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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901/5/2vve.html 擅自授權出版古龍等人小說 兩人判賠定讞 更新日期:2006/09/01 19:10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一日電) 美商宋氏企業公司擁有的司馬翎和古龍的武俠小說著作財產權,遭趙姓男子和吳姓 女子侵害,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被告上訴,趙姓男 子和吳姓女子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兩百零二萬五千一百一十四元和利息、趙姓男子應 給付兩百八十八萬元和利息,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宋氏公司主張,公司的讓與人「真善美出版社」與著作人司馬翎和古 龍分別簽訂著作權讓與契約,分別自司馬翎和古龍取得十八套和三套武俠小說的著 作財產權,趙姓男子和吳姓女子未經同意擅將十八套著作授權中國大陸延邊人民出 版社出版,趙姓男子並以皇家、皇鼎兩家出版社的名義在台灣出版三套著作。 趙姓男子和吳姓女子則主張,宋氏公司應舉證證明所提的著作物權讓與契約是否為 真,且因宋氏公司的代理人無法繼承司馬翊武俠小說的著作權,並未享有著作財產 權,另外,宋氏公司所提的著作物權讓與契約簽立時期是一九五Ο、一九六Ο年間 ,當時兩岸仍處戰爭狀態,授權領域是否包括中國大陸,並不明確。 台灣高等法院二ΟΟ四年九月間更一審認為,司馬翎確實將著作權全部、永久讓與 真善美出版社,讓與效力範圍包括中國大陸地區在內的全世界,不受兩岸阻絕,尚 未交流的現實影響,古龍也已將三套著作的著作權讓與真善美出版社,趙姓男子和 吳姓女子所為已侵害著作權。 全案經更一審判趙姓男子和吳姓女子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兩百零二萬五千一百一十四 元和相關利息、趙姓男子應給付兩百八十八萬元和相關利息,經上訴,最高法院今 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定讞。950901 --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61-64-148-252-adsl-tpe.dynamic.so-net.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