmall: 邏輯推 05/03 15:16
噓 gamebird: 補習班老師對學生只有美好的夢幻泡泡而已 根本無權去管 05/03 15:16
→ zebra7: 這種法匠9.2特別多 不知道為什麼 05/03 15:17
→ gamebird: 學生 你要憤慨可以 但法律精神不是你說是就是 05/03 15:17
推 branko: 推這篇 比那些瞎挺的文章能更讓中立的人接受的觀點 05/03 15:17
推 antilibra: 原來是練家子 推 感謝你協助我釐清隊此案的看法 05/03 15:17
推 dbjdx: 推 05/03 15:18
噓 henry1234562: 一個人好端端的為啥要說謊? 看看現在一堆女的誣告 05/03 15:18
這是你的判斷我尊重
但是一個人只是純粹被劈腿腦補出一部超級暗黑小說
布局步十年對外都宣稱被性侵
最後走不出去自殺
你要覺得只是被甩報復我沒意見,但我想很多人跟你不同
→ branko: 邏輯比那些一看你有遲疑就馬上扣你工讀生帽子的清楚多了 05/03 15:19
推 sansardo: 推,然後不要再拿呂秋遠說什麼當作聖旨了拜託。 05/03 15:19
推 antilibra: 再推最後一句 05/03 15:19
→ henry1234562: 抱歉 沒有證據想靠鄉民的正義超越法律 不能苟同 05/03 15:19
所以以後小孩吸到毒不要怪毒販
法院認證海盜送的
噓 gamebird: 去地院每天都有人在好端端說謊 看書辦案真的沒必要 05/03 15:19
噓 NavyWind: 照你這種邏輯 以後大家跟有錢人休幹都可以事後告性侵 05/03 15:20
推 hardworking: 大認同 ! 05/03 15:20
推 adogangel: 白話一點來說,權勢性交:「被害人因為權勢而勉為其難 05/03 15:20
推 vitaume: 結論上就是權力關係下的壓迫 05/03 15:20
→ henry1234562: 就是因為這樣的人太多 現在才這麼多分手後告性侵的 05/03 15:20
推 sansardo: 呂秋遠的意見就只是一個普通律師的意見,就 這 樣! 05/03 15:20
→ adogangel: 的答應性交,內心卻很不願意」;強制性交:「以強暴等 05/03 15:20
→ adogangel: 方式壓制對方進行性交,被害者行為上及內心皆不願意」 05/03 15:20
推 bitad: 推 05/03 15:21
→ henry1234562: 就我看來 這案子跟分身後想告性侵有87%像 05/03 15:21
→ adogangel: 。刑法就是這麼細緻,每一種行為型態都有不同程度的法 05/03 15:21
→ adogangel: 益侵害,才有不同罪名。哀...趁這機會國民教育也好啦 05/03 15:21
→ henry1234562: 那13%就是發現告不了吞不下去而已 05/03 15:21
推 iam0718: 法律就定在那邊 法律不是站在被害人角度的 05/03 15:23
推 francis1n: 「基於監督扶助照護者之權勢隱忍屈從」師生關係不是監 05/03 15:23
→ francis1n: 督扶助是什麼? 05/03 15:23
噓 kk0716: 05/03 15:23
推 ReDmango: 你講的沒一點是對的,有很多律師已在以前打臉你 05/03 15:24
推 sansardo: 權勢性交已經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最可能成立的法條了, 05/03 15:24
噓 kmtlikeslave: 普通律師的見解也比你半吊子在那腦補好 05/03 15:25
1.我只是講我的看法,法律有統一標準就不用請律師了
2.退步說,就算法律上違法,我也不覺得判的成,這件事情最重要的意義本不在法律
推 sansardo: 說告不成的那些人,你拿221去告是有比較好嗎?你證明的出 05/03 15:25
→ kmtlikeslave: 你誰啊? 資深律師喔? 05/03 15:2
推 meimei2016: 推!QQ真勇者! 05/03 15:26
推 winter0723: 支持餵狗QQ 05/03 15:26
→ storyo11413: 跟據選擇小說內容的情節 假設為真是可以判很重的 05/03 15:26
推 sansardo: 陳有「強暴脅迫或類似手段」嗎? 被害人都無法指述了,你 05/03 15:26
推 sansardo: 其望用221告能拿出什麼證據來? 05/03 15:27
噓 kmtlikeslave: 要證明228的關鍵就是要提出林跟陳有上對下的監督關 05/03 15:27
→ kmtlikeslave: 係,如果這麼好證明,今天就不會拖到九年了,你以 05/03 15:27
→ kmtlikeslave: 為林父請不起律師諮商,還是都沒有法界朋友啊 05/03 15:27
這不就是我說的,很主觀嗎? 正因為很主觀難證明
這篇文的訴求從來不是法律不是嗎?
