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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lamwater (slamwater)》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1HtIxQaE ] : 作者: SeungYeon (我愛勝妍) 看板: Militarylife : 標題: [新聞] 洪仲丘禁閉慘死 律師:「特別權力」悲劇 : 時間: Wed Jul 10 17:52:23 2013 : 還差2天就退伍,成大高材生洪仲丘竟然慘死軍中禁閉室!案發後,雖然國防部立即為了 : 平息輿論壓力火速道歉,但相關懲處名單以及詳細驗屍報告卻遲遲沒有出爐,更遑論追究 : 相關涉案軍方人員的刑責;對於洪仲丘的慘劇,以及整起事件背後所勾勒出的軍中黑幕, :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感嘆,這一切都是「特別權力關係下的產物」。 歷年大法官釋字不是已經揚棄了「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88.aspx 那為什麼這個已經死亡的「垃圾理論」又可以「借屍還魂」? (這裡的「屍」指的是那些行為不當的行政機關人員,包括洪生案中的兩位士官) 是不是要擺明說,要把大法官們給架空了?不把大法官當人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73.112
chingoops:推亞利安星球辯論法 07/10 19:20
nakayamayyt:要看小結喔. 07/10 19:20
lc301:因為大法官還沒解釋到部隊 07/10 19:21
釋字第 430 號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 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 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 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 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 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 ,應不予援用。
juneday:.......名義上是揚棄了沒錯呀,但實際上呢? 07/10 19:21
我不是說那個律師講的有錯,所以我才說為什麼特別權力關係又借屍還魂?
BaRanKa:解釋理由書呢 07/10 19:22
Refauth:推 chingoops:推亞利安星球辯論法 <<-- XDDDDDDDDDDDDDD 07/10 19:22
phootw:國考準備很久了吧? 07/10 19:25
DCaty:只是稍微突破且換名稱而已 根本沒到揚棄的程度 07/10 19:25
harvey3890:就連受刑人都可以跳過申訴(監刑6) 提起訴訟(釋653) 07/10 19:26
harvey3890:救濟了 軍中還有特別權力關係 真是頗呵 07/10 19:26
所以我才說「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是「垃圾理論」。 結果好像有人還很贊同這種理論,我該說這些人喜歡吃垃圾嗎?
livtyler0828:殺人放火可救濟、帶個手機直接死 這什麼世界? 07/10 19:27
cynthiaklim:簡單的說,如果洪員知道這釋字連禁閉室都可能不用進去 07/10 19:27
cynthiaklim:問題是..他沒使用 07/10 19:28
ljxc:430講的是軍官退伍的問題 跟這有啥關係 07/10 19:28
ljxc:只會貼資料不會看 07/10 19:29
blackwoods:沒到揚棄,你黃字認真看仞 07/10 19:29
DCaty:知道那些釋字又有啥用 處分前有告示救濟途徑嗎? 07/10 19:29
jackythere:法律只保障有黨證的人 07/10 19:29
DCaty:連憲法第八條 24hr內提審都做不到了 07/10 19:31
blackwoods:是爛理論但你敢寫全面場棄就要保祐出題者喜好 07/10 19:31
eric61420:430的得否爭訟標準:看是否影響軍人身份存續 07/10 19:33
eric61420:單看430的話,只要基礎關係(身份)未被影響,其他基本權 07/10 19:35
eric61420:受到侵害,也沒辦法開救濟大門 07/10 19:35
你可以看看學生相關的釋字見解演變。當然啦,能不能做出軍人能對「非影響其身份之處 分」進行爭執,或要求「依法行政」,還是有賴大法官的解釋,但也不能因此認為「軍人 無法就非影響其身份之處分爭執」是對的或符合憲法精神。
eric61420:雖然許宗力在653號協同裡說已經全面揚棄就是了 07/10 19:39
※ 編輯: deathsheep 來自: 220.134.73.112 (07/10 19:43)
eric61420:當然是這樣,甚至應該漸漸從重要性標準轉向有權利有救濟 07/10 19:43
eric61420:這樣才是符合法治國原則以及實現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07/10 19:44
eric61420:只可惜現在只有大學生及公務員方面有比較多的突破 07/10 19:46
aowert:怪怪的耶! 07/10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