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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exKuo (修身養性中)》之銘言: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引述《AlexKuo (修身養性中)》之銘言: : : 薪資核定33000....請問人資要怎麼知道A君薪資浮報??? : : 難道就讓A君以浮報薪資錄取?? : : 薪資證明可以證明與薪資不合???或者查健保投保金額嗎??? : : 這麼好蒙混...面試就可以提高最後工作的薪資去面試 : : 錄取了算運氣好...薪水多好幾千...沒錄取就算了... : : 難道HR都沒法錄取前知道勞工薪資嗎??? : HR可以請應徵者提供勞保明細或以前的薪資單做查證 : 一般來說,如果應徵者期望待遇高於公司內部核定的水準,才需要這個動作, : 這些佐證資料是給高階主管去裁量,畢竟他的核薪高於內部現有的水準。 : 若應徵者提不出來,就應該比照內部的水準核薪。 : 而如果應徵者的期望待遇本來就低於或等於公司的核薪, : 或者公司核薪有自己的標準、不因市場行情而變動, : 這樣其實就沒有必要多此一舉去管人家以前薪水多少了.. 我想大家跟搞混方向了..我的意思是指... 在寫公司履歷表時...就已經作假原公司的薪資了 假設上個公司薪資30000...我再填寫下一個公司履歷時... 我寫的上個公司薪資是33000...是個造假的薪資... 我想請問HR都沒法查驗這個問題嗎??? 還是有辦法,只是需要時間作業。有些公司人資會細拆成 薪酬、法令、福利、教育訓練等,各有負責的人;或是哪些人負責哪幾塊權責。 其中以薪酬的職能範圍,比較趨近你問的這個部分, 舉凡薪酬制度設計、薪酬調查、薪酬架構設計。 所以作弊似乎不是好的途徑。套句俗諺”雞蛋再密也會有縫” 假設薪資都沒法查驗...那我想大家都可以亂填你上個公司的薪資... 好...假設新公司錄取你..要你提供薪資證明.... 請問提供薪資證明是要查驗你上個薪資嗎?? 一般來說,會向所有新進員工都要求薪資證明的公司真的不多, 比較趨向於應徵某種職務以上才有這樣的情況。 用途來說也不完全專只查驗你上個薪資,可以用於: 1.確認新人在面試履歷上所寫的工作的企業是否屬實 2.很多公司也想知道(單一位)新進人員之前的平均薪資多少為多少。 因為幾乎每位面試人員都會寫(說)依公司規定, 但有些人的前一份跟現任工作薪資上差距很大,能不能長久待住, 薪資、經濟也是離職時的熱門原因之一。 3.歸類推算出應該給(這職位)人員應該要給多少的合理薪資。 若一開始有談定面議薪資的人員可能除外了,因為有可能職稱相同,但是任務不同。 4.新進人員之前是否有帳務上問題。有些公司的薪資單寫的詳細又好懂, ex法扣,上班時法院執行處會寄欠費通知到新公司 一般來說有提供薪資證明...HR都會去比對嗎??還是收個資料了事?? 比對後發現薪資跟當初填寫履歷不符合...會有什麼結果?? 這樣看各人資還有公司文化,可大可小。 前份薪資多寡就一定會影響到現任工作的續航力? 這樣說好了,有的人離職就不是因為薪資,而是因為奇蒙子, 其實這沒有一定的標準。 不過,這得要提醒不管是從事人資工作還是求職者。 設計履歷表或是填表時,注意看一下是否有白紙黑字寫明, ”上述資料皆為本人親自填寫若造假、虛偽不實一經發現,願受xxx處分” 類似字樣。 這可視為雇主在面試時的善意告知,告誡面試人員不要有造假情事,誠信原則至上; 一來可以保障雇主,二來讓求職者對於自己的過往坦然面對 (將心比心,哪天你變成主管了,面試人員時每個都處處虛偽以對,情何以堪) 再來要是被發現了會受怎樣的處分?這牽涉到剛剛說的公司文化跟人資處理方式。 有些公司當初沒有寫明或是說明上述相關字樣,若發現時採取既往不咎若方式, 用比例原則做當下適度處罰是可以的 (EX:a員工當初面試資料有問題,但是進入公司工作後,不僅努力向上、配合公司政策 還為公司帶來不少收益,倘若為這件事失去一位有能力的員工豈不是很可惜?! 寫悔過書、記過處分暫時調離現職、更新正確資料等,都是處理方式) 再來若是公司已經先告知,人員當初知曉但違反誠信原則,公司發現時要追朔既往, 可採取最嚴重的處分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個人資料造假情況,不只是薪資、工作年資,甚至連緊急聯絡人、家人、住址 都可以造假;履歷表、薪資證明、扣繳憑單都是前菜參考的依據;有沒有能力、 適不適合、肯不肯學,都是實際進入公司工作後的重點菜色了。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瞞的了一時,瞞不了一輩子 每天活在說一個謊要用更多謊來圓的心情,又何苦來哉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29.55
soyoso:查驗上有難度;薪資證明有1.確為那間公司員工 2.查驗薪資 10/05 11:29
soyoso:比對上要看他有沒有這個價值,到服務單位啥都不會不懂。 10/05 11:31
soyoso:再來好好查一下。不符合再來看有沒有嚴重到要用勞基12條1款 10/05 11: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 編輯: hikaruting 來自: 211.72.231.23 (10/05 13:14) ※ 編輯: hikaruting 來自: 211.72.231.23 (10/05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