推 sansardo: 呂秋遠的當聖旨,君不見這串有幾個律師,頗ㄏ。 05/03 15:28
噓 gamebird: 上面判例我都丟給你看了,就是講這種情形沒監督關係 05/03 15:28
推 qphone: 推 05/03 15:28
→ kmtlikeslave: 別再亂講228一定成立了,這麼簡單事情就不會搞成這 05/03 15:28
→ kmtlikeslave: 樣了 05/03 15:28
推 hukumi: 推 05/03 15:28
→ gamebird: 法律精神勒? 你違背構成要件會符合精神喔? 05/03 15:29
推 sansardo: 最可能成立跟一定成立的差別,我懶得跟你解釋了。 05/03 15:29
推 justdo8426: 推 05/03 15:30
→ probsk: 要用211條喔 你不如說C師以催眠術控制林也許就能成立了 05/03 15:30
推 swim5352: 推 05/03 15:30
推 brandley: 陳國星何時要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05/03 15:31
推 smonke: 這篇必須推! 05/03 15:31
噓 ShinXXXXX: 推 05/03 15:32
推 lkksppet: 推 05/03 15:33
推 brandley: 噓 ShinXXXXX: 推 05/03 15:33
推 miracle1215: 05/03 15:33
推 kmtlikeslave: 所以咧?228成立的關鍵還是上對下的監督關係要先證 05/03 15:34
→ kmtlikeslave: 明,呂秋遠有講錯嗎? 05/03 15:34
推 sanders: 228受害者是必須受監督照護扶助之人 補習班老師學生間的 05/03 15:34
→ kmtlikeslave: 要噴之前先搞清楚人家講了什麼,再出來悲憤 05/03 15:34
噓 zzz71084482: 好兇喔 05/03 15:35
推 VVax: 非常推 05/03 15:35
推 ayufly: 恩恩 05/03 15:35
→ sanders: 關係還是太薄弱 但至少是在無法證明強迫的前提下最可能入 05/03 15:35
推 qoq0417: 推 05/03 15:36
推 sansardo: 你跟我談刑法,我跟你談刑訴。 05/03 15:36
→ sanders: 罪的法條 原PO也說成立機率極低 只是她基於言論自由認為 05/03 15:36
推 conundrum: 推 05/03 15:36
推 sansardo: 呂秋遠對又如何,錯又如何,光是把它當作單一觀點就完蛋 05/03 15:37
→ kmtlikeslave: 在那邊主張可能有反228之虞,被推文打臉228的條件 05/03 15:37
→ sanders: 陳X是罪犯 她的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 一堆人是在悲憤 05/03 15:37
→ kmtlikeslave: 必須先證明,又在那邊這篇不是說有沒有犯法Zzz 05/03 15:37
推 sansardo: 還是那句:「成功率高」不等於「一定贏」。 自行體會 05/03 15:39
→ probsk: 林的父母又不是傻了 還需要鄉民來教導法律知識? 05/03 15:39
噓 shadowpriest: 沒證據還在那邊嗆什麼 05/03 15:39
推 sansardo: 原PO已經說了法律有界限,你要我說這件法律勝勝率極低啦 05/03 15:40
→ kmtlikeslave: 誘姦說法一出,媒體第一時間引用誘姦最有可能犯的法 05/03 15:40
→ kmtlikeslave: 條就是228,討論到爛了,還需要在這邊賣弄法條嗎? 05/03 15:40
推 sansardo: 一個5%勝率,一個1%勝率,這樣你懂嗎? 05/03 15:41
→ kaodio: 就硬要腦補強姦 我偏要腦補是2情相願zzzzz 05/03 15:42
→ kmtlikeslave: 炒冷飯推文還鬼打牆zzz 05/03 15:43
→ initialdark: 主要是陪伴不夠想不開吧 越想越黑暗 05/03 15:43
推 sansardo: 要輪到你教我法律,還是算了。 05/03 15:43
推 evilsura: 中肯,這是所有有良知法律人的悲痛 05/03 15:45
噓 Tatsuya72: 從留言可以看出有些偏執狂對一個變態姦汙幼女感到認同 05/03 15:45
→ kaodio: 照這種邏輯結婚的強姦犯都可以告被害人通姦了 05/03 15:47
推 hsnumax: 推 05/03 15:47
推 apple30: 哀哀 05/03 15:48
推 opmina: 我相信這不只是道德問題,陳國星是強姦犯 05/03 15:48
推 Tatsuya72: 看得出偏執狂們對年輕女性被性虐到意志崩潰還額手稱慶 05/03 15:49
推 branko: 很多人在那邊陰謀、黑暗的講 我覺得無奈會更適合一點… 05/03 15:51
噓 ShinXXXXX: 誰都看得出來它是強姦犯,只想堅持自己的論點又不通法 05/03 15:53
→ ShinXXXXX: 有幫助? 05/03 15:53
推 seaf: 懷疑林父當時詢問了律師根本不專業 05/03 15:54
→ seaf: 或者根本那律師跟狼師也很好 05/03 15:54
推 bomnker: 推 05/03 15:54
推 hihi29: 推 05/03 15:56
推 hsnumax: 當你講道理的時候有人跳針講證據,就知道他講不出道理了 05/03 15:57
推 jojoalice: 推 05/03 16:00
