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mallb:感謝,稅法的解釋令比較少接觸 11/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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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0.185
S 大關於退職所得部分, 97 年有新的解釋令:
資遣費免稅、課稅說明
依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62770號公告發布之退職
所得免稅金額規定:
1.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 超過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
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這部分必須要考慮到新舊制的計算,符合新制或是舊制的人員,在資遣費計
算上有所不同,當然在實際所得上也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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