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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jv ( ̄ー ̄;)》之銘言: : 魏先生的同意具有任意性嗎? : 憲兵為什麼可以從事警察的工作? : 在根本上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1-1、229、230、231條等規定, : 以避免日後發生類似情形,國防部還能依據上開法條而振振有辭。 : 第 131-1 條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第 229 條第1項 :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 二、憲兵隊長官。 :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第 230 條第1項 :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 一、警察官長。 :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第 231 條第1項 :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 一、警察。 : 二、憲兵。 :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你都貼了第231條第1項 為什麼不貼第2項? 第2項才是重點 第231條第2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只要憲兵有司法警察權 依第231條第1項第2項憲兵就是可以跟警察一樣主動先偵查犯罪 之後再報告 但是為什麼還要給憲兵跟警察一樣的司法警察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00.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75798.A.4D6.html
Vincent6964: 該修法了 03/06 22:50
ZXCWS: 你沒反黃 "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03/06 22:51
JuiFu617: 司法警察官只有調查權,後續偵察權行使是檢察官 03/06 22:52
darkbrigher: 所以報告了嗎? CD中 03/06 22:52
ZXCWS: 士檢:憲兵先前未報請指揮 03/06 22:52
YOSHIK1: 他有報告給檢察官嗎? 03/06 22:52
talrasha: 就繞過啊 03/06 22:52
darkbrigher: 然後他們調查方式合法嗎? 綁架 釣魚 威嚇 03/06 22:52
JuiFu617: 憲兵已經逾越調查權行使範圍 03/06 22:53
unclefucka: 就自以為大啊,人家問搜索令的時候還說:"要就會有..." 03/06 22:54
Marty: "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 士檢已經出來否認有指揮了 03/06 22:54
Marty: 讀法條不要只讀一半好嗎? 03/06 22:54
依第231條第2項憲兵是可以主動先調查後報告 謝謝
unclefucka: 是不會先領喔? 大概又是那種以為檢察官剛考上小夥子 03/06 22:55
unclefucka: 不放在眼裡的過時貨色。 人家位置就是釘他.... 03/06 22:55
GunHam: 依第231條第2項憲兵是可以主動先調查後報告 03/06 22:55
laliga: 不影響民眾權益的當然可以調查,但有影響的就要先報檢調啊 03/06 22:56
talrasha: 明天要看法務部國防部踢球了 XDD 03/06 22:56
antilibra: 搜索權不含在調查權裡面 03/06 22:56
watashiD: 所以搶資料是調查的範圍內囉? 03/06 22:57
JuiFu617: 後面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是要檢查官為偵察主體行使搜 03/06 22:58
Assyla: 2/19就調查了,今天3/6上了新聞才報告唷 03/06 22:58
JuiFu617: 索,扣押 03/06 22:58
ewolf: 看法條內容應該是可以去找憲兵隊報案囉XDD 03/06 22:59
antilibra: 司法警察最多只能依71-1出具書狀要求到場詢問 無正當 03/06 22:59
ZXCWS: 那扣押物品 也是調查權裡面嗎 03/06 22:59
tl20: 樓主刑訴看起來就是會被當的那種 03/06 22:59
antilibra: 理由具覺才會有跟老檢聲請拘票的問題 搜索 扣押那又 03/06 23:00
antilibra: 另一層次問題 03/06 23:01
tl20: 調查可沒有說你可以扣押東西 03/06 23:02
我並沒有說憲兵可以扣押東西  我是疑問為什麼還要給憲兵司法警察權?
ZXCWS: 另一點從開始到現在已經半個月 憲兵根本沒有後"報告" 03/06 23:03
ZXCWS: 早就違法了 即便你說的"主動先調查後報告" 03/06 23:04
※ 編輯: GunHam (1.162.100.215), 03/06/2016 23:05:32
antilibra: 請參刑訴128 130 136 137 03/06 23:04
vutuv: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03/06 23:05
metcc80211: 違法陋習 03/06 23:06
kotomi: 安安,主動偵查跟違法搜索扣押有關係嗎?刑訴要不要再看一 03/06 23:12
lianhua: 問題是他後來也沒報告啊 03/06 23:13
tl20: 憲兵是軍事警察 03/06 23:13
tl20: 所以會有司法警察權很正常 03/06 23:13
tl20: 主要是辦軍人為主的案子 03/06 23:13
tl20: 會跟一般民眾相關通常是因為民眾可能是證人或共犯 03/06 23:13
GunHam: 現在軍事審判已經回到普通法院 辦軍人檢調警就可以辦了 03/06 23:14
tl20: 所以規定是可以修掉的 03/06 23:19
tl20: 只是之前沒人關心 03/06 23:19
lX: 發獎勵金了 犯罪?? 03/06 23:25
RLH: 過去這麼多年 立委在幹嘛 03/06 23:28
silentence: 舊時代的漏洞 跟廢物軍檢軍法官一樣 03/06 23:54
vutuv: 依376號刑事判決,自願不能脅迫,利誘等不當施壓 03/06 23:56
tcboy: 趕快修法好嗎 03/07 00:19
mirandaliu: 憲兵有警察權真的是莫名其妙 03/07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