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DYO (佑哥)》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在去年十月公司以
:
市場景氣不良,下個月公司接單量評估公司獲利會有虧損的狀況會發生,就跟公司的工會提出[假日出勤換休平日]的議題,經過討論過後,工會是同意的,所以假日上班、平日休假的狀況持續了三個月以上,可是中間每個月的月例會公司的報告沒有一次是虧損的,都是獲利1%~0.X%,其中也因為員工配合假日出勤換休平日,所以完全沒有加班費~這情況持續半年以上時,工會這邊就不同意繼續換休,可是公司管理幹部要求基層員工假日出勤時就需要填寫平日休假哪一天,所以造成說換休情況持續進行,公司也持續這種做法,期間公司沒有一個月月報是虧損的,想請問一下
: 這樣是否違法?如果工會不同意換休,公司是否可以進行裁員?
裁員(資遣)要依勞基法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問貴公司要依哪一項資遣員工?
如果說假日出勤平日換休
公司營運還是有獲利
不管依11條1款或2款去資遣 都是不合理的
若是到了法院
法院會要求公司提出證據以證明公司確實營運不佳
公司可能必須要提供:
1.連續3年的狀況
2.與去年同期相比
3.每股盈餘
4.公司是否正在徵人
5.最後手段性原則
(決定要資遣前 是否有試過其他方法 例如職務調動等等)
6.選擇標準(資遣員工的選擇標準)
另外
若公司有工會
即是工會代表去進行協商
若是無工會
則需經過勞資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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