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ganic (organic)》之銘言:
: 不會轉
: 有勞自行參閱
: 疑問是
: 通報時資遣理由都需要註明
: 為何就服站人員還要去電公司詢問
: 何解?
: 別叫我找解籤的ㄚ
簡單來說,一般公司會使用的資遣理由不外乎就是勞基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其中第十一條規定是需要向勞工預告資遣訊息,十二條則不需要。
因此資遣的理由就有必要進行查證,以維護勞工的權利。
再者,為了符合失業給付的規定,就需要去查驗你的資遣生效日,
這就是為何有些公司會開立資遣證明書的原因,就是讓您申請失業給付用。
當然在和原公司連絡,主要是要確認所附的資料是否屬實,
包含資遣理由、資遣通報時間、資遣生效日期,甚至勞工個人資料等,
這些資料都有必要和原公司確認。
一來是為了確認被資遣員工資料的正確性,二來當完成電話確認後,
就服站通常都會 fax一份資料,請公司確認資遣資料的人員簽名,後回傳,
某種程度上也算是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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