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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我將在2月底離職 : 所以我的申請單上,離職日寫2/28 : 但管理部門說 : 因為2/27.2/28是周末 : 所以我的離職日要算2/26(五) : 也就是薪水只算到2/26,會扣掉27.28兩天的薪水 : 他們的理由是 : 因為勞健保只掛到2.26,"假日無法受理" 離職日由勞資雙方議定,只要雙方同意就沒有問題,所以你可以不同意2/26離職 但資方也可以不同意你2/28離職,如果可以事前協商完成那就沒有問題,如果無法有 共識,最後也只能訴諸訴訟 勞健保可以受理,有解釋令 http://ppt.cc/0D8P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 字第 09701401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69 期 12195 頁 要旨: 關於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日之解釋,若勞工於例假日到、離職,投 保單位翌日申報加、退保則其保險效力自其到、離職日生效;若勞工於夜 間到職,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則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 效 : : 想請問 : 這樣的方法是合法的嗎? : 我知道若1號2號是周末,3號周一報到,月薪資就從3號開始算 : 不知道離職是否也比照辦理? : 另外應該再釐清一個問題: 02/28日當天你跟公司的關係是: 1.當天休假(一般周六、周日休假) 2.當天要上班(輪班工作) 3.當天要上班已請假,且主管也同意 如果是狀況1,個人傾向你公司的做法,但如果屬於狀況2跟3,貴公司做法明顯違法 至於狀況1 並沒有一定標準,所以也沒有對錯,所以我也才會說"傾向你公司的做法"。 1.個人並沒有查到相關法源及解釋令的依據,純粹就勞資雙方對於離職日"合理"的權利 使用來談 2.勞工報到時一般也採用第一個工作日,故離職時採用最後一個工作日算合理 權利: 以最近狀況為例,如果非排班人員,2/12(五)是過年最後一個工作日,如果你是 資方,底下勞工主張要02/21(日)離職,這算合理權利的使用嗎? 如果不合理,這個例子中,究竟要算哪一天離職才合理呢? 所以個人傾向使用最後工作日當作標準。 當然,勞方也可以不同意,可以跟勞工局/社會局提告,但是資方如果不退讓 要訴諸法院嗎?個人覺得那個過程成本很高,不如盡心於新工作努力發揮 -- 待價而沽 有人要沽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96.18 ※ 編輯: mddc62 來自: 124.11.196.18 (01/29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