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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eandgo (開板拉!)》之銘言: ※ 引述《BONTON (龜有公園前派出所巡察長꠩》之銘言: : 話說我剛剛揭穿那人是用CO2的槍(ywbqfa) : 型號403全金屬(ywuy8n) : 但卻被版主大人砍掉了 : 另外八卦是 : CO2槍超過出速超過19焦耳即算違法 : 但是假如裝入鋼珠子彈即為違法~無論出速焦耳 : 但是市面上有賣加重彈卻沒事(好像是水泥做的~打到就碎掉) : 19焦耳威力=打穿鋁罐 : 23焦耳以上威力=伯朗前進後出 : ps:22J換算公里速是約140km左右 : 有沒有打穿鋁罐的槍不算違法的八卦? 我看了看槍炮管制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 5- 1 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 陳列。 -- 怎麼看都是違法的 我記得你提的這個問題曾經有討論過 不過結論我忘了 -- http://www.wretch.cc/blog/comeandgo ============================================================================== 那個 補充一篇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所發的公告 出處: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2_2.aspx?no=116 發稿時間 2005/1/4 下午 05:45:21 標題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 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 -----------------------------------------------------------------------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 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一、「模擬槍」係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一般而言該類槍枝係使 用「空包彈」進行擊發,模擬真槍之拋、退殼效果,不具發射彈頭之功能,亦不具殺傷力 ,惟該類槍枝極易於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且其外型、構造、材質均類似真槍,經統計 資料指出,每年查獲之非法槍枝,高達七成均係由該類「模擬槍」改造而成,故實有進行 管制之必要。 二、「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包括漆彈槍、BB槍等,均不在管 制之列,換言之,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材質與真 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並無違法之虞。 三、玩具槍管理規則未廢止前,對於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均有嚴格的 限制,不但外型、材質不得與真槍類似,並需遵守槍口溶入紅色或橘色顏料等相關規定, 如今立法排除所有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之管制規定,民眾無需擔心權益 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 ps: 玩具槍管理規則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 關於CO2的槍 的殺傷力說明 可以參考下面這個網址 http://0rz.tw/a63Uy http://0rz.tw/0a3SV 殺傷力試算 http://www.arms-cool.net/jms.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