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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觸法條的部份基本上就不成立啦! 不過除此之外如果你協助他這麼做, 就算他一路平安你也犯法哩! 就保法第三十六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期領取之保冾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就保法第三十七條 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就保法第三十八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辦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 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 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返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 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並追線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事第二百十條至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所以你也會變共犯… 然後啊!我告訴你 那個可愛的新人 一定會在那天不小心說露嘴 接下來有心人事就會去密報勞保局。(我弟在就服站上班最近就遇到民眾 檢舉)慎之慎之… ※ 引述《grita (Grita)》之銘言: : 這週公司來了個新人, : 因為被前公司資遣,目前還在請領失業給付中, : 所以要求公司不要幫他加保, : 直到失業給付請領完畢. : 我一整個很不高興,因為公司有公司的制度, : 而且萬一要是發生職災或意外, : 反咬公司一口怎麼辦? : 偏偏對方是VP找來的人,GM要我不要踩這麼硬, : 所以我後來是請新人簽了一張切結書, : 大意是因個人原因不加保,若是有職災,與公司無關. : 我比較擔心,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86.132
kittyfifi:推這篇~學到好多!多謝 05/12 22:33
bluekai:推一下 t 大的專業回文 05/13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