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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 十四小時。 勞基法第30-1條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 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以四週來看以168小時來看。而四週=28天,一個有分30天,31天,28天後的二、三天剛好 是工作日來看您對,員工也對。所以請以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來規劃。規劃時勞資協商 「例假日」勞基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條寫的是七日有一日,並非六日的觀念喔。因為您未說到排休上貴公司的規劃為何?就 是為做幾休幾。 2.算出來的是正確的,就以這個為基準計算人員延長工時沒問題,有以下解釋令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 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 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3.契約上寫法「雇主得以於員工新增特別休假日數時,將累計之特別休假日數凡超過十 日以上之日數酌減至十日,酌減之日數轉為代金。」 個人意見,三天來看有點少。天數請勞資協商。 4.勞基37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以上應放假之日請看勞基細則23條。共19天 勞基39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 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 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但可以挪移以下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的「王如玄指出,依法國定假日均可挪移,但前提 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如果沒有經過這項程序,就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員工仍可在 五月二日不上班,或上班但要求雇主補加班費。王如玄:『問題的重點是,類似這樣的挪 移都必須在每一年年初的時候,而且必須要跟勞方取得一定的協議,才有辦法做這樣的處 理模式,不然原則上都是違反勞基法規定。』」出處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 網) 2011-04-29 14:02:10  流程:前一年年底就要以次年的挪移做勞資協商→公告→行事曆,都有做勞動契約就寫依 行事曆排定。另外挪移後挪移那天要人員出勤的話就要以勞基39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請合意 您四個問題,第一、三、四,請勞資協商同意執行,員工比較不會抱怨。 ====以上為法令、解釋令、勞委會主委說法,如有其他解釋令、實務不在此限========= ※ 引述《tonyrao (tonyrao)》之銘言: : 小弟要訂定勞動契約,有幾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 1.我們公司是排休制,也就是說例假日都要來公司上班 : 如果我以一個月192小時來算可以嗎??算出來的結果是月休六天 : 可是有員工說應該是以184小時?? 結果是月休七天?...不懂 : 2.月薪制的最低工資是 17880 ,我給員工 21000 : 他說這樣除出來每小時不到 98元 ,不符合勞基法 : ( 21000 / 30 / 8 = 87.5 ) <= 他是這樣算 .. : 3.我們公司滿一年的員工給三天年假,其餘的四天給現金 : 這樣的話勞動契約怎麼寫? : 4.如果我們公司排休制的話..那其餘的國定假日也有可能排到出來工作 : 那這樣有關的薪資,勞動契約,給假方式該怎麼執行 : 以上,抱歉一次問四個問題...還望各位大大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1.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