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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xfordGOD (牛津神)》之銘言: : 請問一個問題,我們公司的員工要調整薪資級距 : 請問有上限嗎?或者有什麼條件 : 此員工的級距是 20100 ,但是要將他調到 50000 以上 : 確實也是這薪水,請問這樣的調整有沒有什麼問題?? : 勞保健保和勞退各會出現什麼問題 謝謝回答 根據原po的描述,先探討一個點 "調整薪資級距"訴求是源自於誰?員工還是雇主? 依照今年適用的100.01級距表 級距20100 勞健保費勞工負擔分別是321、274;雇主負擔分別為1126、1060 若是調高到最高級距43900(超過此級距負擔費用都跟43900一樣),勞健保費勞工負擔分別 是703、665;雇主負擔分別為為2458、2315 勞資雙方的負擔都會加重唷,要調整前建議做善意告知的步驟,避免引起反彈。 再來是調整步驟的部份 原po要一次調這麼高,其實也是可以,程序上並沒有禁止 但實務上,一次調太多,勞保局大多會發公文至公司, 要求公司附上該員工的薪資證明(大概是三個月~六個月的薪資) 主要原因是要查核,為何一次調這麼多?是否之前有以多報少/以少報多 的情況? 若被查到,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 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所以比較建議的處理方式是,慢慢調整(一次大概5000~8000), 預估大概調個4-5次就可以進入43900級距了。 最後原PO問到的"勞保健保和勞退各會出現什麼問題" 既然原PO問了調整的問題,應該多少知道試算的依據,都是有採用投保薪資級距 但很少人注意到這個點"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四七○號函示,雇主 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已經構成違反勞工法令, 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須完備「雇主違反勞 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二要件,且勞工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雖然已構成違反勞工法令情事,但雇主若在 勞工反映之後將投保金額調整至實際薪資,則難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宜遽 然終止勞動契約。 另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 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勞保薪資。如投保投薪資以多報少者,除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已受損 失之求償,得逕洽勞工保險局。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一旦勞工在投保期間出現傷病、職災、資遣、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一 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等的情況時,所能請領的勞保給付或失業給付將因為以多報少 而隨之縮水。 依照目前實務上來說,大多以上述多報少的情況比較多(因為雇主多少能節省保費)。 倘落是原PO公司隨時注意員工權益,符合法令主動要求調整,這就得拍拍手鼓勵鼓勵了( 畢竟雇主負擔增加了) 但,為避免勞工誤以為公司之前都少報、現在才突然要大幅度調整,做出不明就裡的申訴 或導致公司損失一個人才(薪資這麼高,應該大多是資深或是階級高的人員), 誤解公司好意,所以回歸到開頭的那個點"調整時主動告知員工很重要。"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原PO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30.65.252