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召考的考古題
會員(代表)連署申請召開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應如何召開?出席會員(代表)未達法定開會人數而流會, 第二次應如何召開?又前項會議經二次召集均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 第三次召集時應如何處理?
問題一我以33條及36條規定回答不知是否恰當
1.依第33條規定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ꀠ。
ꀠ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ꀠ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2.依36條規定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問題二即以36條第一項再回答一次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問題三以36條第二項回答
ꀠ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
ꀠ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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