推 cockroach00: 推 05/03 16:04
推 Scutum: 不錯的觀點 05/03 16:05
推 captainmm: 推 05/03 16:07
推 sharkimage: 推 05/03 16:10
推 psycheee: 推 05/03 16:10
推 FannWang: 推 05/03 16:11
推 shylock1214: 推你 05/03 16:11
推 S780122: 沒錯的話陳國星出來面對阿 05/03 16:11
推 woerns: 麻煩的是林女是重憂症,症狀就超乎常理的幻想與腦捕 = =+ 05/03 16:13
推 clubee: 推 05/03 16:13
推 cstyle: 淚推,而且林女罹病在法庭攻防上也是一大弱點 05/03 16:14
推 licho0096: 推 05/03 16:16
推 lwamp: 通姦要合意性交好嗎?怕通姦罪不敢提告是法律零分,而且更 05/03 16:16
推 lwamp: 坐實通姦事實 05/03 16:16
不,你誤會了,除了第一或前幾次性交,他們可能做了上百次
後面的連我都認為是合意性交了
但你要說全部都是合意性交只是因為劈腿的憂鬱導致女主角在採訪時候說謊
甚至腦補被性侵的過程,與寫下那本小說並說是自己的經歷
我寧可相信女主角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6:19:57
推 onelife: 陳國星若無辜,就出面澄清啊 05/03 16:17
推 pooryuyin: 推 05/03 16:18
推 e1q3z9c7: 無罪推論 05/03 16:19
推 kramoon1859: 推 05/03 16:19
推 waitwind: 推...... 05/03 16:21
推 ironkyoater: Kk0716忿怒什麼? 05/03 16:24
推 photoshark: 赤裸羔羊2 05/03 16:24
推 mupanda: 推這篇 非常同意 05/03 16:26
推 woerns: 因為確實有很多案例是 被劈腿 -> 重憂 -> 自殺 05/03 16:26
對,但是從來沒人因此就說陳是強姦犯,而是林的小說林的採訪林身前留下的文字
我才不管你刑事訴訟法我又不是法官,這些文字雖然法律地位不高
但我寧可相信人性的共通性
推 cymine: 推 05/03 16:26
推 pooryuyin: 陳國星,我相信你就是強姦犯 05/03 16:27
推 CelestialRel: 從這顛推文就可以看出一些法律人的思維,只想用單一 05/03 16:28
→ CelestialRel: 漏洞辯倒你,來否認你的全部,而不是跳出來看整件事 05/03 16:28
噓 M087160: 這只是你的個人意見吧? 05/03 16:29
→ gamebird: 他講的就真的錯誤啊 下面有幾篇回應了 05/03 16:29
呂秋遠都說當時如果當時蒐證有機會你為什麼這麼篤定他們之間沒有上下關係?
林父母不是與老師有私交,經常性的請老師改正作業嗎
當中有沒有託付照顧的意思? 可否視為一種照顧委託或教育?
有沒有構成要件該當這個神知道
但一來法律見解本來就因人而異
你認為就是單純的半推半其實內心是願意而不是基於一種權威感,那是你個人見解
第二表意不自由成分有多大,這種事情很難認定,但至少我不認為是合意,你可以有
你的見解,我的見解已經寫於前面
推 woerns: 因為法律就是寧可縱放100不可錯殺1人啊 05/03 16:31
噓 mhfo3035: 不懂還在那邊神文 早就說不可能一直幻想 05/03 16:35
推 shown21: 推你,法律只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而不是真理,林案很明 05/03 16:35
→ shown21: 顯的就是刑法無法涵蓋的灰色地帶 05/03 16:35
噓 dswen: 這篇的解釋真的是錯的,監督關係可以說是這條的核心 05/03 16:36
我不否認你講的
但今天事實上是什麼關係沒人知道可以再討論
但不會是補習班上完課拍拍屁股走的那種
推 hkai: 認同你的觀點 05/03 16:37
推 RIVERSHAKE: 推 05/03 16:40
推 churryrain: 認同你的觀點 05/03 16:42
推 Lydia66: 狗:幹,毒肉我不吃ㄛ 05/03 16:43
→ gamebird: 你的上文解釋單純僅論到補習班老師有上下監督關係 05/03 16:45
→ gamebird: 現在你用補充的前提說你沒錯 這邏輯... 05/03 16:46
推 hsnumax: 是說這篇的核心應該是「是否真的是自願」吧... 05/03 16:48
→ hsnumax: 而法律或證據上的確有極限在 但不代表現在沒辦法努力 05/03 16:49
→ gamebird: 剛沒看到你說"這神知道" 恩 你就繼續有罪推定腦補吧 05/03 16:51
推 jackallin43: 好文推一個。拿有沒有被判刑來評論一件事的是非黑白 05/03 16:52
推 hsnumax: 所以樓上的意思是兩手一攤說"恩這毒品是海盜送的"? 05/03 16:52
→ hsnumax: 樓樓上 05/03 16:53
推 jackallin43: 根本就是以管窺天 法律 只不過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05/03 16:53
推 evelynable: 推 05/03 16:55
噓 ShinXXXXX: 錯了就別再誤導 05/03 16:59
我們不要當法匠
判例我知 呂秋遠也知 但他也認為不是全然無機會
我就問你 利用權勢性交罪精神是否避免表意自由受到一定程度侵害?
