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ieamuroma:喔!多謝賜教!原來如此! 推 221.169.0.216 04/29
※ 引述《namieamuroma (namieamuroma)》之銘言:
: ※ 引述《Rostow (安打!安打!全壘打!)》之銘言:
: 我想這應該算是 業務正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吧
: 刑法第22條
: 我這邊的書上正好寫到
: 只要遵守運動規則 發生傷害的結果
: 仍可以阻卻違法!
: : 應該是不用負法律責任,
: : 因為這是法律所允許且可預期的風險,
: : 而且當事人是否故意難以判斷,
: : 所以要喬依負法律責任幾乎是不可能的!
: : 其實...與其想辦法將喬依治罪,
: : 不如多多幫酷龍祈福吧!
: : 希望他沒事T.T
我想說的是 為什麼要阻卻違法?
那乾脆也可以直接說「不用處罰」
剛剛的命題直咬著「容許風險」這個概念
換言之,我們是在「構成要件」這個層次討論,
如果可以剔除就剔除了
因為這根本就不是犯罪
如果依妳說的,那我就肯定她是犯罪,然後我們寬恕他(因為沒「違法性」)
所以
首先,或許喬先生沒有故意、過失,那根本不是犯罪
可以討論有無過失啦 基本上很難去證明他有過失,妳要舉證
退萬步言,就算證明了他有過失
喬先生還是可以主張容許風險
那你就要去證明喬先生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到了這一步......要怎麼去證明?對檢察官或自訴人而言
另外關於民事的部分
重點還是在故意、過失主觀要件的部分,不用下探到違法性的層次
PS 其實,有人認為這不是容許風險、而是違法性,原因還是在於他認為這是犯罪
只是社會、法律原諒他、包容他。但是我只是就論罪的構成要件依序討論
並且,我也不認為這樣已經是犯罪了啦,見仁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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