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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 : 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然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的規定不是只有這條而已。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偵查主體是檢 : 察官,但是就羈押和搜索之強制處分,是採「法官保留原則」以及「令狀主義」,也就是 : 原則上羈押和搜索必須由法院(官)同意並簽發搜索票,才能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28-1 : 條規定: :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131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 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 :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III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條文規定非常清楚,就算是檢察官自己認為有必要搜索,都還要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 : 法警察官則只能先對案件做調查,認為有必要搜索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然後再向法 : 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各位要注意,只有「司法警察官」才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 : 請搜索票,「司法警察」還不行。那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差別又在哪?今天那些違法亂 : 紀的「憲兵」算什麼? 基本上打這麼一堆,軍方還是會跟你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因為同意搜索這條 文本身就是惡法,社會上有權有勢的誰會跟你同意搜索!最後倒楣的還不是那 些沒權沒勢的死老百姓。 再來,雖然刑訴法第231條提到憲兵要聽從檢察官的命令,但軍方假如夠會凹 ,其實就反面解釋而言,檢察官假如沒有命令,那麼憲兵依同條第2項知有犯罪嫌疑 發動偵查,事後再主動告知檢察官,其實也說的過去。 我認為關鍵是,軍法假如事後給當事人1萬5,那麼是否可以證明這個搜索其實 是在當事人不具有任意性下實施,那麼軍方自然無法主張依刑事訴訟法阻卻拘束人 身自由罪的違法性。 當然,最重要的是立法修改同意搜索的要件(不過一堆鄉民可能會出來靠北說 刑事訴訟法都只保護壞人!)以及將憲兵從司法警察的資格剔除才是根本之道, 就讓我們看看這屆立委會怎麼辦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40.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87723.A.269.html
s6525480: 立委?放心啦 過半然後屁都做不出來 還是會有人幫他們講 03/07 02:11
kairi5217: 可以期待啦 拜託 要大修特修 我們現行法律 03/07 02:11
s6525480: 好話找藉口 03/07 02:11
kairi5217: 有太多過時的制度了 03/07 02:12
nakayamayyt: 刑訴沒有反面解釋的空間 03/07 02:21
tuhunger: 老百姓除了懶葩捏著,又能幹嘛 03/07 02:32
dakkk: 哪裡有拘束人身自由 03/07 03:44
peiring: 請小英出來說句話吧 03/07 07:52
peiring: 她是準三軍統帥,她以後下面的人亂搞她一定要管一管 03/07 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