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yu (歡迎光臨韓國語板)
看板HANGUKMAL
標題[公告] waft 請注意,勿發表違反韓國法律之內容
時間Sun Sep 7 17:05:54 2008
韓國語板二○○八年警字第二號
【警告事由】
waft 板友於
#18mWhQ-Q (HANGUKMAL) 「韓國網站註冊畫面」一文中,涉嫌
詢問有關如何利用非自身之韓國人名與住民登錄番號登入韓國網站。
此行為已涉及違反大韓民國《住民登錄法》第 37 條第 9 項,此為韓國法
定之犯罪行為。雖然大韓民國法律行使有效權不及於批踢踢所在之中華民國
地區,然考慮網路空間之特性,加以本板為韓國相關看板,故在此提出警告,
勿進行違反韓國法律的行為。
若 waft 板友確實擁有大韓民國之住民登錄番號,煩請告知板主。該文將暫時
鎖定,並請各位板友暫時勿回覆該文。若 waft 板友確實擁有韓國住民登錄番
號,將重新開放該文的回應。
〔附錄〕
大韓民國《住民登錄法》第 37 條 (中文翻譯:板主)
第 37 條 (罰則)
違反下列所列舉之任一項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處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1. 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者,或於住民登錄或住民登錄證上申報不實之資料者。
2. 將住民登錄證提供他人進行借貸等債務行為之提供者及接受者。
3. 違反第 7 條第 4 項,按照住民登錄番號賦與方法,生成假的住民登錄番號,以謀取
自己或他人之不當利益者。
4. 散布或流通可生成虛假住民登錄番號之程式者。
5. 違反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以不正當之方法閱覽他人之住民登錄表,或將該謄
本或抄本交付他人者。
6. 違反第 18 條之二的第 5 項者。
7. 違反第 18 條之三的第 2 項者。
8. 不正當使用他人之住民登錄證者。
9. 不正當使用他人之住民登錄番號者。但若屬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及配偶之間
時,若違反被害者明示之意思時,不得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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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82.248
※ 編輯: albyu 來自: 118.166.82.248 (09/07 17:13)
推 rickhsu:附錄有沒有原文啊..可不可以貼上來參考參考...?? 09/07 19:26
→ rickhsu:版主有翻的部分就好... 09/07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