另外當時林父母、林、老師之關係為何?
這些都有待釐清,我想表達大概念是,我相信表意自由有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而這個限制是因為林與老師之間的關係
如果妳情我願互有好感我不相信之後她會寫那樣文字
你可以提出判例,但我覺得你都無法認事,怎麼用法?
說不定事實直接就是頭壓下去了,那直接221了
能否起訴不甘我的事,質疑林的表意自由如同228條受到某種程度限制
提出這大方向是可以的吧
推 i199240222: 推 05/03 16:59
推 bightm12400: 推一個 05/03 17:02
推 Beakhsu: 需要怎麼出力請告訴我們,算我一份! 05/03 17:05
推 resudi: 推 某個角度來說 法律上的無能為力 是讓人更加憤怒的一點 05/03 17:12
推 aghgna: . 05/03 17:13
噓 qooxxp: … 05/03 17:18
推 pinkhair: 難過教育部要強力推閱讀...一堆閱讀障礙的 05/03 17:19
推 onlybubble: 推這篇 05/03 17:24
推 repast: 推這篇 完全打到我的內心 法律有其極限 但工讀生只會他 05/03 17:31
推 repast: 媽的嘲諷說啊如果是強暴怎麼不告 真的是幹他媽的亂帶風向 05/03 17:31
推 YuPingWang: 推 05/03 17:37
推 Ycosmos: 推 05/03 17:45
推 yubirch: 推 05/03 18:05
推 cyju: 推 05/03 18:05
噓 EasonHent: 看到引用某呂 就知道你一定不是法律系的 05/03 18:09
推 Ryan951: 推 05/03 18:09
→ EasonHent: 至少一定不是法律專業的人 根本亂扯 05/03 18:10
推 flyasa: 推! 05/03 18:15
推 ihsun: 推 05/03 18:16
推 shioulanyu: 推 05/03 18:16
推 evilsura: 呂秋遠這次講的不錯啊,因人廢言? 05/03 18:24
推 ru74563236: 推 05/03 18:31
推 shadow77727: 推 05/03 18:32
推 Singlewing: 推 05/03 18:40
推 graykawi: 推 05/03 18:46
推 smashup: 推 05/03 18:48
→ o5486: 是奕非弈 請更正 05/03 18:49
已更正感謝
推 vagus: 推 法律有其界線 05/03 18:56
推 rrkqq: 推 05/03 18:56
推 urreed: 寫得太好了 法律是沒望了 只能鄙視邪師 希望有人執行私法 05/03 19:01
噓 husky5566: 你先搞清楚自白是指原告還是被告吧 05/03 19:06
→ husky5566: 沒有證據的話就會淪為各說各話呀,就像你相信是性侵 05/03 19:09
推 soldust: 05/03 19:13
推 aaqq: 推 05/03 19:16
推 fifi0828: 好文 05/03 19:16
噓 earnformoney: 沒證據腦補一堆 05/03 19:21
推 olafbb: 推 05/03 19:21
推 eiri526: 推,社會上就是太多冷血,自以為清高理性的法匠 05/03 19:28
推 yingrain: 推這篇,也看到法律的極限... 05/03 19:31
推 saberboy: 陳國星我相信你是強姦犯 05/03 19:40
推 fuxdk: 沒啥好說的 都16歲 辨別是非能力不可能薄弱到被硬上還接受 05/03 19:
→ fuxdk: 半推半就 也是有就 不過是事後對老師幻想破滅 才覺得自己髒 05/03 20:01
你可以這樣想沒關係 每個人看法不同
但你講不可能 原來是位擅長法律的朋友呢
噓 oldbear: 法律都會錯判了,民粹私刑就更可能了,連人家女兒都追殺 05/03 20:09
→ oldbear: 舉的例子,是不是所有補習班老師都誘姦?但是都中槍啊 05/03 20:10
→ oldbear: 補習班群狼說不就是這樣?信任群眾智商真的是太天真 05/03 20:11
漁民都沒走私毒品 都海盜給的你敢嘴 群眾還敢質疑智商真低
推 a010872004: 推你的精神,認同! 05/03 20:12
推 mapxu664: ** 05/03 20:15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20:27:59
推 a010872004: 在那邊說16歲還不能判斷合意性交的,去看呂秋遠講這 05/03 20:18
→ a010872004: 事件的文章好嗎?再不理解就去看林奕含的書,她就是 05/03 20:18
→ a010872004: 想讓世人理解這件事不是表面看來那麼簡單的 05/03 20:19
推 poi258: 陳國星本來就是強姦犯 05/03 20:21
推 luckyandyfis: 推 05/03 20:23
推 krb: 淚推此篇 05/03 20:32
噓 oldbear: 直接人身攻擊你的水準也就這樣了 05/03 20:34
