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vies:其實skype聊天也會進步...只要是有主題的聊天也會進步的..09/01 20:26
推 Xkang:個人有興趣...可以不要在政大附近嗎XDD 好遠哦...09/02 13:35
推 claire048:有興趣學韓文,但英文還好^^"(聽力可),有在準備多益09/02 17:45
→ KerKerKerKer:邪靈斬09/05 17:19
#18kzEOQo (HANGUKMAL):
推 elvies:= =09/01 20:26
推 lisajnyt:滿有趣的耶~好像唱得比國語好聽....09/02 18:40
推 junzuo:= =+ push~ 09/03 20:03
→ KerKerKerKer:邪靈斬09/05 17:19
(中略)
#18mBgjIp (HANGUKMAL):
推 achou0119:避免陽光直接照射,請放在陰涼處保管。09/05 13:27
→ KerKerKerKer:邪靈斬09/05 17:19
→ l314:謝謝~~09/05 22:19
【判決理由】
KerKerKerKer 板友於板面連續數篇文章推文「邪靈斬」,與文章中所討論之
主題完全無關,擾亂板面之意圖十分明顯。且「邪靈」一詞,無論其所指之
對象為發文的板友、討論的主題,抑或是針對韓國語,皆具有情緒性惡意誣
蔑之意涵。《韓國語板板規》第九條禁止情緒性反韓文章,究其立法之意,
當以維護韓國語板正常之討論,固其「文章」一詞之解釋,當可意及板友所
發表之言論。而推文亦是本板主要言論表達方式之一,故於推文中涉及情緒
性反韓字眼,亦可受第九條之規範。
KerKerKerKer 板友違反板規之事實明確,故援引《韓國語板板規》第九條,
判決如主文。
如 KerKerKerKer 板友不服判決,請於停權三日期滿後依循《韓國語板板規》第十三
條,提出針對板主判決此案之彈劾案。或是於國家研究院語言研究院組務板提出申訴。
二○○八年九月六日
板主: albyu
附錄
【判決意見書】 (板主 albyu 意見)
就現行《韓國語板板規》第六條有關發文內容之限制,及第九條情緒性反韓
文章的規範,就本次判決所述之違反板規的情況,採行擴大解釋第九條以防
止板面討論秩序遭破壞。然是否可能產生適法性的疑慮,以及板規條文最高
解釋權是否屬於板主,是否應導入司法最高解釋權分立的機制,需審慎評估
修法的必要性。
《韓國語板板規》第九條 全文
第九條、本板禁止無確切證據之情緒性反韓文章。若違反本條者,水桶三天且該文劣退。
累犯三次者,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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