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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公司的人資工作,仍在學習中, 冒昧就自己認知提出回覆,若有錯誤或不盡之處,請版友們多多指教 ※ 引述《Mavis (祝你開心*≧▽≦*)》之銘言: : 今天老大看到有人做了幾天就閃人了(4/1到職,做到昨天,其實這算久的了XD 哈) : 所以在問說如果像這樣任職未滿一個月或是三個月內就離職的, : 公司可不可以在付薪資時, : 除扣除該員勞健保自付的部份外,連公司負擔的部份也需由該員承擔呢?? 依規定是不行的(相關法規如下) : 這樣做的話有沒有違反什麼法規阿?(法規為?)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1.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 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根據全民健保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 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 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同時也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 第79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如果沒有規定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做? : 如果有規定的話是否有其他辦法可解決? : 或是不管怎樣有任何可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嗎? : 例如在聘僱合約中註明??或是另外打份契約,到職當天就請該員確認後簽名? 在合約中註明是最不可行的,因為雙方約定若與法規相衝突,以法規為優先, 所以即便是先與員工另行簽訂契約,亦屬無效。 我能想到的方法大概就是雙方可先約定合理期限內,給予較低的工資, 此工資可"以原定工資扣除勞健退部分的公司負擔金額"當作約定期間內的工資, 並約定在此扣除的金額,若該員在雙方約定期滿後仍留任,可以獎金形式發放。 等約定期限到時,若該員繼續留任,除了該筆獎金核發之外, 公司在薪資方面因不再繼續扣除此筆金額,對員工來說,也有變相加薪之效。 : 公司也都依法於到職當天就加保,但基本上還是希望有不違法的方式能處理。 : 畢竟老大都是想減少開銷的嘛~~~ : 不好意思,我接觸人資很淺還很多都不是很懂, : 麻煩請有類似經驗的提供建議。 : 感謝!感謝 <(_ _)> 以上是我就自己的認知提出的回覆, 希望各位版友們能不吝提出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