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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規定:「現役軍人 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 法處罰。」係實體法之構成要件問題。直言之,本條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總則編,係將本 法共同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人身分獨立出來,並以第三條明文規定解決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者如何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至於同法第76條,亦屬實體法問題,故不贅訴。 二、本案爭點乃審判權歸屬,乃屬於程序法問題,故應就程序法探求之: (一)、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 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 外之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同法第五條規定: 「一、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 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 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二、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三、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綜上所述,可知,本案呂某可能成立罪名為為刑法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雖被包含於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罪而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適用 軍事審判法之可能,然仍因探討者為:1.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時點2.犯罪行為發 覺之時點3.追訴審判中之時點,合先序明。 (二) 1.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時點:呂某於7月3日退伍,7月2號行為客體死亡、當時即 為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點,可知犯罪發生係於行為人任職服役前。 2.行為人實行犯罪時,縱身旁有人,然當時尚未發覺行為人「過失致死」之事實, 仍須到事後檢討時國防部始將行為人過失致死之事實移送偵辦,故此時才為發覺 犯罪之時點。可知發覺犯罪屬行為人離職離役後。 3.退萬步而言之,縱行為人之犯罪行為發覺係於任職服役中,然本案仍於偵查程序 中,行為人即離職離役,故仍可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初審案件移 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 小結:本案審判權應屬普通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審理。 三、結論: 實體法部分:呂某因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規定而適用於該法,並可能成立陸海空軍刑法 第76條、第一項第五款軍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其構成要件規定於刑法第276條第二項。 程序法部分:因軍事審判法第1條、憲法第9條以及軍事審判法第5條規定,由普通法院 審理,而應適用於刑事訴訟法而非軍事審判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214.36 ※ 編輯: dameme 來自: 175.180.214.36 (07/15 18:58)
chncheng:本來就是刑法,推你用心整理 07/15 19:00
Sigama:對不起 洨弟沒讀書 可以說簡單一點嗎 07/15 19:00
ChangetheWay:X可憐,醫師生涯還沒開始就要結束了 07/15 19:06
clarinaser:如果通知醫官時,該被害人已經無法救助時,醫官應該沒事 07/15 19:09
gfneo:上面數樓正好有人在怪軍醫官沒把死馬當活馬醫 07/15 19:11
yp0331:簡單說 軍事法院對醫官無管轄權 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07/15 19:24
yp0331: 退伍 07/15 19:26
chncheng:本來洪家和醫官應該可以用此為使力點要求地檢涉入調查 07/15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