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615 ()
看板HRM
標題Re: [問題] 請問物管公司是否可以資遣員工?
時間Mon Sep 15 01:25:39 2014
首先,我從您的文章中所看到是您希望能夠勞資雙方合意創造非自願離職事由,您提到希
望公司以勞基法11-5做資遣,但我看到您所說的不適任皆為自己認為不適任,而非公司認
為不適任,那公司為什麼要用勞基法11-5來資遣呢?
再者,是否能夠拒絕調點呢?絕對可以,只是公司若依調動五原則辦理調動,那您拒絕的
話只能是為自願離職。
提到道德問題,先前回文就說過這絕對有相當嚴重的道德以及法律問題,這是詐領就業保
險津貼,所以前提您希望雙方合意創造非自願離職事由,這就是一件非法之事,所以並無
依法操作之問題;依法只有公司面臨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或公司
已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做資遣而宣告離職,再向各地就業服
務站做失業登記等程序。
此外,我想您提到所謂上課這些問題,這些皆屬個人之規劃,非屬就業保險之範疇,就業
保險中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皆為提供非自願離職者於待業期間之生活保障,然若非
屬非自願離職自然就不屬就業保險之保障範疇。關於這點或許就像您說的難道自願離職者
就不需要保障嗎?或許這就是您在自願離職時該考量的事項,若對這規定不滿請找選區內
的立委來幫忙修改法條,倘若依現行之規定,的確自願離職者是沒有就業保險的保障。
最後,您提到一年一聘的問題,簡單的說你要提出契約證明上面載有契約起迄時間,亦或
服務證明上面載有契約起迄時間並述明為契約期滿離職。若如您所述,貴公司登記為派遣
業,其實派遣業是不能簽立定期契約,保全業應該也不能簽立定期契約,不過您是否為定
期契約還是交給您前往的就服站做認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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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615 (111.184.105.88), 09/15/2014 01:30:11
推 kurokuma: 了解,裡面說到公司已以我不適任於此駐點為由要求調我點 09/15 02:06
→ kurokuma: 所以並不是我自認不適任。 09/15 02:07
→ kurokuma: 版友反應有道德問題,所以我也不會再從這點下手。 09/15 02:08
→ kurokuma: 現在應該就是問看看勞工局如何看待契約。 09/15 02:08
→ kurokuma: 感謝各位版大回答喔~ 09/15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