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平水相逢的站長給所有使用者的系統信
嗯...轉到這會不會又觸及到有關的著作權法啊...:D
--------------------------------------------------------------------------
作者 MeltyLove (李 蘭)
標題 [系統通告] [公告]給所有使用者的一系列教育文章
時間 Wed Jun 9 00:25:51 1999
※ [系統通告] 這是封給所有使用者的教育系列文章
---------------------------------------------------------------------------
各位平水相逢的使用者: 大家好!!
平水相逢, 從去年開始正式歡迎各位的加入之後, 人數一直暴漲, 讓這個站逐漸
茁壯. MeltyLove 在此代替平水相逢站務委員會像您說聲: 謝謝您的支持!!
不可避免的, 由於平水相逢即將晉身於大站之際, 而造成的一些困擾, 使的各位
使用者不免有疑惑, 遲疑之感. 身為站務委員之一的小弟我, 大膽的憑藉著在網
路上看到, 學習到的觀念與想法, 與大家共同學習. 如果各位大大們有所心得,
願與所有平水相逢的使用者分享, 小弟願意為您服務, 讓大家一起分享呦!
這次, 小弟想要和大家分享的, 是在網路上十分熱絡的, 有關 "著作權法" 的文
章. 當然, 有關著作權法的相關文章, 像台大椰林風情等, 都有許多的討論. 小
弟想先引一篇, 來讓大家看.
作者: benyx 蕭還
標題: [參考] 引用他人著作及著作權
時間: Mon Dec 7 16:29:39 1998
對於個人電腦和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來說,縱然Internet上資料流通
、複製的便利性,早就是每一個使用者都知道可以盡情享用的;但
是事實上也正因為複製方便、電子資訊和網際世界中也當然必須受
到法律的合理限制,所以在不知不覺中,網民們可能是最容易觸犯
著作權法的族群之一。
內政部修定著作權法後,對各行各業都產生一定的衝擊;內政部為
此也特別舉辦八場「新著作權法系列講座」,為出版業、建築業、
廣播電視業、電腦業、電影錄音業和藝文業等最常與著作權相關的
行業,講解著作權法中最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著作權法中,與一般PC/Internet使用者最有每天切身關係的一
條,可能是第22條「重製權」:「著作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
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也就是說,只有著作權人擁有其作品的重
製權。其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是這次修法所加入的,也就是
為許多合理使用的情形打開了一個空間頗大的可能性。但反觀內政
部著委會目前對於部份法條的詮釋,反而使許多電腦與網路使用上
的不得不然的事實,都有了違反著作權法的危險。
這第22條條文、加上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目前對於電腦網路使用行
為的詮釋,使許多電腦網路的使用行為都落入了「重製」的範疇中
。諸如上載(upload)或下載(upload)、轉貼(repost)、傳送
(forward,即轉寄)屬於著作權性質的資訊,都屬於重製行為。
「下載」包括打包離線閱讀、直接列印、把軟體抓來使用、將他人
傳送的email從mail server上傳回自己的電腦。
此外,將屬著作性質的資訊存放在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
憶體(ROM)、唯讀光碟片(CD-ROM)、寫一次讀多次光碟片
(WORM,即CD-R)、可多次讀寫磁光學儲存裝置(MO)和隨機存取
記憶體(RAM)之中,也被定義為觸犯到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
的重製行為。
關於以上這些對電腦網路使用行為的界定,許多地方相當令人感到
意外和不解。例如,將資料暫存在 RAM中進行運算,幾乎是目前所
有電腦的運作方式;而且幾乎每一種瀏覽器都設計成具有RAM
Cache(存放在隨機存取記憶體中的快取)功能。再者,接收電子
郵件時,若不將之從mail server上收下來,遲早你在mail
server上的有限空間會爆滿、你也免不了會被你的ISP抗議。但這
兩件行為卻被界定為「違反重製權」,這便暴露出修法單位對於
一般電腦和網路使用上「不得不然的行為」,相當缺乏了解。
另外,網站管理者(SysOp)們,比如BBS站的站長或版主,則必
須注意以下幾點。 BBS站站長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
貼者請勿post在本版、或請另加註明」。在製作精華區時,則必
須徵得著作財產全人重製、改作及編輯的授權,並標示原作者的
姓名或保留其簽名。如果提供園地鼓勵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比
如,鼓勵同好將他們在各處看到的「奇文」貼到自己的版上),
這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而明知是非法上載的著作,還把它留在
網路上供大眾下載使用,也視為侵害著作權。
新著作權法出來以後,其實基本上還是一個大原則,那就是「在
網路上-其實在生活中當然更是如此-以任何方式引用他人的著
作,最好你一定要先徵得對方的同意。」因為違反著作權法是屬
於告訴乃論罪,萬一在你徵得同意的情況下、你所引用的對象要
依據著作權法來告你,到時吃虧的恐怕一定是你自己。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長黃怡玫表示,內政部為了修定著作權法
,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科法中心)在民國84年到去年底之
間,就「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進行研究;在擬定
修正條文時,科法中心這份研究的報告書,是主要的參考資料之
一。另外,以上的那些重製行為界定方式,也與伯恩公約(在全
世界可稱為「著作權憲法」的一套著作權公約)中的定義相同。
她說,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會員國於去年12月在歐洲進行會議時
,曾就這些不適用於電腦實際使用情形的定義加以討論,不過倒
是還沒有決定要不要對伯恩公約加以修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
表示,新著作權法才剛剛擬定施行,極需各方反應實際意見供做
參考,如有不合理之處,將來會再予修正。
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17年公布施行後,歷經八度修正;施行以來
,對於改善、提升我國著作權保護環境,具有相當成效。但台灣
為維持及提升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近年來致力於申請加入世界貿
易組織(WTO),因此在著作權法上必須符合WTO底下「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所規定的著作權保護義務。內
政部檢視著作權法,發現仍有若干不符合 TRIPS的地方,所以加
以修正;並將原條文中部份窒礙難行的條文,也一并予以修正。
修正案於今年 1月21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新修定版已經完全符合
TRIPS與伯恩公約的保護標準。
此外,內政部針對資訊科技所發展出來的全球資訊網、國家資訊
網路、衛星傳送、多媒體、解碼器等所衍生的著作權法相關問題
,也已積極展開下階段的修法作業。
著作權諮詢電話:(02)2356-539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IP023.dialup.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