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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perPig (寂寞,就學著面對)》之銘言: : 當初入公司 合約上寫說 提出離職必須是一個月前 : 但勞基法規定是 工作滿一年 未滿三年 是二十天 : 那是這樣子 是二十天 還是 一個月呢? 合約低於勞基法,不用管他,20天前提就可以了 : 另外 如果我在領到年終那天 2/5日提出辭呈 希望可以任職到2/29日 : 但中間因為渡蜜月的關係 希望過年的假 跟 婚假 連著放 : 公司會允許嗎? 看公司規定囉,一般就是一次請完(不含假日),且其中需包含結婚當日 也就是說如果你確實是在那段期間某一天結婚,那公司就沒有不准的理由。 : 會不會因為提出辭呈就不能放婚假了呢? : 或是有可能 2/5 提出後 就隔天請我離開嗎? 是有可能,但基本上是不用怕。這種情況你可以反告是他資遣你, 跟他要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假,甚至婚假跟農曆年假說不定都凹得到。 (但就是雙方會撕破臉) 另外,當然也有可能公司可能反其道而行,就讓你安心休假,且讓你如願做到2/29, 藉此跟公司其他同仁表示,公司真的對待員工跟對待家人一樣好!(公司EQ高點的才會) 但未免節外生枝,外加有個安穩的年假跟婚假,個人是覺得放完假回來再提比較好。 回來後再好好溝通的話 ,還是有可能讓你2月底就走(除非你預期交接需要很久)。 頂多就是夫家那邊晚點去上班囉... -- 這真是勞基法的漏洞...員工都已經提辭呈了... 明明也沒啥好交接的,但卻還是要等預告期才能讓他走,白付他好幾天的工資 (我指的是那種擺明咬著公司,你讓他早走他都不肯,非得等預告期到才要走的那種) ※ 編輯: eekas 來自: 125.233.81.203 (11/19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