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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橫紋肌溶解症 關藉字"過度運動,固定姿勢壓迫肌肉" 致病原因 造成橫紋肌溶解症的因素有很多:固定姿勢壓迫肌肉、過度運動、高壓電電擊、全身性痙 攣、燒傷或被重物壓傷以及部分藥物不良反應等都有可能造成橫紋肌溶解症。 體罰或過度操課+中暑 是會致死的 固定姿勢壓迫肌肉就像是(跪坐腿會麻一樣 如果麻久了就....) 反正那些人 一定會想說"阿幹 才剛開始就不久看起來就快掛 一定是裝的拉" 當年我就中暑過=w= 99年間陸軍飛彈勤務廠上兵蘇永盛因不堪中尉排長郭景志不當管教,處罰蘇抱11把木槍出 操、揹65式步槍掃廁所,墜樓自盡,震驚各界。最高法院依凌虐部屬致死罪,判郭景志7 年2個月確定。 原文網址: 中尉嗆「我要玩死你」! 兵真自殺 高院判7年2個月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2/09/24/11490-2857031.htm#ixzz2Y5lQlRZA 1.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 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此罪之要點是「致人於死」而不是直接殺人的行為,其他的殺人罪行,法院應以「加工自 殺罪」,「母殺嬰兒罪」,「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定罪。 「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 失之存在;而「殺人」一詞則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意圖,故法學上並無「過失殺人」該詞。 未遂犯 蓋章的沒去看得都屬於 業務過失致死, 當場的可以視為凌虐部屬致死 (要求 看病沒帶去軍診所或找醫官來 = 凌虐) 要裝死 不如真死,當年俺入伍後兩周馬上去開刀(肌腱長良性腫瘤) 當時班長名言"你們這群裝死的 要看看他 這種真死的裝不來" 我們那梯逃兵被抓回的一位(二次訓),迷路的一位(一次訓) 爽兩個多月 ._.y 等到軍醫說可以正常時 老鳥都快退光了 (大專兵去參加一般兵梯次是很爽的,不是我說 那些18歲當兵的 腦子真得很有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99 ※ 編輯: kusomanfcu 來自: 61.231.1.199 (07/04 23:56)
hvariables:有防中暑小卡 07/04 23:55
kusomanfcu:每個人體質不同 我是體弱多病那種 嚴重過敏體質 07/04 23:57
kusomanfcu:過敏到晚上都睡不著 睡眠不足 造成中暑 07/04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