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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我是以既沈重又憤怒的心情打下這篇文章,我非常的認真,絕不是想來賣弄微薄的法律 : 識或打打嘴砲,我認為這件事絕不能善了,不是立委找國防部的人來定一定,政府推幾 : 人出來道個歉就可以解決。坦白說,就這件事而言,我對那些泛綠立委也沒有十分的信 : ,我猜最後很可能就是立委們做完秀,單位派人道個歉,發個新聞稿,說什麼是誤會一 : 、已內部懲處失職人員殺小的呼攏過去,等新聞熱度過了,事過境遷就這麼河蟹掉。 : 我認為這件事的嚴重性比起頂新案,比起黑箱服貿,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絕不能善罷干 : ,一定要刑事追訴,絕對不能只是在行政體系內處理,不是什麼國防部給膠帶,行政院 : 說明就可以算了。這一批亂臣賊子委實目無法紀,我們不能讓他們如此囂張下去,既然 : 們不把法律放在眼裡,我們更要用法律來懲治他們。 : 就這兩天板上文章及報載所述情形,其他特別法姑且不論,就刑法而言,我認為這些人 : 少得以下列罪名追訴: : 1. 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說明:我認為一干人等構成此項罪名的機會非常大(雖然我對法官沒什麼信心),重 : 就在於「不依法令」這一項要件,這一點牽涉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容後說明。) : 2. 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說明:包含那所謂的「自願搜索同意書」,不知道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還有沒有看到 : 們提出什麼官方文書,總之如果憲兵方面明知他們的行為違法,卻還是在其所掌之公文 : 上填具明知不實之事項,拿來招搖撞騙,便有機會構成本罪。我認為這一條成不成立還 : 視整個過程內容如何而定) : 3. 第304條之強制罪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 元以下罰金。 : 4.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 :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說明:304條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手段,解釋上偏向是以物理上或身體上之 : 量控制或壓制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305條恐嚇罪就是用威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怖, : 於精神上的暴力,只要你感到害怕即構成本罪。就本案而言,應該兩條罪名一起看,也 : 是以恐嚇手段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處以一罪。我國最高法院8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 : 有決議指出,以恐嚇手段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僅論以強制罪。這一條我認為和307 : 的違法搜索罪成立機率一樣高,關鍵在於被害人魏先生是否因那些人的行為感受到精神 : 之脅迫而心生畏怖,以致於行其無義務之事。) : 5. 第 339 條之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這一條很好理解,無須多做說明,那群制服流氓的行為,就算不構成前述的強 : 罪,也會構成本條。) : 6.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說明:那些人都是公務員,都要加重其刑!) : 7. 第29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說明:絕對不可以忘記,一定要把背後指使指揮的人(們)揪出來!) : 8. 檢察官應趕緊即時偵辦,憲兵內部人員可能還會有第165條滅證罪問題。 : 9. 就被害人而言,我認為還可以申請國賠及向行為人做民事慰撫金之求償 : 我前面提到,絕不可讓這件事以行政手段了結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228!)規定, : 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簡單說,檢察官 : 論從什麼管道得知有犯罪嫌疑,就算是從報紙上看到強姦案,也「應該」開始偵查,這 : 檢察官的法定偵查義務。然而就本案而言,我不認為有檢察官會盡其義務主動偵查。 : 另外就是以告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第 1 :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然而我不確定本案的被害人,有沒 : 「意願」提告,會不會因為受到什麼壓力,使他們無法或不願提告。 : 自首就不用提,那麼最後就只剩告發了。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 : 疑者,得為告發。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官告發,所以我想說,如果有鄉民客觀 : 條件允許的,可以到該管地檢署告發此案,但其實我更希望由那些民意代表來做這個動 : ,不要只是在議場上釘官員而已(但該釘還是要釘),不要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 最後我要談那群流氓所稱「依法」得人民同意可以無票搜索的脫罪之詞。的確,刑事訴 : 法第131-1條是這麼規定: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 : 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然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的規定不是只有這條而已。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偵查主體是 : 察官,但是就羈押和搜索之強制處分,是採「法官保留原則」以及「令狀主義」,也就 : 原則上羈押和搜索必須由法院(官)同意並簽發搜索票,才能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28- 1 : 條規定: :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131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 : 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 :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III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條文規定非常清楚,就算是檢察官自己認為有必要搜索,都還要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 法警察官則只能先對案件做調查,認為有必要搜索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然後再向 : 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各位要注意,只有「司法警察官」才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 : 請搜索票,「司法警察」還不行。那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差別又在哪?今天那些違法 : 紀的「憲兵」算什麼? :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 :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 : 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 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第231條第1項規定: :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 : 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 : 察官。 :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簡單說,從上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憲兵在刑事訴訟程序屬於司法警察的一種,司法警 : 應受檢察官「命令」,司法警察官則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而且,他們只有 : 調查」權而已,完全沒有主動搜索的權利。今天那些「憲兵」(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官長 : ),沒有檢察官的命令就做出這些侵擾人民的行為,胡扯法律唬弄恐嚇百姓,膽大妄為 : 孰不可忍。 : 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只單就一個條文的文字來看,而是必須配合它的規範意旨,以及 : 個法體系做整體的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 : 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但從 : 面討論過的第128-1條關於搜索的法官保留原則與令狀原則,以及第230條、第231條關 : 司法警察(官)職權之規定,顯然可知縱使已得相對人同意,司法警察(官)亦不得逕 : 搜索,這點毫無疑義,第131-1條只是做了必要的省略,沒有把相關前提再重述一次而 : 。換個角度想,如果第131-1條可以照他們這樣用的話,那根本整個架空刑事訴訟法搜 : 的規定,128-1條形同虛設,更可能連同刑事訴訟法其他強制處分規定都跟著崩解。 : 這群流氓自作聰明,以為能這樣子鑽法律漏洞,我猜他們用這種手法已經行之有年了, : 們這次真的能夠讓它們繼續得逞嗎? : 最後我想再次提醒,如果有能力所及的鄉民,或是有「駐板」民意代表,請你去告發吧 : 大家一定要持續關注追蹤此案,直到有司法審判結果為止。 很遺憾這裡是鬼島... 內鬥才是本體 什麼民主法治只存在課本 同理可證 故如下云云 1. 法律無假期 若政府站在人民這邊 六日絕對大規模動員『國家機器』 搜捕相關證據及人事物 2. 共諜及危及國家安全等人事物 怎不啟用憲兵指揮部的功能 3. 某些人還在裝睡。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40.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307820.A.A55.html
conshelity: 花媽還在睡zzz03/07 07:44
creay222: 共諜就讓我想到張顯耀..........03/07 07:45
creay222: 我說你是共諜就是共諜 懂嗎?03/07 07:46
creay222: 你要證明你不是共諜03/07 07:47
※ 編輯: chjh30322 (111.240.240.110), 03/07/2016 07:48:14
freshbanana: 就你講了算啊 03/07 07:48
creay222: 多少人假共諜之名 行追殺之實 03/07 07:48
image28: 你把白狼放哪裡 03/07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