→ oldbear: 講一講,結果都要縿雜抹黑貼標籤 05/03 20:35
我是有點諷刺單應該沒到貼標籤吧 如果感覺不舒服跟你抱歉
推 cheshirecats: 推你 權勢性交!老師想誘騙好傻好天真的小女生很容易 05/03 20:39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20:57:32
推 gamebird: 這種腦補,有罪推定,法律解釋錯誤的文章,我補推好了 05/03 21:20
推 gamebird: 鄉民正義 05/03 21:21
推 tarantula610: 我相信是真的. 05/03 21:24
推 twinskitty: 認為林是被強姦+1 QAQQ 05/03 21:26
推 o5486: 第一次被權力脅迫,就能立案,然後讓法官自由心證...加油 05/03 21:34
推 gege5555: 推 05/03 21:49
噓 xz35s8pq: 老實說妳這樣的人太偏激了,不知道你還記不記得梁姓小模 05/03 22:05
→ xz35s8pq: 當大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瘋狂的指責她,恨不得她也死 05/03 22:06
→ xz35s8pq: 最後證明清白(起馬目前是清白) 05/03 22:07
→ xz35s8pq: 那些謾罵的人最後有還給她什麼嗎? 05/03 22:08
→ xz35s8pq: 我看去刪留言的可能比去道歉的還多許多 05/03 22:08
梁大家是污辱她 罵她婊子 這是構成公然侮辱
我是懷疑他有性侵 這並非出於惡意而是有一定事實基礎,我也說這是可受公評的
如果今天真的陳有辦法讓我們都信服他沒任何性侵可能,我會自刪
但我基於現在證據這樣發文是合法的,不服請告
推 shulin23: 推文 05/03 22:10
推 ThisIsEasy: 推你 但有什麼方法讓這樣的事不要再發生呢 05/03 22:12
噓 apple840622: 所以如果被誤會的話,大眾又要如何還給補教老師的清 05/03 22:26
噓 apple840622: 白 05/03 22:26
你可以出來澄清 這是公益事件 一堆周刊報導性侵都繪聲繪影了 如果不服就出來澄清
推 iriscyc: 推 05/03 22:26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22:37:57
推 Epimenides: 被誤解為什麼不出來說明呢 05/03 22:31
推 kaet: 所以從制度上來說 廢除通姦罪對林應該會比較好吧? 05/03 22:32
噓 apple840622: 為何不是 先確定是不是誤解他 而是要他被誤解再出來 05/03 22:33
噓 apple840622: 澄清呢? 05/03 22:33
推 kissross: 推 05/03 22:33
→ marklin6561: 有內容跟判例給推,但是推論涵攝過程太多個人腦補了 05/03 22:34
→ marklin6561: 。認同法律不代表正義,但也不代表在這裡妄下定論帶 05/03 22:34
→ marklin6561: 風向是正義 05/03 22:34
推 kissross: 根本就是強姦,難怪簽書會林說暫用「誘姦」這詞 05/03 22:39
噓 xz35s8pq: 梁最主要的是被懷疑是殺人犯吧?這才是最嚴重的婊子算啥 05/03 22:40
→ xz35s8pq: 當初也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手機監視器之類的 05/03 22:40
→ xz35s8pq: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而我們卻一直重蹈覆轍 05/03 22:41
→ xz35s8pq: 而且妳說她提出辦法妳要自刪,這算什麼 05/03 22:41
→ xz35s8pq: 揍了別人一拳再說要把拳頭收回來? 05/03 22:42
→ xz35s8pq: 妳知道我看到妳這篇文跟底下的推文感覺到什麼嗎? 05/03 22:43
→ xz35s8pq: 妳們的心底已經容不下陳是清白的可能性了 05/03 22:43
→ xz35s8pq: 哪怕今天陳真的提出陳清,恐怕妳心理也會不接受 05/03 22:44
→ xz35s8pq: 繼續發文說他的陳清有多少漏洞吧 05/03 22:44
→ xz35s8pq: 今天我是高度懷疑陳有做過這種事,也希望他能出來面對 05/03 22:46
→ xz35s8pq: 但即使如此我也是一直在思考,如果他真的是清白的呢? 05/03 22:46
推 samino: 推 法律無法保護被害人 05/03 22:47
→ xz35s8pq: 妳一直說拿出證據,那我問妳假設陳真是清白他要怎麼證明? 05/03 22:48
→ xz35s8pq: 目前的證據都只是間接,他根本不可能對那些證據做出反駁 05/03 22:49
這種東西很難 我已經說可受公評了 如果這樣都無法發表意見 請問你的意思不就是
言論自由要跟刑事審判一樣充足的證據才可以說話嗎? 我請問那要怎樣才能發表意見?
那請問我今天可不可以批坪漁民走私毒品?
我想請問一下,妳說的直接證據要怎麼直接?
