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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renMH (Sea from the Sky)》之銘言: : 請問一個問題... : 勞基法好像規定公司 約聘員工一年就要轉正職 這個講法不是很正確喔。 勞基法並不是規定約聘一年就要轉正職,應該說是勞雇雙方合議約定簽立定期契約, 契約時間到時,若勞工繼續工作,且雇主沒有表示反對意思,等於視同轉為不定期契 約,不需另外簽訂契約。 或者是,勞雇雙方在訂其契約約滿後,又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兩份契約的工 作期間加起來超過九十日,且兩份契約簽訂的時間,中間中斷沒有超過三十日的話, 即便第二份契約也是定期契約,但依勞基法規定,其實亦應自動視為不訂期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你跟公司簽了一年的定期契約,滿一年時,若是你有繼續工作,公司 也沒有禁止你上班,其實你就等同於正式員工。 或是說,滿一年以後,公司跟你續約,直接續簽了一年。這中間既沒有間斷三十天沒 上班,前後兩份合約的工作時間加起來,又超過了九十天,其實也等於是正式員工。 以下附上勞基法的相關法令 根據勞基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但是萬一公司是用了正職沒多久 轉約聘 : 這樣算不算變相資遣勞工? : 然後省了資遣費? : 勞基法有對這樣行為做約束嗎?? : 謝謝 這個部分勞基法倒是沒有明定,不過不定期契約的部分,若因故終止,仍需根據 勞基法第十一條、十二條,檢視是否符合終止條件。 並根據第十六條、十七條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同時,若是在終止不定期契約後,另行簽訂新的定期契約,根據勞基法第十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 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在公司終止不定期契約時,即應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若繼續另外簽訂定期契約,但中間間隔未超過三個月,則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再回到上面講的,若定期契約到期時,員工仍然繼續上班,或是又簽了新的定期契約, 其實身分又轉為不定期契約的正職。 我個人的解讀是,在公司將您的正職變更為約聘時,就應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若公司不予發放,則是違反勞基法第十六條、十七條,可以根據第七十九條,處以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但若當時有發放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並約定轉為定期契約後,在定期契約滿時,即可 不必再發放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以上是我的看法,供您參考;也希望其他版友可多多提出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4.227 ※ 編輯: AugustLover 來自: 59.105.14.227 (04/23 23:18)
kentrose:謝謝您的答覆,對我來說幫助很大 :) 因為家人目前就是碰 04/23 23:27
kentrose:上正職被資方提出可否轉換為約聘的詢問,但是對於正職的年 04/23 23:27
kentrose:資結算的資遣費等卻未曾提及...Orz 04/23 23:28
SirenMH:謝謝喔 :) 受教了 cc 04/24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