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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ganic (organic)》之銘言: : 不會轉 : 有勞自行參閱 : 疑問是 : 通報時資遣理由都需要註明 : 為何就服站人員還要去電公司詢問 : 何解? : 別叫我找解籤的ㄚ 簡單來說,一般公司會使用的資遣理由不外乎就是勞基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其中第十一條規定是需要向勞工預告資遣訊息,十二條則不需要。 因此資遣的理由就有必要進行查證,以維護勞工的權利。 再者,為了符合失業給付的規定,就需要去查驗你的資遣生效日, 這就是為何有些公司會開立資遣證明書的原因,就是讓您申請失業給付用。 當然在和原公司連絡,主要是要確認所附的資料是否屬實, 包含資遣理由、資遣通報時間、資遣生效日期,甚至勞工個人資料等, 這些資料都有必要和原公司確認。 一來是為了確認被資遣員工資料的正確性,二來當完成電話確認後, 就服站通常都會 fax一份資料,請公司確認資遣資料的人員簽名,後回傳, 某種程度上也算是保護勞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6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