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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才通過,「馬上」打壓集遊權!
Apr 27th, 2009 by site admin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記者會後新聞稿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勞工陣線、集遊惡法修法聯
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野草莓等團體等團體於今上上午召開記者會,重申民間社團對於
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的不滿。民間社團認為日前執政黨才剛通過二大國際人權公約
,明天國民黨卻要甲級動員,試圖強行通過這個無法保障人權集會遊行權利的法案,令各
社團感到非常憤怒,各社團並揚言,不排除明天院會表決時,在場外發起抗議。
在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第七屆第一會期,國民黨立委雷倩、張碩文、侯彩鳳、周守訓
、鄭麗文、朱鳳芝、吳清池、邱毅等委員都曾連署提案修改集會遊行法,在他們連署的版
本中強調:應採「自願報備制」及「在無重大明顯立即之危險的集會遊行,警察機關不得
加以干涉」、刪除「禁制區」、刪除所有罰責(也沒有加入目前行政院版的「行政罰緩」
)。而明天國民黨甲級動員,企圖強行通過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台灣人權促進
會執委吳豪人表示這些曾經連署過的立法委員應該要先為他們立場朝夕多變,向全民道歉
。吳豪人表示目前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制方式越來越氾濫,甚至連室內的公聽會舉牌都
遭警方強制驅散,像日前台東環保人士徐蘭香等人在台東縣議會議長同意之下,於核廢料
公聽會中舉牌抗議,卻遭台東縣警員強行帶走並留置警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及台北律師公會高涌誠也表示民間社團已經多次表達民
間社團對於集會遊行法的意見,法案卻仍要強行通過,跟日前通過的二大國際人權公約根
本背道而馳。他們沉重呼籲,立法者需重視集遊修法之歷史責任,不要為了政治鬥爭而犧
牲人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明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肯認。除依法律在民主
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危及他人之權利自由所
需,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施以任何限制。」以此為準,國民黨團所支持之行政院版修正
草案中的多項規定,即違反了此國際公約的精神。
首先,強制報備並授與主管機關禁止集遊活動之裁量權,即是在集會尚未舉行之前,便得
以「推定有罪」,把人民直接民意之表達,當成潛在犯罪;而非站在「肯認和平集會權利
」的立場上,維護並促進此基本權利之實現。這樣的「強制報備制」,與充斥解戒嚴思維
的現行「許可制」,並無不同。
再者,行政院版以刪除了現行法中違反命令解散之部分刑罰,作為進步修法的象徵;卻新
增了可連續處罰之行政罰責。小規模的和平集遊,沒有報備而舉行,又不願解散,警察可
以連續處罰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如此的規定完全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和平集會不得限制」的精神。弱勢團體正是因為缺乏資源獲得公共發言空間,才上街頭直
接表達民意,行政院版祭出重罰,小型弱勢團體往後更沒有發言的「本錢」。
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4月22日公布,具有國內法效力,施行法並言明各及政府機關所主管
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
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馬英九總統裁示兩公約火速通過、高喊邁向國際標
準,但國內修法卻背道而馳、大開倒車,民間社團不禁要問,這樣完全矛盾的人權政策,
就是馬總統所謂的邁向國際標準?
一套謬誤的集會遊行法,將深化威權心態、讓警察國家復辟。集遊法表決前夕,民間團體
除了召開記者會作最後呼籲、也將向國會絕對多數之國民黨團陳情意見。上街頭的人民不
是社會亂源,集遊基本權利也不應是施政恩典。若意識倒退的集遊修法強勢通過,民間社
團絕不服從!
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電信工會、台灣性別
人權協會、台灣綠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教育公共化連線、全國教師會、台灣法學會、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環保聯盟、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
勞工陣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記者協會、媒體觀察教育基
金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綠色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核四公投促進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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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學校教書外,便沈浸於藝術創作中,認為那是畢生
的追尋,但,「我是要以行動愛護這塊大地,或只是要幫大地畫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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