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R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utleon (leon)》之銘言: : 我的問題是: : 1.我一直跟BOSS解釋假如是勞資雙方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 就一定要付資遣費,只是日後若因該員工而造成公司損失 : 則公司可以進行求償權 : 請問我這樣說對嗎? : 2.BOSS他一直質問我說 : 我所說的這些有相關法條可以佐證嗎? : 單從勞基法來看他覺得不夠有說服力? : 我該去那找相關法條來佐證? : 3.我也被搞糊塗了 : 資遺跟解僱即然都要付資遺費? : 那辦法中擬解僱的意義在那? : 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照BOSS的理想面呢? 這部分我想你可以換個角度去講 也就是條文中一直提到的"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又分成 1.經濟性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11條 但其中第5項為勞工本身能力不足 2.懲戒性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12條 資方不需支付資遣費 "資遣費"的法源則出現在第16條 他其實是用名詞出現 不是用動詞 後來才被運用在要支付資遣費的中止勞動契約情形 除了第12條的懲戒性解僱之外 資方要"解僱"勞方都需支付資遣費 另外因為資方違反法令使勞方決定離開 資方也需支付資遣費(13條) : 4.BOSS另外針對公司員工離職未交接 : 或者是不告而離職之同仁 : 要進行薪資扣住不發 : 等員工完成所應交接或者是離職流程 : 後再發放 : 可是本公司是採銀行轉帳之方式撥薪 : 我們可以這樣扣住員工薪資嗎? : (我是跟BOSS說依法不能扣押員工報酬 : 可是BOSS又叫我找法條給他看) 勞基法22條、26條、27條 而這裡有個解釋也不錯 其次,勞基法固未明文規定,勞工離職時需填寫離職申請單,或需辦妥交接手續後, 始生離職的效力。但勞工應注意的是,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本於提供勞務主義務的附 隨義務,無待法律明文規定。勞工若不依雇主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則必 須舉證確有損害的發生及損害金額。 故要藉由扣押薪水懲罰未交接或不告而別的員工是於法無據的 反而會讓資方本身違反勞基法第22條等相關條文 所受損失是可以舉證要求賠償 但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 -- /))/)) | ( /)* ';C("")§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2.35
zellkb8:good~版主補足我推文說的部分 11/11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