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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wh0325 (新生活!)》之銘言: : 因為公司規定特休必須以4小時為單位 : 今日公司有位同仁必須請假一個小時 : 不願意請事假被扣錢 : 所以請了8點~12點特休 : 然後加班9點~12點 : 還有望各位前輩給予指導 要依據哪條勞基法給予回絕呢 (我講完整點,有空的慢慢看。) "加班",在勞基法(以下簡稱本法)裡的規定,其實有3類,所給的加班費不太一樣 1、延長工作時間:見本法24條(工資)及32條(限制及程序),加班費=工資x1.33、1.66 依同法施行細則20-1條,規定了 "延長工作時間" 的定義,係指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周工作時間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下略)" 因此,早上請特休,然後早上9-12時又再報加班, 並不是這邊所指 延長工作時間 的定義,加班費亦不是給1.33倍。 2、休假日工作: 見本法36條(例假)、37條(休假)、38條(特休)、39條(假日工資) 加班費加倍給予(因假日有給薪水了,所以實際給 工資x1) 本法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下略)" 而本條休假日,包含了例假、休假及特休,因此本問題的狀況是適用這一條, 加班費須另多給工資1倍。 不過重點還是在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也就是說, 加班通常都是因業務需要,由雇主發動,徵得員工同意才算, 如果不是雇主要求、員工自己放棄休假來工作,是否能算加班而給加班費或補休?? 這邊本法並未規定,所以得回歸貴公司的 勞動契約 或 人事管理規章。 如貴公司管理規章有規定,加班須經事前申請核准的話,那自然就不能算加班; 否則,是不是算加班就容易有爭議,對員工也很難敘明清楚為何這樣不能算加班。 3、因天災、事變、突發狀況強制停止假期: 詳本法40條,跟本題無關,略。 建議就是,快去翻一下貴公司的人事管理規章,看加班定義及申請程序怎麼規定的, 而如果貴公司根本沒加班費規定的話,建議還是趕緊訂個完整的規定吧。 跟薪資有關的事建議都應該明訂,不然光憑承辦人解釋,是很難以服人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34.222
eekas:另外建議就是,請特休後有必要回來工作的,建議用銷假方式 09/26 00:14
eekas:不要用加班方式來請加班費或補休,以免增加困擾(規定要敘明) 09/26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