可以舉個例子嗎? 行房紀錄器嗎?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22:54:51
→ xz35s8pq: 難道他要說我只是教過她國文,至於為甚麼把我寫進小說 05/03 22:49
推 zen520: 幫推 05/03 22:52
→ xz35s8pq: 當然,強烈的輿論壓力有助於使他良心受到譴責,使他坦白 05/03 22:52
推 kissross: 既然是無法證明事實,也就可受公評不是嗎? 05/03 22:53
→ xz35s8pq: 但妳這篇文已經是單純的發洩自己的不滿罷了,完全的感性 05/03 22:53
→ xz35s8pq: 而沒一點點理性了 05/03 22:53
→ xz35s8pq: 我非常同意大家看重這件事,讓大家知道"可能"有這件事 05/03 22:55
→ xz35s8pq: 但你不該抱著已經確定他是犯人的心去發文,這樣太偏激 05/03 22:56
→ xz35s8pq: 那我也想問問妳陳要如何讓你相信他是清白的? 05/03 22:56
→ xz35s8pq: 假設他今天開記者會,妳期待看到他怎麼證明自己清白? 05/03 22:57
→ xz35s8pq: 又或是妳根本不期待他清白,只希望他是個該死的犯人呢? 05/03 22:57
噓 xz35s8pq: 至於走私毒品說是海盜送的就逍遙法外 有這種新聞? 05/03 23:03
→ xz35s8pq: 我有看到一個類似的走私私菸,說海上漂的,還不是被抓走了 05/03 23:03
→ xz35s8pq: 另外直接證據年代久遠不管是哪方都很難找出來了 05/03 23:05
→ xz35s8pq: 如果只是我期待的話,日記可能會有,也有可能除了陳家 05/03 23:06
→ xz35s8pq: 也有去摩鐵而留有記錄 05/03 23:07
→ xz35s8pq: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妳可以99%懷疑他進而討厭他 05/03 23:07
→ xz35s8pq: 也還是要留有1%的心為他辯解 05/03 23:08
→ xz35s8pq: 在這種資訊爆炸的時代這非常重要 05/03 23:09
→ xz35s8pq: 版上大概有100篇討論這件事的文吧 05/03 23:09
→ xz35s8pq: 但妳的思考要是參考這100篇文而得出自己的意見 05/03 23:11
→ xz35s8pq: 而不是被這100篇文影響了自己而憤慨激昂的發文怒罵 05/03 23:12
推 sazabijiang: 寫得很好啊..因為法律有極限,所以有時需要輿論 05/03 23:27
推 BlueBud: 幫推 05/03 23:27
推 puffpastry: 推!! 05/03 23:28
推 fish993311: 推 05/03 23:31
推 glassesboy: push qq 05/03 23:40
推 vgann3637: 別再提到呂的言論了 他很多法律觀點是有誤的 05/03 23:43
推 mint1: 推 05/03 23:44
推 antilibra: 不會啊 我還是能夠接受他有可能是清白的啊 只是他 05/03 23:47
推 antilibra: 浪費太多時間 證明清白的程度 至少得讓我深信他 05/03 23:47
推 antilibra: 能為房思琪的再出現 達到顯著的抑制效應 那我至少 05/03 23:47
推 antilibra: 能接受他往後的清白 以前的 一筆勾銷 05/03 23:47
推 jsbptt: 好文推 05/04 00:14
推 sa8587: 推 05/04 00:20
推 atpx: 觀點很不錯, 不過個人仍認為太過偏激, 沒考慮到不全是事實的 05/04 00:41
推 atpx: 可能性, 也許疾病讓女主角出現部分的認知扭曲也不一定 05/04 00:42
推 iwiwiwi: 推 05/04 00:42
推 atpx: 我不是要開脫, 不過看過一些精神病患他們平常跟正常人一樣 05/04 00:42
推 atpx: 碰到關鍵點會有扭曲的認知, 例如強烈主張佩佩豬昨天到他家 05/04 00:43
推 atpx: 病患的描述與記憶90%都是符合事實, 但會強烈認為那10%是真的 05/04 00:45
推 atpx: 如果房思琪的故事90%是真的, 偏偏剩下10%扭曲讓老師變成 05/04 00:47
推 atpx: 罪無可逭的罪犯呢? 05/04 00:48
推 atpx: 再強調一次, 不是要開脫. 陳某目前看來也無法開脫罪行 05/04 00:50
噓 lucef: 事實上去碰已婚就是不應該,不跟老師保持距離他自己沒責任? 05/04 00:55
推 pornstar: 護航ID:不管啦~說你合意就合意,其他太複雜我聽不懂~ 05/04 00:57
推 joy31108: 推 05/04 01:06
推 lion410202: 先被強暴還可以打成女生主動碰已婚 神邏輯 05/04 01:12
