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想問兩個卦 (絕不是手動置底). 1. 為什麼憲兵會有司法警察身份? 這是世界常態嗎? 2. 憲兵的功能在司法這一塊跟警察大幅重疊. 現今連軍法處都沒了, 只有在戰時才會任務 編組. 為什麼作為軍法爪牙的憲兵還保留? 憲兵跟本不需要司法警察身份. 軍法都可以交給民間司法了, 沒道理憲兵還需要司法警察 的身份. 這個在過去 2005年憲調組裁撤就看得出來, 憲兵司法警察身份只會製造更多職務 重疊. 事實上, 憲兵擺明就是給閒官有去處而己. 我覺得應該更進一步推動裁撤憲兵單位, 首都衛戌的工作交給特戰部隊 (必要的話擴編). 現編憲兵併入陸軍就可以了. 憲兵前身本來就是陸軍的督戰隊. 併回去也是剛好而己. ※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我是以既沈重又憤怒的心情打下這篇文章,我非常的認真,絕不是想來賣弄微薄的法律知 : 識或打打嘴砲,我認為這件事絕不能善了,不是立委找國防部的人來定一定,政府推幾個 : 人出來道個歉就可以解決。坦白說,就這件事而言,我對那些泛綠立委也沒有十分的信心 : ,我猜最後很可能就是立委們做完秀,單位派人道個歉,發個新聞稿,說什麼是誤會一場 : 、已內部懲處失職人員殺小的呼攏過去,等新聞熱度過了,事過境遷就這麼河蟹掉。 : 我認為這件事的嚴重性比起頂新案,比起黑箱服貿,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絕不能善罷干休 : ,一定要刑事追訴,絕對不能只是在行政體系內處理,不是什麼國防部給膠帶,行政院給 : 說明就可以算了。這一批亂臣賊子委實目無法紀,我們不能讓他們如此囂張下去,既然他 : 們不把法律放在眼裡,我們更要用法律來懲治他們。 : 就這兩天板上文章及報載所述情形,其他特別法姑且不論,就刑法而言,我認為這些人至 : 少得以下列罪名追訴: : 1. 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說明:我認為一干人等構成此項罪名的機會非常大(雖然我對法官沒什麼信心),重點 : 就在於「不依法令」這一項要件,這一點牽涉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容後說明。) : 2. 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說明:包含那所謂的「自願搜索同意書」,不知道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還有沒有看到他 : 們提出什麼官方文書,總之如果憲兵方面明知他們的行為違法,卻還是在其所掌之公文書 : 上填具明知不實之事項,拿來招搖撞騙,便有機會構成本罪。我認為這一條成不成立還要 : 視整個過程內容如何而定) : 3. 第304條之強制罪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 元以下罰金。 : 4.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說明:304條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手段,解釋上偏向是以物理上或身體上之力 : 量控制或壓制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305條恐嚇罪就是用威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怖,屬 : 於精神上的暴力,只要你感到害怕即構成本罪。就本案而言,應該兩條罪名一起看,也就 : 是以恐嚇手段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處以一罪。我國最高法院8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曾 : 有決議指出,以恐嚇手段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僅論以強制罪。這一條我認為和307條 : 的違法搜索罪成立機率一樣高,關鍵在於被害人魏先生是否因那些人的行為感受到精神上 : 之脅迫而心生畏怖,以致於行其無義務之事。) : 5. 第 339 條之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這一條很好理解,無須多做說明,那群制服流氓的行為,就算不構成前述的強制 : 罪,也會構成本條。) : 6.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說明:那些人都是公務員,都要加重其刑!) : 7. 第29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說明:絕對不可以忘記,一定要把背後指使指揮的人(們)揪出來!) : 8. 檢察官應趕緊即時偵辦,憲兵內部人員可能還會有第165條滅證罪問題。 : 9. 就被害人而言,我認為還可以申請國賠及向行為人做民事慰撫金之求償 : 我前面提到,絕不可讓這件事以行政手段了結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228!)規定,檢 : 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簡單說,檢察官不 : 論從什麼管道得知有犯罪嫌疑,就算是從報紙上看到強姦案,也「應該」開始偵查,這是 : 檢察官的法定偵查義務。然而就本案而言,我不認為有檢察官會盡其義務主動偵查。 : 另外就是以告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第1 :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然而我不確定本案的被害人,有沒有 : 「意願」提告,會不會因為受到什麼壓力,使他們無法或不願提告。 : 自首就不用提,那麼最後就只剩告發了。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 : 疑者,得為告發。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官告發,所以我想說,如果有鄉民客觀上 : 條件允許的,可以到該管地檢署告發此案,但其實我更希望由那些民意代表來做這個動作 : ,不要只是在議場上釘官員而已(但該釘還是要釘),不要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 最後我要談那群流氓所稱「依法」得人民同意可以無票搜索的脫罪之詞。的確,刑事訴訟 : 法第131-1條是這麼規定: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 : 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然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的規定不是只有這條而已。