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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主管發信出來,新規定: 平常一~五,早上九點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點後才能走 (無加班費無補休) 六或日需擇一日過去加班 (無加班費但可選日後補休) 像這種規定是否已違反勞基法?是否可檢舉或要求資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100.81
kcliao0408:直接發犯罪證據,這主管的心臟好強啊!*推* 03/31 10:02
soyoso: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又不給工資,違反勞基24 03/31 13:25
soyoso:可依勞基74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03/31 13:27
soyoso:2.依勞基14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 03/31 13:28
soyoso: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03/31 13:28
soyoso: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再依勞基17來要求 03/31 13:31
organic:可否把全文PO上來,光這樣難論是否違法 03/31 16:58
aataipei:全文就是:沒有後面框框補解釋的部份,我打的比全文多 03/31 22:58
Pesa:這直接違法勞基法啦~ 04/01 17:21
a5180637:要求加班就算了竟然還不發加班費呢~太吝嗇了= =~同意1F 04/02 12:34
justbejoni:不用客氣了啦!! 04/04 15:34
csbjoy:資遣 不是勞方提出的吧..... 04/07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