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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的原則是需要有「搜索票」,並且搜索票須要由法院核發,檢察官是沒有簽發搜索票 的權限的。 這裡不知道是新聞打錯還是國防部誤認,國防部要講的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131-1的同意搜 索,而非131條的逕行搜索、緊急搜索。 在沒有搜索票之下,如果要進行搜索,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無票搜索」的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有兩種合法「無票搜索」的方式,第一是為了找被告(也就是為了抓人 ),可以為「逕行搜索」;第二種是「緊急搜索」,也就是因為急迫情況,如不盡快搜索、 扣押,還要求要由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可以搜索證據可能為時已晚,因此可以由「檢察官」 親自實施緊急搜索,或者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本案不是為了找「人」,而是要找那些文件,因此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逕行 搜索」的適用。 本案雖然是為了找證據,但是,有急迫情況嗎?魏姓家人購買那些物品,應該是用來「收 藏」的,魏家應該不會無緣無故把這些珍貴的東西丟掉或燒掉吧?因此也沒有「緊急搜索 」所謂「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之情況。並 且,緊急搜索必須由「檢察官」執行或指揮,才可以為之。既然本案沒有經檢察官指揮, 當然也沒有緊急搜索的適用。 接下來才是國防部說的「搜索同意書」。 同意搜索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也就是受搜索人同意偵察機關進行搜索, 在這個時候也可以沒有搜索票,就進行無票搜索。 癥結點就會在於,什麼叫做同意? 如果一大群警察圍在你家外面,警察問你說可不可以進去搜索,你看著對方陣仗那麼大, 因此說「好」,這樣算同意嗎?警察笑著臉,但拿著槍在手上把玩,笑著問你說可不可以 搜索,你說好,這樣算同意嗎? 同意應該要是「真摯的」同意。也就是被搜索的人知道自己「可以不同意」、知道「不同 意也不會怎樣」,並且國家並沒有給予過多壓力直接或間接迫使受搜索人同意,這種同意 才是真摯的同意。 國防部說:「經過魏姓民眾同意下,在前往他家的路途、車上簽署的」,這種情況下是否 確實取得同意是否為魏爸爸的同意?更甚當事人說是在「事後」所簽屬同意書,並且給予一 筆獎勵金。如此是否確實有取得魏爸爸的同意是很有問題的。 另外,國防部說:絕無「搜索獲得」。這裡也是自打嘴巴的部分。 如果沒有「搜索獲得」,幹嘛一直強調「合法的同意搜索」? 既然主張是「合法同意搜索」,所搜到的東西怎麼還不是搜索獲得呢? 最後,縱使是魏爸爸自己把東西拿出來,這也只是在執行搜索下因為比例原則的考量, 由搜索警員先命受搜索人自行提出,不先用強制力搜索之「搜索方式」之一,但並不會因 此而抹去實際上是在執行搜索的事實。 ※ 引述《daoqu (貓抓老鼠)》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http://goo.gl/A8OE4a : 魏姓民眾在網路買賣3份白色恐怖時期文件,傳出遭憲兵以「釣魚」方式誘捕,強行將他 : 押上車,且沒有搜索票情況就直接進入魏家,取走該批文件,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國防部 : 發言人羅紹和今早提出六點說明,並主動懇請監察院調查、表明如有行政疏失,國防部絕 : 對會檢討相關違失人員責任。 : 隨後,憲兵指揮部參謀長馮毅表示,針對魏姓民眾指控的「無票搜索」一事,他強調該案 : 符合刑事訴訟法131條中的「無票搜索」,表示是民眾自行從防潮箱中把文件取出,進入 : 屋內也是魏姓民眾自行開門讓他們進入,絕無沒有「搜索獲得」。 : 另外關於「搜索同意書」是何時簽署,馮毅也說是在經過魏姓民眾同意下,在前往他家的 : 路途、車上簽署的,絕無大眾質疑的「事後簽署」一事。 : 馮毅說,原本打算今天公布的「搜索全程錄影」中都可以釐清所有疑點,不過由於偵查不 : 公開的前提,所以今天無法公布。(葉國吏/綜合報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36.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323725.A.69A.html ※ 編輯: fulfilment (111.254.36.67), 03/07/2016 12:09:50
cattgirl: 聽說憲兵有帶槍 有帶槍 有帶槍 有帶槍 03/07 12:09
peter080808: 國防部很喜歡自創術語 不用太意外 03/07 12:09
meredith001: 哎呀 人家就還活在戒嚴時期阿 沒開槍算你好運 懂 03/07 12:09
yannicklatte: 說你錯你就錯,大人快斬了他! 03/07 12:10
nomorepipe: 茶無不法 謝謝只叫 03/07 12:10
zold: ~~~~~ 開始合理化的國防布 ~~~~~ 03/07 12:11
jsbptt: 推 就算是緊急搜索 也必須是由檢察館指揮 軍方別想耍無賴 03/07 12:11
gy5566gy: 你沒做壞事還會怕人搜索? 活該 03/07 12:11
tokyo730714: 專業推 03/07 12:12
alladult: 當事人事後已經表達在受迫下的同意 03/07 12:14
JuiFu617: 有啊,軍方都說程序有瑕疵了 03/07 12:16
alco7: 雙方喜悅 簽下同意搜查 不都這樣 03/07 12:16
cheermin: 131-1裡面的主體有提到憲兵嗎? 03/07 12:16
Puye: 讓你活著 還說三道四 快點謝恩好嗎 03/07 12:16
JuiFu617: 人家會檢討並改進偵查行為 03/07 12:16
JuiFu617: 憲兵是司法警察官啊 03/07 12:17
cheermin: 而且有那個腦殘會同意讓別人搜索自己家 03/07 12:17
JuiFu617: 司法警察 03/07 12:17
fulfilment: 憲兵依照刑事訴訴法屬於司法警察,有偵查犯罪之職權。 03/07 12:18
fulfilment: 訟 03/07 12:18
Tiphareth: 國防部都自己承認沒進入偵查程序了呀! 03/07 12:19
lwei781: 憲兵沒 "官" 頂多 司法警察 03/07 12:20
holyhelm: 啊就很急迫啊,白恐加害人急得要命 03/07 12:20
Tiphareth: 刑訴法都寫前提要有法官或是檢察官的同意好嗎? 03/07 12:20
Tiphareth: 這些法條不知被貼多少遍了 03/07 12:20
belmontc: 幹你媽低能兒 司法警察官又怎樣? 又不能開搜索票 03/07 12:21
belmontc: 法院跟檢察官沒一個出面 你司法警察是能搜索? 03/07 12:22
martintp6: 該把加害人全部抓出來清算了 03/07 12:28
MattOwl: 推 03/07 12:37
phoenixhong: 是呀,我們憲兵只是個屁,帶槍只是例行的軍械保養, 03/07 12:43
phoenixhong: 你老百姓緊張什麼?自己想太多緊張簽同意書的,這根 03/07 12:43
phoenixhong: 憲兵無關喔! 03/07 12:43
PolarWood: 謝謝大大說明 03/07 12:44
※ 編輯: fulfilment (111.254.36.67), 03/07/2016 12:50:05
rayonwu: 推 03/07 13:28
wxes: 說得很好 03/07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