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偵查主體是檢 : 察官,但是就羈押和搜索之強制處分,是採「法官保留原則」以及「令狀主義」,也就是 : 原則上羈押和搜索必須由法院(官)同意並簽發搜索票,才能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28-1 : 條規定: :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131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 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 :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III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條文規定非常清楚,就算是檢察官自己認為有必要搜索,都還要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 : 法警察官則只能先對案件做調查,認為有必要搜索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然後再向法 : 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各位要注意,只有「司法警察官」才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 : 請搜索票,「司法警察」還不行。那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差別又在哪?今天那些違法亂 : 紀的「憲兵」算什麼? :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 :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 : 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 : 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第231條第1項規定: :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 : 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 : 察官。 :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簡單說,從上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憲兵在刑事訴訟程序屬於司法警察的一種,司法警察 : 應受檢察官「命令」,司法警察官則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而且,他們只有「 : 調查」權而已,完全沒有主動搜索的權利。今天那些「憲兵」(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官長級 : ),沒有檢察官的命令就做出這些侵擾人民的行為,胡扯法律唬弄恐嚇百姓,膽大妄為, : 孰不可忍。 : 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只單就一個條文的文字來看,而是必須配合它的規範意旨,以及整 : 個法體系做整體的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 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但從前 : 面討論過的第128-1條關於搜索的法官保留原則與令狀原則,以及第230條、第231條關於 : 司法警察(官)職權之規定,顯然可知縱使已得相對人同意,司法警察(官)亦不得逕為 : 搜索,這點毫無疑義,第131-1條只是做了必要的省略,沒有把相關前提再重述一次而已 : 。換個角度想,如果第131-1條可以照他們這樣用的話,那根本整個架空刑事訴訟法搜索 : 的規定,128-1條形同虛設,更可能連同刑事訴訟法其他強制處分規定都跟著崩解。 : 這群流氓自作聰明,以為能這樣子鑽法律漏洞,我猜他們用這種手法已經行之有年了,我 : 們這次真的能夠讓它們繼續得逞嗎? : 最後我想再次提醒,如果有能力所及的鄉民,或是有「駐板」民意代表,請你去告發吧, : 大家一定要持續關注追蹤此案,直到有司法審判結果為止。(但還要過恐龍法官這一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7.7.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81919.A.6DD.html
acln0816: 因為憲兵原本是用來抓阿兵哥違法用的... 03/07 00:33
kairi5217: 因為老蔣很疼憲兵 以前在抓蔣亭 憲兵排成三排人牆幫擋 03/07 00:33
soria: 憲兵是用來抓軍人的 03/07 00:33
這沒道理警察不能抓呀? 除非憲兵比較會抓還是怎樣? 就算是攜械逃亡的阿兵哥, 警方又 不是沒有對付武力強大的歹徒的能力..
kairi5217: 子彈 以後就是直屬老蔣 這也是忠貞的由來 03/07 00:33
JuiFu617: 保護國家元首要給誰來做 03/07 00:34
美國總統是由財政部下的密勤局保衛. 戰時由陸戰隊保衛. 給您參考.
mkiWang: 你要不要看一下憲兵的英文是啥…… 03/07 00:35
MP 可以對付民人嗎?
mkiWang: 以前就傳出要裁憲兵,那時一堆人罵自廢武功 03/07 00:36
大概是怕閒官沒地方去吧.
soria: 萬一軍人組團鬧事 你不可能叫沒受軍事訓練的鴿子去好嗎 03/07 00:45
您所謂的軍事訓練是指掃地作假資料這一類的嗎? ※ 編輯: cybergenie (101.127.7.75), 03/07/2016 00:47:23
zx3393: 你可以薦請國防部寫個評估報告,看看廢憲兵是不是自廢武功 03/07 00:51
Hrting: 一直叫特戰的去顧大門很無聊欸哥 03/07 00:59
cityman0915: 所以有人不知道以前有的陸戰隊陸軍也要受鎮暴訓練! 03/07 01:03
不用陸戰隊呀, 我海軍的在新訓都要練鎮暴了..現在還有沒有就不知.
cityman0915: 憲兵的功能在美國跟台灣都一樣,叫軍人警察! 03/07 01:04
不正確. 美國MP只限於軍事有關地方或人員. 你去動民人試試看會不會引來武裝民兵暴動.
jeffissmart: 憲兵可以保留軍法警察身分 但司法警察身分最好廢掉 03/07 01:51
jeffissmart: MP就是好好地當Military Police 03/07 01:53
jeffissmart: 只限於在陸海空軍刑法上才具有警察權 而平時以營區 03/07 01:54
jeffissmart: 戊守以及警衛任務為主 (ex:總統府警衛) 03/07 01:55
krishuang: 推樓上,這次應該這樣修 03/07 02:17
不同意. 軍法己經回歸司法. 軍法官也已解編. 軍方留著這軍法爪牙用意是什麼? 台灣跟美國不一樣. 美國 MP 在戰場有用, 在本土只限於軍方人員區域 (包括相關軍品商) . 台灣沒有, 也不需要這些條件.
sinangel40: 記得大法官解釋好像有 03/07 03:19
※ 編輯: cybergenie (123.136.68.2), 03/07/2016 12: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