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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reenparty.org.tw/introduction.php?itemid=404 綠 黨 黨 章 1996年1月25日施行25條 1996年5月日修正第1條 1996年6月23日修正第2、25條 2006年2月25日修正第3、5、6、9-25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綠黨」,英文名稱 "Green Party Taiwan"。以下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以推動台灣社會政治之改革,秉持生態主張的理想,來建設新國 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各界對綠色政治主張的重視與支援。 二、促進國內外綠色政治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綠色政治主張相關法令與政策之研究。 四、辦理黨員成長、教育等有助於本黨整體發展之活動。 五、出版有關生態主張之綠色思潮出版品。 六、推動其他有利於綠色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七、推薦政治代理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第二章 黨 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 黨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黨黨章。 二、 宣揚本黨綱領。 三、 至少加入一個地方或議題支黨部,並參與其組織活動。 四、 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 繳納黨費。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 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 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 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 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 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 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 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九條 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本黨得設地方支黨部及議題支黨部;並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支黨部及議會黨團之設 立辦法另訂之。 黨員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為黨部最高意思機關。黨員代表大會設立辦法 另定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大會 第十條 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意思機關,每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中央執 行委員會決議或全國五個以上支黨部之書面提議,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凡於全國黨員大會開會時已繳交該年度黨費之黨員,始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全國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中央級省市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召集人、中央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二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中央執行委員互推兩人為共同召集人,男女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 制定本黨內規。 三、 編製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重要人事案。 五、 審查獎懲之提案。 六、 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第十四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採合議制。執委會會議記錄應對全體 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會於未開會期間,得因應時效需求,透過網路提案、討論及議決黨務相關事 宜,並效力與正式開會同,並應對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應分擔本黨募款及招募黨員工作。 執行委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執委會會議兩次(含)以上,或長期未參與黨務討論及分工者, 得經執委會之決議,送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予以停權,並由候補執委替代之。 第十五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並由評議委 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 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 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 對黨員及各級組織作獎懲之決定時得解釋黨章及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任 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中央黨部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 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 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本黨獎懲條例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有關黨員及各組織之獎懲事項,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交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左: 一、黨費。 二、自由捐款。 三、其他收入。 黨費繳納辦法另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黨之各級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以及黨提名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政治代理人,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黨政治代理人之提名辦法暨權利義務規定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黨章之制定及修改,須經全國黨員大會黨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通過後施行。 -- 兩岸統一,等長江大壩拆了再統一; 台灣獨立,等核廢遷出蘭嶼再獨立。 Ptt 綠黨版 試閱中 國家研究院-> PoliticMan -> GreenPart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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