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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人資的工作有很多面,公司同事一致認為我很機車,超級機車的人 殊不知每次在我主管辦公室中,我卻常常為了同事的權益跟主管爭取 導致每次考績總是不好看.....(有權益總是由主管布達公司的德政, 福利縮減就是我去布達,被E04也不能講話) 標準的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我想哪天我離職時我們公司同事應該 會舉辦"歡送會" 提供給原PO參考囉... 壹、首先恭喜您要結婚了總是好事一件 貳、看你所寫夫家似乎有著自營生意,也先預祝業務昌隆 參、先回答到底滿一年是二十天還是三十天: 二十天,請參考解釋令 (88) 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 肆、提醒原PO除了過年的假期、八天的婚假外你應該還有七天的特休、家庭照 顧假可以請,故建議請完後再提出離職,至於夫家那邊應該可以諒解,反 證過程中你還是可以請一些事假、晚上還可以幫忙。 --------------------底下為個人胡言亂語 有嚴重的偏狹看法------------------ --------------------過多的情緒語言 建議直接跳過-------------------------- 伍、以目前台灣業界毛利約在25%(算是低毛利),如果屬於大盤或中盤商資金壓力 又很大的狀況下,很多企業倒閉,各家公司無不思考如何樽節成本,所以您 也要開始替夫家著想,如果有人處於這個狀況向您提出離職,站在資方角色 的你,你會怎麼處理? 5.1 趁員工的心、如員工的意。 5.2 請勞工工作至當天為止。 在管理一家公司的過程中,你將會發現用人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幾乎是等同 (也就是說:直接成本--薪資三萬元的人,其間接成本也大約是三萬元) 你將發出薪資但整個月卻無人工作,在一般中小企業中這是不可能的。 雇主只能選擇5.2,那勞工會說你資遣我吧,答案恐怕是是否定的。 你將拿不到資遣費,原因跟剛剛那個解釋令一樣,不過這邊提供全文: 要旨: 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 件最低標准。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 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依此解釋令:我提供該勞工優於勞基法的預告時間(較勞基 法的短),當然如果每位勞工都只想殺雞取卵我也無話可說,但再此一狀況我只能 委婉的勸告勞工,好聚好散、該斷則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57.24
SuperPig:感謝你的回答~如果2/5提出 可以隔天離開的話 我也會~ 11/19 22:39
SuperPig:欣然接受的 ^^ 只是想要心裡有個底~ 11/19 22:40
eekas:你該不會是混工會的吧 =.= 11/19 23:07
eekas:那個解釋令可沒有說讓員工辭職,叫員工早走是"優於"勞基法喔 11/19 23:08
eekas:最後一段只能算延伸解釋,實際上就是有員工告你資遣的 =.= 11/19 23:11
mddc62:從全文第二段 改為較勞基法為短的概念去念應該OK 11/19 23:12
mddc62:我不是混工會的 只是 老闆督促的比較好.... 11/19 23:14
eekas:第二段後半講的是"非自願離職"的部分,並未提到辭職的部分 11/19 23:15
eekas:法律沒寫的...可不能自己擴充解釋阿 :P 11/19 23:16
mddc62:我只是提供的WAY 由原PO去問勞委會 似乎會是較佳的解 11/19 23:20
mddc62:建議問勞委會時一定要問回答人姓名、引用條款、解釋令 11/19 23:21
※ 編輯: mddc62 來自: 203.77.57.24 (11/2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