噓 sleeplesser: "陳老師你一天不講清楚一天不道歉,就一天別想在台灣 05/04 01:15
噓 sleeplesser: 社會行走",嗯哼,那要不要像刃大筆下殺手月故事一 05/04 01:15
噓 sleeplesser: 樣,全民募資要他的人頭啊?你現在就是想讓一個法律 05/04 01:15
噓 sleeplesser: 難以定罪的人"社會性死亡"嘛,這樣其實跟直接殺了這 05/04 01:15
噓 sleeplesser: 個人差不多了不是嗎?好一個"私法正義"呢,佩服 05/04 01:15
→ KillerMoDo: 通篇看下來 就是要拿道德>法律 05/04 01:30
→ KillerMoDo: 你知道這種情況再台灣有多氾濫? 05/04 01:30
→ KillerMoDo: 還有 你回復推文說女兒被強姦藥有行房紀錄才可以反駁 05/04 01:38
→ KillerMoDo: 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常常看PTT啦 你不知道台灣的男性 05/04 01:39
→ KillerMoDo: 被告性侵沒有決定性的證據 就會被起訴诶 05/04 01:39
→ KillerMoDo: 我是不知道你怎麼會認為 女性被"強姦"要用紀錄器反駁 05/04 01:42
→ KillerMoDo: 請問 這種沒評沒據甚至沒有辦法定罪他人的事情 你信? 05/04 01:43
推 gniymu: 推 05/04 01:56
噓 AirbusA350: 通篇只是想強調道德>法律 而且可以切開 跟鄉民正義沒 05/04 02:58
噓 AirbusA350: 甚麼兩樣 只是用法律包裝過而已 再者刑法228要證明的 05/04 02:58
噓 AirbusA350: 是客觀上有無監督服從關係 並不是你文中說的要證明主 05/04 02:59
噓 AirbusA350: 觀上有沒有基於權勢性交 你可以有你的言論自由 但多數 05/04 03:00
噓 AirbusA350: 人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 大肆的"公評"某些人 就是一 05/04 03:01
噓 AirbusA350: 種輿論上的暴力而已 這種私法正義 能不能被稱作正義 05/04 03:02
噓 AirbusA350: 抱歉 我持懷疑態度 而且我認為這就是台灣最可怕的地方 05/04 03:02
噓 AirbusA350: 跟看到新聞標題就先罵恐龍法官一樣 沒有證據就先判別 05/04 03:02
噓 AirbusA350: 人死刑了 05/04 03:03
噓 AirbusA350: 呵呵 反正你文中早說了 法律怎判你不在意 你只是透過 05/04 03:05
噓 AirbusA350: 你所謂的個人經驗 (或者刑法上說的社會通念) 推定這個 05/04 03:05
噓 AirbusA350: 人就是該死 05/04 03:06
推 asparagus: 推言論和輿論! 05/04 04:34
推 moumouQ: 推 05/04 06:55
噓 gamebird: 回應一下hsnumax,幽靈海盜抗辯早就被解決了 原po只是 05/04 09:31
→ gamebird: 包裝出來 來跟你說你們可以理盲濫情 05/04 09:31
→ gamebird: 他自己都知道被突破了 這個本案完全沒關係好嗎? 05/04 09:32
我要表達的是 法院不能盡信這概念呀 這問題解決但也持續一段時間吧不是個案吧
我很忠實地在原文交代無隱匿何來蓄意包裝
而且這只是舉例 請問我論述哪裡有問題 我用這個例子證明舉證困難要定罪本來就非常難
錯在哪?
請問海盜抗辯之所以成立起源不就是基於刑法舉證責任很高?
今天是民事案你看海盜抗辯還會不會成立?
→ gamebird: 這種用錯誤的法律解釋 來導向某些結果煽動鄉民 05/04 09:34
你要講錯誤的法律觀點我本來是不想講這麼白的 不要看法律自家人在吵
說白點啦 就是法院舉證容易才採客觀啦
請問 有沒有被權勢壓迫 是基於這個人主觀比較準 還是客觀?
你去問路人
請問是我外觀上有個上下監督關係
還是主觀上 我感覺到權勢的壓迫比較準?
這條不就是處理 沒有到非自願 但是自由意志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嗎?
既然是處理主觀問題 請問憑什麼用客觀外觀就認定主觀?
講白點是舉證問題啦 因為客觀比較容易舉證法院比較容易啦
所以我說以法律的精神而言 本來就是看主觀
你要給我用一個日據時期剛過威權時代的判例說明是客觀叫大家聽
我覺得只有法律人會覺得是正義
在來判例本身用個案化作通案的判斷標準 我們又不是英美法系國家
判例的合理性本來就是問題
我本身對判例就很反感 A案這樣解釋 B案不同案例事實也要這樣解釋 不合理呀
退步言 你要講有無客觀外觀 請問你知道案例事實嗎?
本案他們本來住在同棟大樓裡 加上父母與林都是舊識 有無委託照顧問題?
至少就有機會有一定上下性,請問就算採客觀不知道事實憑什麼說絕對不行?
