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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語板二○○八年警字第二號 【警告事由】 waft 板友於 #18mWhQ-Q (HANGUKMAL) 「韓國網站註冊畫面」一文中,涉嫌 詢問有關如何利用非自身之韓國人名與住民登錄番號登入韓國網站。 此行為已涉及違反大韓民國《住民登錄法》第 37 條第 9 項,此為韓國法 定之犯罪行為。雖然大韓民國法律行使有效權不及於批踢踢所在之中華民國 地區,然考慮網路空間之特性,加以本板為韓國相關看板,故在此提出警告, 勿進行違反韓國法律的行為。 若 waft 板友確實擁有大韓民國之住民登錄番號,煩請告知板主。該文將暫時 鎖定,並請各位板友暫時勿回覆該文。若 waft 板友確實擁有韓國住民登錄番 號,將重新開放該文的回應。 〔附錄〕 大韓民國《住民登錄法》第 37 條 (中文翻譯:板主) 第 37 條 (罰則) 違反下列所列舉之任一項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處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1. 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者,或於住民登錄或住民登錄證上申報不實之資料者。 2. 將住民登錄證提供他人進行借貸等債務行為之提供者及接受者。 3. 違反第 7 條第 4 項,按照住民登錄番號賦與方法,生成假的住民登錄番號,以謀取 自己或他人之不當利益者。 4. 散布或流通可生成虛假住民登錄番號之程式者。 5. 違反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以不正當之方法閱覽他人之住民登錄表,或將該謄 本或抄本交付他人者。 6. 違反第 18 條之二的第 5 項者。 7. 違反第 18 條之三的第 2 項者。 8. 不正當使用他人之住民登錄證者。 9. 不正當使用他人之住民登錄番號者。但若屬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及配偶之間 時,若違反被害者明示之意思時,不得提起公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82.248 ※ 編輯: albyu 來自: 118.166.82.248 (09/07 17:13)
rickhsu:附錄有沒有原文啊..可不可以貼上來參考參考...?? 09/07 19:26
rickhsu:版主有翻的部分就好... 09/07 19:26
albyu:給樓上,全文給你 XD http://tinyurl.com/6gls8f 09/07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