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rayba: 所以鍵盤法律專家要去訴訟沒 ? 03/07 10:21
噓 sportsyzm: 越描越黑 03/07 10:21
→ JuiFu617: 要看刑訴131之1 03/07 10:21
→ Puye: 現在進入圓謊環節 03/07 10:21
推 bmmbmmbmm: 大法官馬英九指派的 訟個屁阿 03/07 10:21
噓 RadioMan: 我去你家搞你媽 也算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03/07 10:22
噓 freshbanana: 警察叫你開車廂,你也可以不要開。不過你開了也不會 03/07 10:22
→ freshbanana: 有獎金 03/07 10:22
推 Tattoo: 我還符合無罪入監勒,垃圾 03/07 10:22
→ freshbanana: 等到小英指派就可以訟了?腦X沒藥醫 03/07 10:23
推 herikocat: 現在是在凹刑訴131-1 不過不得以詐欺 脅迫之情形發生 03/07 10:23
→ herikocat: 如果真要訴訟 就看法官認證 03/07 10:24
→ freshbanana: 替代役無罪入監 03/07 10:24
推 taiki39: 要看131之1,要不然對「物」緊急搜索是131第二項的範圍 03/07 10:24
推 jsbptt: 軍方新發明 以後警憲辦案都比照辦理 搜索票可以廢除了 03/07 10:25
推 Cityfrighten: 唬唬你,反正又不用錢 03/07 10:26
→ JuiFu617: 現在實務例外往往大約原則 03/07 10:27
→ JuiFu617: 大於 03/07 10:27
推 freshbanana: 怎麼一堆腦弱搞不清楚搜索跟主動提供的差別 03/07 10:27
推 amose999: 實務上這條是找人....而已~~~找物=>違法搜索囉~~ 03/07 10:33
我覺得軍方該不會是
直接google "無搜索票" 然後隨便找一條吧
※ 編輯: limitex (36.231.253.168), 03/07/2016 10:37:12
→ balberith: 131第二項也不能用,因為發動權是檢察官,天兵隊這次 03/07 10:41
→ balberith: 直接把檢察官跳掉,他們主張的無票搜索實際上是131-1 03/07 10:41
→ drigo: 別忘了參照最高法院100, 台上字, 376號的刑事判決 03/07 10:46
→ drigo: 131之1須合於該判決所述程序要件才合法 03/07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