→ gamebird: 跟記者知道一點點然後包裝來誤導有什麼兩樣 05/04 09:34
→ gamebird: 鄉民想看這種假專業 因為覺得好像理性思考 有人背書了 05/04 09:35→ gamebird: 但還是跟以前一下 就是獵巫 05/04 09:36
你所謂的包裝誤導 所謂的不專業 不就是我跟傳統見解不同
我認為要看主觀我認為法院不代表真相 所以是包裝是誤導
但你學法律的你應該更知道法律底下有多少的無奈與蒼涼
我不信仰輿論 也不信仰法律
這本來就複雜的世界
法律不等於真相 更不等於正義
我尊重法律 我也相信法律是治理社會最主要的手段
只是抱歉,就真的不是全部
你也發過文表明法律見解了 我也表明我的法律見解了
我們可否留在這裡 讓大家公評
畢竟我這篇很希望弔念奕含
我不希望最後變成法律討論串
如果你對法律見解部分還想再討論 我之後比較有空可以再跟你討論
噓 shoppinglin: 梁案澄清然後你會自刪,就降?! 05/04 09:41
推 SPEman: 推~輿論、政治、法律都是伸張正義的管道,不僅只靠法律 05/04 09:43
噓 shoppinglin: 不要把理性跟惡意批評林兩種說法硬綁在一起 05/04 09:45
我說我相信他是強姦犯 是客觀我對他的法律評價認識 不是惡意批評
推 iop982002: 推 05/04 10:04
推 sding: 推 05/04 10:58
※ 編輯: valender (101.13.81.40), 05/04/2017 11:04:11
推 BLUEJOANNE: 推 05/04 11:16
推 nalthax: 問老律師跟不上新觀念的演變;問嫩律師不瞭解實務後的複 05/04 11:34
推 nalthax: 雜。訴訟不是一個快速單純的報告考試,按照時間出席考試 05/04 11:34
推 nalthax: 交報告就能及格考高分。所以「誘姦」這個詞真的很謎。 05/04 11:34
推 nalthax: 推「自願與否」視於「表意自不自由」的說明。 05/04 11:51
→ gamebird: 首先,你說言論自由,我也只是行使我的言論自由 05/04 12:21
→ gamebird: 就是放在這給大家公評。再來,你說是想悼念死者 05/04 12:22
→ gamebird: 不想法律論戰,問題是你通篇都在講法律,有些不能說主觀 05/04 12:23
→ gamebird: 見解了,根本是誤導。你的結論是,某人一定是強姦犯。 05/04 12:24
→ gamebird: 無罪推定跟罪疑惟輕是憲法上層次的原則,更是一般有良知 05/04 12:24
→ gamebird: 的公民要有的素質,不是你說鄉民不是法院就可以率眾攻擊 05/04 12:25
→ gamebird: 在這案你這樣子做,在其他案子呢?到底誰對司法傷害較大 05/04 12:26
推 Dennis0428: 這篇是所有這個事件中最好的文章 推 05/04 12:26
→ gamebird: 就實體法的部分,什麼叫做法律的精神叫做「主觀」? 05/04 12:26
→ gamebird: 要證明的概念是構成要件要素,當然主客觀都要符合,你是 05/04 12:26
→ gamebird: 瞎扯什麼?今天有經濟優勢的男朋友用包包誘惑女朋友打炮 05/04 12:27
→ gamebird: 照你所說的法律精神是不是就是性自由受到某程度的壓制 05/04 12:27
→ gamebird: 該罰?這怎麼會是法律精神,法條說的清清楚楚要符合 05/04 12:28
→ gamebird: 「監督」關係,就是代表要處罰的是這程度以上的行為。 05/04 12:28
→ gamebird: 你說判例不合時宜,問題是這條法律的核心沒變,時代也只 05/04 12:28
→ gamebird: 只是讓補習班老師更像服務業而已,況且我都還丟最新的判 05/04 12:29
→ gamebird: 決見解了,是視而不見?你在本文的敘述是說:補習班老師 05/04 12:29
→ gamebird: 有監督關係。我只是要打破你這個大前提而已,身為一個司 05/04 12:30
→ gamebird: 法工作者,我也認為要個案認定,但你有接觸本案嗎? 05/04 12:30
→ gamebird: 你有看過相關卷證資料嗎?你都沒有,為什麼結論就一定是 05/04 12:31
→ gamebird: 為什麼就一定要扣上強姦犯這詞?經驗上,當事人常常連自 05/04 12:33
→ gamebird: 己的律師都豪洨,調到一些證據後才知道被騙了,阿你沒 05/04 12:34
→ gamebird: 任何資料,卻可以推出一個有罪結論?然後再給人扣帽子 05/04 12:34
→ gamebird: 「法匠」或「法律人的正義」,無怪乎你會用通篇錯誤的法 05/04 12:35
→ gamebird: 闡述來自以為悼念死者。 輿論改善這種關係當然好 05/04 12:35
→ gamebird: 但你是沒有從制度著墨,卻只是硬說有罪,這哪裡悼念? 05/04 12:36
推 gamebird: 每天地院都在審性侵案件,三方都在認定有無犯罪,有任何 05/04 12:39
→ gamebird: 改變嗎? 你也只是一方覺得有罪而已,見解還有問題 05/04 12:40
→ gamebird: 到底改善了什麼? 弔念了什麼。歡迎轉載還不就只是煽動 05/04 12:41
推 shoppinglin: 說小說辦案不等於說林自願,釣你上鉤的是惡意批林的 05/04 15:37
→ shoppinglin: 還是說現在證據不夠的? 05/04 15:37
→ shoppinglin: 你要說他是強姦犯當然隨你說,警察跟法院本來就不行 05/04 15:37
→ shoppinglin: ? 05/04 15:37
→ shoppinglin: 硬要他們抓不就是小說辦案,你到底在生氣誰? 05/04 15:37
推 sj7: 認同本文邏輯 我也相信 陳國星是強姦犯 只是證據不足以定罪 05/04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